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历史
早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有了基层群众自治思想的萌芽。在当时的斗争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决定走“农村包围城市”的路线,因此所提出的基层群众自治主要针对农村地区和广大农民。1925年,《中共湘区关于农民运动议决案》就指出:“乡村自治及乡村自治机关负责人员,应以普通选举法直接选举之,不能由绅士包办。”[6]
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抗日战争敌后根据地的建设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管理,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局限于农村地区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再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由此诞生了顺应新形势要求的具有自治性质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7],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居委会的任务、组织、选举方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https://www.daowen.com)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宪法修改草案时,总结和吸收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经验和广大农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写进了宪法。[8]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9]宪法颁布后,全国各个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都开始依照宪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规范化整改,农村地区也渐渐用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转变政府职能、推行自我管理的改革浪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此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将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政策之一。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0]专项法规的确定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此有法可依,有效保障了基层群众的自治行为,中国共产党基层群众自治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