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大学生的就业政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各类大学生的就业政策

(一)基层就业优惠政策

1.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优惠政策

(1)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2.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 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6 000 元。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3.基层就业户口档案政策

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4.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凡参加以上三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各省(区、市)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聘用。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 2 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7)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二)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学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我国为了鼓励大学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特别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

(1)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2)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3)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存放人事关系。同时还为这些毕业生提供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接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全方位的服务,解除这些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5)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保家卫国是每位公民的职责,为了鼓励大学生到部队去学习锻炼,去保卫神圣的疆土,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许多优惠政策。

1.优先征集政策

(1)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2)报名网址:全国征兵网 https://www.gfbzb.gov.cn/

2.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 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6 000 元。

(2)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3.升学优惠政策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 8 000 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2)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4.复学政策

(1)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5.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1)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2)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3)优先选取士官。

(4)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

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7.退役后就业服务政策

(1)退役后一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 5 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 职位。(https://www.daowen.com)

(4)教育部在“24365 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四)重大科研项目选聘大学生的政策

大学生是拥有专业知识的群体,应当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一些科研院校和相关部门可以从大学毕业生中挑选优秀的毕业生参加科研活动。

1.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服务协议期满后的就业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执行。

3.正式录(聘)用后落户手续与工龄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19 号)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享受的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3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1.税收优惠政策

(1)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商户的,可按规定在 3 年内以每户每年 12 000 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 2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政策;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20 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额的 10%。对 10 万元及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2)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3.资金扶持政策

(1)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4.工商登记政策

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创办企业,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5.户籍政策

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

6.创业服务政策

(1)免费创业服务: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

(2)技术创新服务: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3)创业场地服务: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 30% 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4)创业保障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7.学籍管理政策

(1)折算学分: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成学分。

(2)弹性学制: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可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六)对于经济困难的大学毕业生的救助办法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国家与高校出台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毕业后资助政策汇总如下:

(1)凡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2)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3)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七)普通高校就业服务信息查询

1.岗位信息服务

(1)教育部会同社会招聘服务机构推出“24365 校园招聘服务”,举办各类区域性、行业性、联盟性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可用学信账号登录“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或微信搜索关注“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并绑定学信账号,获取求职意向登记、岗位一键搜索、职位精准推荐、在线求职应聘等一站式服务。

(2)各地各高校不定期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各地各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及其网站,获取信息服务。

2.就业指导服务

(1) 教育部推出“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通过新华网、央视频、学习强国、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平台,围绕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生涯教育、求职择业指导、行业发展趋势等主题,帮助毕业生答疑解惑。毕业生可通过“24365 就业资讯”(ncssweb)公众号获取课程直播信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学职平台版块回看课程。

(2)组织开展“宏志助航计划”,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网络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类网络课程,帮助大学生拓展职业视野、了解行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学生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宏志助航版块进入。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还可在高校报名参加线下培训。

(3)各地各高校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指导活动,提升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毕业生可以在各地各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获取指导服务,也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访问“我的辅导员”与辅导员关联,获取辅导员帮助指导。

3.签约及去向登记服务

(1)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与毕业去向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网签平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根据高校的要求,选择在线签约和去向登记。平台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网上签约 / 去向登记版块进入。

(2)毕业生可使用平台完成线上签约 / 解约、线下签约 / 解约、登记就业协议信息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咨询本校就业部门。

(3)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网签平台上传就业协议,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其他去向的毕业生通过平台选择毕业去向类型,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去向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

4.查询反馈服务

教育部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查询反馈服务。每年6—9月,应届毕业生可以登录学信网在“学信档案”中查看本人毕业去向,并可在线反馈信息是否准确。如信息不准确,可备注说明具体情况,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