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 历史沿革

我国民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定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宽,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更加显著的影响,并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立足发展起来。我国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是我国民事实体法的内容,是否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理论界一直争议很大。许多民事诉讼法学学者呼吁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规定下来。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其《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中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做了如下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这一观点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确立了理论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使诚实信用这一原本只作用于实体法的“帝王条款”正式以诉讼原则的地位扩张到民事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中注入了诚实信用的具体内容。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从理论上看:

第一,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有效的衔接。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领域具有很高的地位,是民法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所作出的最基本要求。而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民法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据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诚实信用原则在实体法上基本内容是“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这项内容反映在诉讼上就是要求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因此,把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确认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使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结合。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不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和其在社会生活中应起的实际效用的发挥,也有可能助长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以至于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使案件久拖难决,不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过去学界一直认为,作为私法领域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能适用于作为公法的诉讼法中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私法领域国家干预的进一步扩大,私法与公法之间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助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互弥补。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并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权威性的、最终判断的法律。由于国家的介入,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完全变成了由国家进行的公法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能在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他们之间的诉讼关系只能由民事诉讼法来调整,它属于公法领域。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以公法形式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更加有必要以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制约和约束他们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甚至约束他们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将私法所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公法领域,要求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不能无限止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以诚实的、善意的心态来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三,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来看,主观上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方面,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既是事实的审判者,又是适用者,其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大,因此有必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审判中对法官进行制约。另一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较重,当事人诉讼权利较为平淡,因此这些国家的诉讼程序中存在着很多的用于法官裁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规则和当事人承担诉讼道德方面的义务的规定。同时法官主导诉讼也使得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较为可行。

第四,从民事诉讼的价值方面来看,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正、效率和效益。诚实信用原则就集中体现了诉讼公正的这种基本要求。我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就十分注重对司法进行监督,如设立御史制度监督百官,设立监督审判官史,并实行“三司会审”制度。正是这种监督制度使得诚实信用得以保证,也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第五,从司法实践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措施:其一,能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现代司法其实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的结合。每一起案件只要一经发生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成为过去,就不可能再重现了,这时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诚实信用这个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哪些是有效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最大可能地接近真相,才能成为确定适用具体的法律的基础。其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又是不允许经常改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足或规定不清时,就要求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善良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合理地解决纠纷,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其三,对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消极的履行诉讼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时承认其陈述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地位。法官一经发现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应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为无效,以确保诉讼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