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于 2026年10月25日 版权声明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的第19条指出:“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这是司法系统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举措。又如在2005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综治委、共青团中央等中央部门联合开展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在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妇联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在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上下功夫,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努力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理解信任、关心爱护,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团结”。这是中央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从家庭与社会的角度入手干预家庭暴力。(https://www.daowen.com)

2008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中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根据中国立法规范,通常对于一个特定的国家级政策法规,地方都会出台一个相应的执行办法,规定和解释该法规中的条款如何结合实地情况实施。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西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通知》等就是这些中央政策法规与行动纲领在地方的具体体现。这些与妇女问题相关的地方法规对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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