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朝时期
北魏为鲜卑族执政,其乐官制度在效仿中原汉制基础上有新变。
《魏书·乐志》载:
《魏书·官氏志》载:
由上述材料可得两点认识:
其一,北魏初年有太乐、总章、鼓吹、乐部四个音乐机构,至孝文帝“简置”乐官制度以后,乐部被撤,总章、鼓吹不见记载。由此可知,太和十五年(491年)以后,北魏只保留了太乐,乐部、鼓吹、总章三个机构均被简省。(https://www.daowen.com)
其二,这些音乐机构职掌乐事各有异同,太乐职掌礼乐,兼与总章、鼓吹承载杂技百戏。乐部职掌伎乐、方乐之制及四夷歌舞。乐部、总章、鼓吹被简省以后,诸乐事统归太乐职掌。
这表明魏晋俗乐大曲最初可能为太乐和乐部共掌,太乐是国家礼乐机构,“乐部可能是内廷乐官”[177],这与刘宋时期俗乐大曲由外廷太乐和内廷“清商帅”共同职掌相类似。太和十五年乐部简省以后,魏晋俗乐大曲仅由太乐署承载。
北齐兼采北魏及南朝乐制,《通典》云:“北齐创业,亦遵后魏,台省位号,多类江左。”[178]但体制有所扩增,《隋书·百官志》载:
北齐不仅复设鼓吹、清商两署,而且规定中书省和典书坊兼领伶官,职掌清商、西凉、龟兹诸乐。与梁代乐官制度相类,清商署隶属于太乐,唯相殊之处为中书省、典书坊两官署承载音乐为梁代所无。如此,魏晋俗乐大曲在北齐时则由清商署、中书省和典书坊三个机构及乐官共同职掌。
然而,魏晋俗乐大曲发展至此时已所剩无几,北齐所谓的清商乐更多的是指吴歌、西曲等清商新声。至北周,魏晋俗乐大曲更是难以觅其踪影。北周乐官制度和音乐机构全盘复古,悉数凭依《周礼》所设[182],魏晋俗乐大曲,抑或清商新声隶属于何种音乐机构,难知其详。
为便于形象直观地理解大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音乐机构的归属情况,兹根据上文梳理,制图如下[183]:
图1:魏晋俗乐大曲承载机构图
综上可知,魏晋俗乐大曲的主要承载机构是清商署;清商署在曹魏、西晋时期均隶属于光禄勋,梁、陈、北齐时期隶属于太乐;当清商署在东晋、刘宋、南齐和北魏时期被撤并时,大曲转由礼乐机构太乐承载,其中刘宋和北魏时期又有内廷乐官清商帅和乐部尚书承载俗乐大曲,从而形成外朝乐官和内廷乐官共同职掌的局面;北齐时期大曲由清商署、中书省和典书坊三个机构及乐官共同职掌。这是魏晋俗乐大曲的承载机构情况。
音乐的性质与承载机构的性质相互对应,互为存在。由魏晋俗乐大曲承载机构可知:曹魏西晋时期,大曲多由后宫乐人表演,属于内廷乐,具有宴飨俗乐性质;东晋南北朝时期,大曲进入太乐系统,从内廷进入外廷,大曲因被雅化而逐渐具有“正声”“雅乐正声”的性质。雅乐求古尚旧,俗乐求今尚新,魏晋俗乐大曲正是在这种雅、俗的矛盾性中渐渐失去了其在社会音乐形式中的主体性。魏晋俗乐大曲的身份和地位虽上升了,但却越来越僵化,不再受世人所好,随之逐渐向新的音乐形式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