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干预政策实施案例
在梳理和构建一般政策理论分析框架后,本章将对中国卫生领域具体案例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做深入的分析。根据前面对“政策”概念的诸多讨论,本书认为,“政策”可以被定义为针对特定的问题展开行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或不成文的决定或指导方案。从广义上看,政府或公共权力部门对某一问题的任何说法或做法,都可以看作政策的表现形式。但在一般意义上,政策的制定还是公共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根据特定的成文的规定展开的活动。
家庭暴力是危害妇女权益与妇女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关于家庭暴力的第一次研究揭示,亲密伴侣暴力是妇女生活中最常见的暴力形式,伴侣的身体和性暴力对全世界妇女的健康和幸福造成了巨大伤害。据当时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李钟郁博士表示,“妇女在家中比在街上更容易面临暴力危险,这对妇女的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2013年,世卫组织与伦敦卫生和热带医学院及南非医学研究理事会对80多个国家的数据分析发现,全世界1/3或33%的妇女经历过其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暴力,或非伴侣性暴力。有性伴侣的妇女中几乎1/3(33%)经历过其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暴力。亲密伴侣暴力的流行率在高收入国家估计为23.2%,在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估计为24.6%,在世卫组织东地中海区域估计为37%,而在世卫组织东南亚区域则估计为37.7%。
在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同样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政府第一次明确使用“家庭暴力”一词是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2000年)第11项“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中“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实践的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界定: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个定义也是目前出台的大多数关于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方式。(https://www.daowen.com)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法律条文。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与国家层面的政策相呼应,地方层面的家庭暴力干预政策也持续出台。湖南省于2000年出台了国内第一个反家庭暴力地方条例。其后在2001—2005年间,国内省份相继颁布了家暴干预的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层面的反家暴法律尚未形成的时代背景下,这些地方法规成为省级层面反家暴的主要依据。这些地方法规的形成在程序上遵循规范的立法程序,在过程上也符合一般政策过程的基本特征。同时,反家暴政策涉及条线相对清晰,也有助于从整体层面认识政策的形成过程。故本研究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5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以结构、过程与行动者的分析框架,对此《决议》的制定、执行过程及其特点展开分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