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巫舞
“巫”和“舞”是同音字,古代的巫是精通歌舞的。汉郑玄《诗谱》说:“巫以歌舞为职,以乐神人者也。”汉代初年的巫风仍然很盛,汉高祖祠天地山川就用了各地的巫担任祭祀,有晋巫、秦巫、荆巫、九天巫、河巫、南山巫等。[7]可见当时在中国的南北方的广大地区都有巫的活动。巫风这样盛,和统治者的提倡是分不开的,统治阶级为的是利用这类宗教活动证明它是“受命于天”,达到愚弄百姓统治人民的政治目的。但这种活动却严重地影响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说:
《后汉书·第五伦传》载:
鼓舞事神的女巫不养蚕不织布,牛都用去祭神,影响畜牧和耕田,老百姓的穿衣吃饭都有了困难(图100)。
图100 巫师 东魏 河北磁县彩绘陶俑
巫以乐神为职业,主要是通过弦歌鼓舞的手段来进行的,歌舞的优劣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巫的才能的高下。巫是娱神的,而实际上又是娱人的。《建康实录》卷四载:孙皓给他父亲办丧事,借祭神的名义看倡伎昼夜歌舞娱乐。巫的鼓舞事神与倡伎昼夜娱乐,二者是可以相通或者是可以相继而行的。这种例子还可找出许多,《晋书·夏统传》载:
这装神弄鬼的女巫,是靠了她们的美貌、艳丽的服饰,优美的舞蹈,钟鼓和丝竹的音乐,以及类似杂技幻术的表演来赢得人们的兴趣。当然这一切都是在充满灵鬼色彩的神秘气氛下进行的,企图达到迷惑百姓的目的。这是与伎乐歌舞不同的地方。但是从娱人的效果上看,它与“倡伎昼夜娱乐”实在没有什么两样。巫和倡优自古以来就有着难分的关系。王国维曾说:“楚辞之灵,殆以巫而兼尸之用者也。其词谓巫曰灵,谓神亦曰灵。……是则灵之为职,或偃蹇以象神,或婆娑以乐神,盖后世戏剧之萌芽,已有存焉者矣。”[8]
在北朝,祭孔子不用雅乐而用巫觋,可见北朝的巫风也是很盛的,在延兴二年(公元472年)曾下诏禁止这种用“女巫妖觋,淫进非礼,杀牲歌舞,倡优媟狎”的祭孔方式[9]。既是女巫妖觋的歌舞又是倡优媟狎的调情,巫觋和倡优确是难以截然划分的。巫舞和伎舞同有娱人的作用,这是二者相通的地方。但巫风盛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根源所决定的。
六朝时期各种宗教同时流行,迷信观念特别浓厚。这在当时的志怪小说《搜神记》、《幽明录》、《列异传》等书中得到了反映。这种崇尚淫祀,侈谈神鬼的社会风气,弥漫了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这种风气的形成,是和六朝时期政治局势的纷乱分不开的,加上统治阶段的积极提倡,巫风因而大盛。如刘宋朝的几个皇帝都信惑巫教。“孝武(在)孝建(公元454年)初,更修起蒋山祠,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龙山大聚群神”[10]。宋文帝的长子刘劭和东阳公主信惑女巫严道育,在宫内日以继夜地歌舞咒诅,严道育是吴兴人,“自言通灵,能役使鬼物”[11]。前废帝(刘子业)也是个迷信巫术的皇帝,他亲自率领着山阳公主和六宫彩女数百人,浩浩荡荡地随着一大群巫在宫中捕鬼,皇帝不用侍卫亲自射鬼,在捕鬼之后接着演奏靡靡之音进行娱乐[12]。
陈朝的张贵妃利用巫舞可以惑人的作用,在宫中设淫祠,聚集各种各样的妖巫,使她们鼓舞,借着鬼道来迷惑陈后主(陈叔宝)[13]。
在统治阶级的提倡之下,加上社会的动乱不安,人民在精神上要求找到寄托,迷信空气乘此机会得到了传播。《清商曲》中的《神弦歌》就是这一时期产生的巫觋祭神的乐曲。
《神弦歌》是江南(以建业为中心的一带地区)的巫觋祭神的歌舞曲。它很像《楚辞》的九歌。从《神弦歌》11曲的排列次序,可以看出这类巫舞的结构。第一曲《宿阿曲》,是迎神的乐曲。“苏林(神仙)开天门,赵尊(神仙)闭地户,神灵亦道同,真官今来下。”迎神曲以下第二至第十曲是描述多路神道一个个地前来。第二《道君曲》:“中庭有树,自语梧桐,推枝布叶。”这位道君,可能是个梧桐树神。第三《圣郎曲》:“左亦不佯佯,右亦不翼翼,仙人在郎旁,玉女在郎侧。”圣郎不知是哪方的杂神,在圣郎旁的仙人、玉女可能是陪伴圣郎的两位女神。这是三个神道的同舞。第四《娇女诗》,可能是个水滨的女鬼。第五《白石郎君》,可能是个白石头神。第六《清溪小姑曲》,清溪小姑是六朝时为当时贵族所崇奉的蒋候神的三妹。[14]第七《湖就姑曲》,是赤山湖畔的两位姊妹神。可能是两个女神同舞。第八《姑恩曲》,“明姑遵八风”,可能是位御风的女神。这段舞蹈里面可能还有多种禽兽假形的舞蹈,明姑的前面有陆离兽引导,她的身后有麒麟和凤凰。第九《采莲童曲》,可能是湖中的一群采莲的仙童。第十《明下童曲》,可能是陆地的一群骑马的仙童。诸路神灵接连到来,一一地表演歌舞。最后第十一曲《同生曲》(一首取自《古诗十九首》:“人生不满百……”另一首取自《子夜变歌》“岁月如流迈……”)可能是一段祝福的歌舞曲,同时又是《神弦歌》的送神曲[15](图101)。
图101 舞伎 南朝 江苏常州戚家村画像
从《神弦歌》中出场的神道和歌词中的描述来看,舞蹈和场面的结构变化是很丰富的。
《神弦歌》所祭祀的神鬼,不像《九歌》中东皇、云中君等那样的大神。而是些地方上的山石神,水木怪。如周朗在刘宋孝武帝时(公元454—464年)指出当时巫祠之害说:“凡鬼道惑众,妖巫破俗,触木而言怪者不可数,寓采而称神者非可算。……凡一苑始立,一神初兴,淫风辄以之而甚。今修堤以北,置园百里,峻山以右,居灵十房,糜财败俗,其可称限!”[16]这些由统治者提倡、由巫觋编造的神鬼迷信活动,对社会生产有极大的破坏性,对人民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的影响。这种歌舞虽然在形式上吸收和发展了某些民间舞蹈,并对民间舞蹈起到保留、传播作用,但从其主要影响来看,这种舞蹈是为巫教所利用,起着宣扬迷信愚弄人民的消极破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