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朝时期

二、南朝时期

宋齐乐制,式遵旧典,太常唯设音乐机构太乐署。《宋书·百官志》曰:“太乐令,一人,丞,一人,掌凡诸乐事。”[167]《南齐书·百官志》云:“太常,府置丞一人,五官、功曹、主簿,九府九史皆然。领官如左:……太乐令一人,丞一人。”[168]太乐“掌凡诸乐事”,也即兼掌雅、俗音乐。故《南齐书·崔祖思传》云:“今户口不能百万,而太乐雅、郑,元徽时校试千有余人,后堂杂伎,不在其数,糜费力役,伤风败俗。”[169]这意味着传承至宋齐的俗乐大曲同样由太乐承载。但值得注意的是,刘宋后宫内廷中又有“清商帅”一职,《宋书·后妃传》曰:“清商帅,置人无定数。”[170]此清商帅亦当职掌魏晋俗乐大曲。如此表明,刘宋宫廷之俗乐大曲可能由外朝机构太乐和内廷乐官“清商帅”共同掌管。这与大曲在曹魏、西晋由内廷音乐机构清商署所掌,东晋、萧齐由太乐署所掌均不同,这是魏晋俗乐大曲在刘宋朝承载机构之隶属关系与他朝不同之处。

梁朝乐官制度变化较大,不仅在太常寺下设太乐、鼓吹,置协律校尉、总章校尉监、掌故、乐正之属,且将复设之清商署隶属于太乐。《隋书·百官志》云:

天监七年,以太常为太常卿。……凡十二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而太常视金紫光禄大夫,统明堂、二庙、太史、太祝、廪牺、太乐、鼓吹、乘黄、北馆、典客馆等令丞,及陵监、国学等。又置协律校尉、总章校尉监、掌故、乐正之属,以掌乐事,太乐又有清商署丞。 [171]

清商署归太乐所辖为前代所无,因此梁有“太乐女妓”之说。《梁书·昭明太子传》载:“(昭明太子)少时,敕赐太乐女妓一部,略非所好。”[172]这里的“太乐女妓”可能即是指隶属于太乐的“清商女妓”。由前文可知,曹魏、西晋虽设有清商署执掌大曲,但它们均为光禄勋所辖,属于内廷音乐机构,宋齐清商署撤并,魏晋俗乐大曲由太乐兼管,梁代不仅复设清商署,且将其隶于国家礼乐机构太乐,这表明魏晋俗乐大曲自宋齐至梁性质有了质的变化,越来越被雅化而具有雅乐正声的性质。因此,王僧虔、张永等人称魏晋俗乐大曲等清商旧乐为“正声”“雅乐正声”。这也证明了本章第四节之观点“魏晋俗乐大曲的乐器组合形态为弦管金石”。

陈代乐官制度与梁代相类,陈寅恪云:“旧史所称之梁制,实可兼该陈制,盖陈之继梁,其典章制度多因仍不改,其事旧史言之详矣。”[173]大曲亦由隶属于太乐的清商署所掌,毋庸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