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履行民事诉讼义务。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一直被学界尊称为“帝王条款”。对于诚实信用的定义,不同法系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在英美法系,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德国法学中,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1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罗马法准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近代民法由于过分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了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价值,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诚实原则的适用。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信用限于在契约领域在狭义的语境下适用。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和履行义务。此后,许多国家立法或者判例也纷纷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一般条款。如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高条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