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系的显著性不同
乡镇卫生院转制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相关利益主体获益或者遭受损失,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是当地政府在基于国有企业产权改制背景和当地乡镇卫生院发展困境的现状下,做出的转制政策方案是极具积极主动性的。除此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虽表现出对转制后的担忧,但鉴于行政权力有限,卫生部门的偏好和意志依然不能从根本上形成相关的政策决策。当然,在转制中利益受损较为严重的就是乡镇卫生院的职工群体了。同样,在回购过程中,首先就是乡镇卫生院的职工表现出对回购的强烈支持,回购也是当地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和转制后存在问题的双重背景下形成的决策,这一决策得到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但是乡镇卫生院的院长成了利益的受损方。可以看出,在转制与回购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来源于上级的考核压力和地方事业发展的综合压力。卫生行政部门是出于自身业务的实际考量,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和职工则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职业发展的考量。在乡镇卫生院的转制和回购中,看到了一个纷繁复杂、利益交织的政策过程,其中当地政府在政策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对于某项政策的推进力度决定了政策能够快速地落地和实施。(https://www.daowen.com)
在家庭暴力干预政策领域也存在一定的共性,因为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社会公益性更强,几乎没有有偿服务等市场机制的存在,所以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极少存在利益受损的主体。但是相对而言,除了被家庭暴力的女性以外,存在较少的获益社会主体,这也就决定了利益主体对推动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动力不足,除非将反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纳入政府年终考核的相关指标中。因此即使涉及诉讼或者鉴定等有偿服务,考虑到受害妇女一般经济条件都比较困难,其服务费用也在妇联的帮助下予以减免,地方政府在对家庭暴力干预政策的推进和支持方面力度较乡镇卫生院案例更为薄弱。同时,从干预方或者说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属于正常工作范畴,政策执行者并不会因为家庭暴力干预而获得额外的物质奖励。因此此类政策的利益关系比较简单,也不存在社会政策中常见的利益集团及其相互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