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是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的基本框架,包括政治体制、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政策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推动政策议程设定、引导决策程序、确定决策内容以及影响政策执行等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就家庭暴力案例来说,宏观政策环境(如国际因素、政治体制特征、社会环境等)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这些要素的分析对于我们理解广西家庭暴力干预政策过程也是至关重要的。本章将主要从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说明宏观的政策环境是如何影响反家庭暴力政策过程的。政治制度分析是从政策文化、政策范式、政策(行政)体系这样3个由宽泛到具体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发展的政治性要素进行检视,明确政策生发的政治机制。社会环境分析则是从促动因素与阻碍因素两个方面对影响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社会要素做具体分析,主要考察社会转型背景下妇女权益保护的机遇与挑战。
1.中国反家庭暴力政策的政治制度视野
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在特定的政治制度(或者说政治体制)的框架内展开的,因此政治制度的特征对于政策的形成过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来说,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来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循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政治制度通过反映基本社会共识、确认利益结构、调解社会矛盾和规范政治行为等具体途径创建一定形态的政治秩序。对于调整社会成员利益关系与行动方式的公共政策来说,政治制度是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中国政治制度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综合性体系,从理论上说,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是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反家庭暴力的政策就是在这个体系内发展起来的。但是,限于研究目的以及文章篇幅,本书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对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逐一考察,而只能根据研究需要选择其中与政策制定密切相关的某些特征,包括政治文化、行政体系、政策范式等,并分析这些特征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这一特定政策领域的影响,以便于加深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过程的认识。
政治文化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制度中的表意的维度。关于政治文化的含义有多种解释,最经常被使用的政治文化定义是Almond在其《公民文化》一书中所下的定义。Almond视政治文化为系统中的成员对于政治的态度和取向的模式,此种态度和取向代表政治系统中成员的一种主观的心理取向,是政治行动的基础,并赋予政治行动以意义。国内有学者认为,政治文化是一国国民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政治体系和所承担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它与政府、政治组织等制度性结构相对应,成为政治体系的主观因素。还有人认为政治文化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各种政治思想、理论、政治价值观念等的总积淀。
从社会政策过程的角度来看,本书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可以作为认识其政治文化背景的切入点,一个是权威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用以理解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影响;另一个是渐进主义的改革路径,用以理解中国政府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1)官本位传统与领导意志:权威主义的政治文化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传统社会中的政治制度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当代人的行为与思想。在古代,公共权力的表现和实质就是专制权力。专制权力的最大特征就是不受约束,是绝对的、无限的、无所不包的、无所不能的。
因此,传统社会官员在权力、财富和声望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他们成为社会中最受尊敬和最令人向往的阶层,亦即所谓的“官本位文化”。此外,政府几乎掌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官员和普通百姓间的关系就好像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而中国古代权威主义下的政治关系也和家庭内部关系颇为相似。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实际上表述的只是一种简单的关系,那就是绝对的支配和绝对的服从。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根据中国的宪法与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力量,重要的计划、政策和决定主要由中国共产党组织来制定。在决策机制上,民主集中制是基本原则,即民主制度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根据原则,少数要服从多数,下级要服从上级,同时上级要听取下级的意见。这种机制表明,决议是在对党内所有成员实行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必要的时候上级组织拥有最终的决定权。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有意识地听取了更多来自党外的例如社会团体、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在权力结构上也开始出现多元化的特点,例如其他党派和社会团体的部分成员也被更多地引入行政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
(2)从局部到整体:渐进主义的改革路径
和许多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激进的转轨方式不同,中国的改革是渐进主义式的。时任国家领导人邓小平用“摸着石头过河”来形容这种改革路径。由于中国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市场经济),所以改革主要的方式就是一种用试错的方式来逐步推进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国的改革大多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展开的,而是从较小范围内的试验开始。政府以‘试点’方式向某地区、某行业赋予实行特定内容的制度创新的优先权,取得经验以后再合理地加以推广。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尽可能地减少由于信息不足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改革风险。以局部的试验性的方式进行改革可以将试错成本分散化,避免过大的失误”。
这种渐进主义的模式对于改革初期的中国是非常有益的,它在降低改革成本的同时也避免了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渐进式改革的弊端也逐步显露。主要是由于初期的某些成功经验会造成后期政府行为的路径依赖,当形势发生变化时,政策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整和适应。而当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时,试错的社会成本也在大幅度地上升。因此,当前中国改革正在逐步强调制度建设与法制建设。
从前述的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广西)的家庭暴力干预政策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关于家庭暴力干预的法规从无到有,从国家法律中的简单的个别条款到地方政府的专项法规,再到国家级的干预指导意见,都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着的历程。同一般的试点-推广模式类似,反家庭暴力政策无论是在全国范围还是地方内都是从局部到全局发展起来的,如1996年长沙市的第一个地方性反家庭暴力指导意见、2000年湖南省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法规以及2003年北海市的第一个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地方法规,都对后来的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立法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同时与一般的自上而下的试点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政策的渐进式发展更多的是地方开始动议,而后影响到更大的范围。这与妇女权益问题在政府议程上的优先序有关,只有当家庭暴力问题在地方层面造成广泛而恶劣的影响时,才形成了对上级决策者的在立法上的逼迫,进而出台解决办法。但不管怎样,家庭暴力干预政策还是在国家与地方的不断互动中向前推进。
2.政策范式的转变与社会性别政策的机会
“范式”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ThomasS.Kuhn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范式”指的是被多数甚至是全部的研究者认同和接受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理论、方法、术语、假设、体系原则、操作规则等诸多方面。
PeterHall借鉴库恩的科学范式概念提出了政策范式的概念。Hall认为,政策制定者习惯性地在一个由各种理念和标准组成的框架中工作,这个框架不仅指明政策目标以及用以实现这些目标的工具类别,而且还指明它们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该框架镶嵌于政策制定者开展工作所使用的每一个术语之中,这个框架就是政策范式。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政策范式可以根据决策者如何设计政策目标、如何选择政策工具(policyinstruments)和如何界定政策问题来加以鉴别,除此之外,政策范式也可以根据政策取向、决策风格和政策语言来加以认识。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总体政策范式正在经历一个显著的变化,即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向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学者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策范式的总体变化情况,详见表3-1。
表3-1 中国发展政策范式转变

从表3-1的对比可以看出,政策范式的转变意味着中国政府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考虑社会的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等因素,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这也为包括卫生、教育、社会性别等在内的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机会。对于与妇女问题相关的社会性别政策来说,也在由不够平等(或者说忽视)向平等的政策导向过渡。长期以来,中国在立法的基本原则上已经接受了性别平等的观念,而在具体的措施和分配等规则中,依然存在部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例如,男女不同龄退休等。同时,还有一种所谓的性别中立的政策导向,就是在政策制定时缺乏性别意识,看不到男女两性的不同需求和历史造成的性别差距。在某种情况下,这种“一视同仁”实质上是对女性的不公平。比如,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家庭暴力情节的伤害行为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有些法官就把家庭暴力案件当作普通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处理,这样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妇女是一种隐性的伤害。
近年来,专家学者正致力于推动性别平等的社会政策,也就是在充分考虑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对两性间的权利、机会与责任进行平等地界定,从而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政策制定中。“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续 表

可见,性别平等已成为中国社会政策制定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为包括反家庭暴力政策在内的社会性别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机会。
3.中国行政体系运作特征及其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影响
(1)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条块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指中国在政治经济等许多领域内长期实行的按照行政区域分成“块块”管理,以及中央到地方的不同职能部门内部上下层次系统地分成“条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条块关系是我国政府管理中基本的结构性关系。“条”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业务性质相同的职能部门,条条管理是专业管理的体现。“块”指的是由不同职能部门组合而成的各个层级政府,块块管理是综合性管理,较多体现了分权制度。
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权力和责任不清,即对上,一个部门要对很多上级机关负责;对下,要解决一个问题,往往牵涉很多部门,容易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效率低下等弊端。
对于家庭暴力干预这样一个多部门参与的政策过程来说,条块关系的行政体系限制了反家庭暴力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在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条块分割的行政体系,使得每个部门的工作大致限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比较困难。虽然有妇儿工委、妇女权益协调小组等协调机构在起作用,但这种协调还是仅停留在议事层面,各部门之间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动计划和执行方案,因此影响了政策执行。
(2)压力型体制下政府部门的行动特点(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而采用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
压力型体制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反家庭暴力政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作为反家庭暴力的核心单位——妇联,尽管法律规定了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但由于家庭暴力干预未被列入各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因此各政府部门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不高,或者说没有把家庭暴力干预放在优先解决的问题中,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政策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
4.社会转型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影响
(1)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积极促动效应
1)国际社会的促动因素:全球化意味着中国正在日益进入世界经济与社会体系,参与国际分工与国际事务,承诺国际目标。全球化的影响并不仅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它还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领域。随着中国日益国际化,国际规范和共识对中国国内政策制定与调整的影响也愈加明显,“与国际接轨”成为中国政策制定常用的理念。同时,相关的国际规则和事件,包括1994年的人口与发展大会和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妇女问题有着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就极大地推动了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在政府议事日程中的地位。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改善妇女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国政府也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公约文件的签署,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这对于中国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行动有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项目也在支持中国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如中国法学会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就得到了来自福特基金会、奥斯陆大学挪威人权中心等机构的支持;地方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与丹麦人权研究所合作,于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共同实施了“农村妇女维权暨反家庭暴力”项目等。
2)国内法治环境的变化:“依法治国”是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7年,中国政府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后,越来越多的法律被制定或修订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在法治原则的引导下,妇女权益方面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也同样受到关注,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修订就是从1997年起被提上日程的,并在2001年正式出台。而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以及其他省市的立法对地方的政策制定同样起到了促进作用。
3)社会意识的增强和政府态度的转变:家庭暴力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社会成员中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也相当一致,都认为这是一个应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问题,反对的声音极小。这种一致性的态度对于成功的政策制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外部条件。政府态度的转变也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在中国,家庭暴力问题一度被认为是一个敏感问题而被政府回避,但现在,政府已经转变了态度,开始正视并试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兴起及对家庭暴力干预的作用
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civilsocietyorganization)作为政府力量的补充,可以在政府触及不到或无力触及的社会领域发挥作用,以解决政策过程中常见的“政府失灵”问题;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又可以作为一种制衡力量来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与约束,从而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政府也一直非常关注民间组织的发展,认为民间组织是治理体系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也非常担心民间组织对政治存在潜在的干扰,所以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态度也是有条件的引导。一方面,通过建立一些社会团体作为党和人民联系的纽带,将党组织延伸到民间社会领域,像妇联、工会和共青团这样的民间组织被称为“准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对于草根民间组织,政府尽力把他们引向一些公共领域,比如社会工作和社会服务方面,因此,当前中国的民间组织主要活跃在一些公共利益领域,比如环保、性别平等和扶贫等。
考虑到中国民间组织受政党和政府影响较大,从组织化程度以及该组织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大致将民间组织分为三大类,其特征以及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主要作用如下。
1)“体制内”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由政府组织创立,其性质是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体制内民间组织应纳入政府机构的统一管理,并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运作资金也由政府提供。这类组织主要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以及遍布于中国基层社会的居委会、村委员等自治组织。就反家庭暴力政策来说,以妇联为代表的体制内民间组织是当前中国家庭暴力干预的核心力量。
2)协会、学会:这类组织是由某一特定领域中来自不同部门的相关从业人员组成,其目的是促进同行业研究、交流与合作。政府部门通常在这类组织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如资金支持、项目委托以及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政府决策等。例如,广西妇女理论研究会就属于此类组织,其中的专家、学者等在决策建议以及干预倡导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3)草根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是自发组成的,其在资助、管理和行动等方面都保持着相对独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需要在民政部门注册,接受挂靠单位和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近年来草根民间组织在中国还是有较大的发展,例如在家庭暴力干预问题上,中国法学会及其下属的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近年来在中国就相当活跃。
(3)社会环境变化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挑战
社会转型与社会秩序的重构引发了家庭暴力问题,经济转型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深刻变化。1978年以前,中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体系都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指令性计划、单位制、户籍制度等一系列社会制度构成了当时社会运行的基本特征。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旧有的价值观、法律制度、社会文化规范面临着重大重构,但是建立在现代社会制度基础上的新的法律、政治和社会秩序还不够发达。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形势与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现有的政策法律无法完全应对,因此,社会问题大量地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家庭暴力就是这样一个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出现的并需要新的政策手段进行应对的社会问题。
(4)经济因素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影响
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是中国所有社会变迁的基本动力。在经历了10年的社会动荡后,中国政府决定将发展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从那时起,经济问题成为中国政府与民众共同关注的首要问题。中国改革有两个基本的方向:市场化(改革)与全球化(开放)。市场化意味着在生产、分配与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市场机制起导向性的作用。而且,不仅是经济领域,其他公共领域也或多或少地引入了市场因素,市场机制一度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首要方式。
经济转型带来的市场化固然可以在解决经济短缺以及提高生活水平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单纯的市场导向也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在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增加的总体方向中,诸如妇女权益保护等一些社会领域的问题一度被忽视了。在中国30年改革的历程中,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大规模的国企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变革带来的下岗失业、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增加了普通民众生活、工作中的竞争压力、心理负担与不确定性,给低收入家庭成员造成了高度的挫败感。这些心理因素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有研究者对家庭暴力背后的经济因素做了分析:在城市环境下,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过去以女性为主要劳动力的行业和企业不断被淘汰,使得女职工下岗的比例远远高于男职工;而且下岗女工由于年龄较大,家务劳动繁多,缺乏工作专长和技能,因而,在再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其再就业工作多集中于技术低、工资低和不稳定的领域,这部分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下降,可能直接波及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甚至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的失衡。在农村,随着更多男性走出农村打工挣钱,男性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而经济地位的不平衡造成了家庭关系的不平衡,占有优势地位的男方往往稍不如意就要打骂。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市场经济中,某些男性由于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收入减少,因而心理失衡。当其在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无法体现其男性的“权威”与“力量”时,往往在家中倚仗自己体力上的优势,通过打骂妻子来实现自己的“权威”和“价值”,求得心理平衡。
(5)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对有效干预的制约
司法在家庭暴力干预上也显得比较被动。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起诉才能受理。也就是说,即使对于造成一般伤害的家庭暴力案件,刑法上的干预仍然不是很积极。而从家庭暴力干预政策主体的一系列中央与地方法规来看,也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与资金、人力上的配套支持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的效果。
(6)性别不平等问题依然存在
中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国家,传统社会文化对当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家庭关系来说,儒教的封建伦理纲常文化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现代中国人的意识之中,特别是边远地区与农村地区。儒教理论认为,现有的政治和社会统治秩序是天定的,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的权力关系应该严格维持。任何挑战这些规则的意图或者行动都被视为耻辱甚至是罪行。具体到家庭内部关系,儒教要求“夫为妻纲”,也就是从制度上确立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权威,而这种权威会通过种种礼教规范、社会习俗与舆论压力进行维持。从价值观和社会思想意识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有的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所信奉的儒教思想维持了这种政治等级制度。在古代中国这种“父权”和“夫权”主导的传统社会文化中,女性被赋予了相对弱势的社会角色与期望。比如,在家庭关系上,要求“夫为妻纲”,赋予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权力;在职业分工上,主张“男主外、女主内”,使丈夫很容易取得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在社会期望上,也强调男性的控制和女性的顺从。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男性对妻子的歧视甚至暴力往往被视为理所应当的事情。尽管经历了百余年的社会进步,但这种文化残余至今仍影响着少部分人的思想与行为,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对传统的性别关系进行了颠覆性的重构,这也极大提升了妇女在社会各方面的地位。与1949年以前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妇女权益保护已经大大改善。妇女的独立性和人权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实施的第一部法律就是195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其中对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而赋予了女性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上同男性相等的社会地位。在经济上,国家也鼓励妇女走出家门,并给妇女提供了平等的就业机会,进一步提高了女性的家庭地位。国家在保护妇女的健康权、教育权、政治参与权等方面也做出了诸多努力,同时,还广泛建立各种形式的妇女组织,开展妇女运动。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妇联系统,作为对妇女提供全面支持的官方机制。并且,大多数单位都设有与妇女权益相关的制度和部门。可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前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妇女地位空前提高,而与妇女暴力相关的问题也不是特别突出。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和地方法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陆续出台或者修订,作为制度层面上对妇女的支持。
然而,中国在近40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转型,再一次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性别关系。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女性受经济因素的冲击更加明显。尽管妇女权益保护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总体状况仍然不尽如人意。很多报道和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妇女的歧视问题仍然存在,重男轻女、就业歧视、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等现象较为普遍。越来越多的女性追求“个性解放、女权主义”,使得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和传统道德准则失去了原有的权威和约束力,也引发了很多家庭矛盾。在这种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7)单位制社会的解体与妇女权益保护方式的转变
单位制社会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社会现象。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是一个高度整合的“全能型”社会体系,而实现这种高度整合的手段即单位制度。单位的基本含义是工作场所,也就是企业或公共管理部门,但这种工作场所承担的职责却远远超出生产与经营的范围,“单位不仅通过社会成员的工作使之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通过分配住房保证单位成员基本的生存空间,通过公费医疗制度满足人们基本健康的需要,通过兴办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澡堂及为职工子女就业需要的服务公司或集体企业等,为单位成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服务……一旦社会成员进入某一工作单位,那么他基本需求的满足与实现以及在社会上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地位就有了最根本的保障。”这样,在一个再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内,便形成了单位与个人之间高度的依赖与庇护关系。一方面,单位为个人提供了完备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也垄断了个人的社会资源,实现了在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高度控制。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也被纳入单位的控制之内。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每个单位内部都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部门,如女工部等。如果妇女遭遇家庭矛盾甚至暴力,那么她们通常会向这些部门投诉,而这些工作人员也会很认真地进行调解。“单位有调解家庭矛盾的职责,而且离婚的话也要双方单位同意。一般大的单位有专门的女工部,像我们比较小的单位就是计划生育、行政等几个部门联合进行调解。夫妻闹矛盾告到单位的话,这些部门就会派专人去家里了解情况,一般还会找到对方单位一起调解(政策执行者)。”
可见,这种体制内的部门与机制对家庭矛盾的调解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单位制社会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逐步解体,这些直接进行妇女权益保护的基层部门与人员也逐步消失,在体制内原来可以完成的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现在被推向了社会,这样也使得政府不得不出台专项政策来解决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