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制度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制度。人类的认识离不开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在奴隶社会,自然力量统治着人们,人类深感自身力量的弱小,便产生了恐惧心理和自然的盲目崇拜,神便被奉为万物的创造者和人类的主宰者。神明无所不知,神意无所不在,人不可以欺骗神灵,欺骗神灵是要有报应的。当时社会普遍认为:神是公正和正义的象征,神的意志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被统治者是神的盲目崇拜者,统治者既是神的盲目崇拜者,又自觉利用神来控制社会。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诉讼中难以判断的问题自然就依靠神灵来进行判断,神示证据制度就应运而生了。(https://www.daowen.com)

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最古老、最原始的证据制度,它产生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并延续到欧洲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文化水平低下。当时普遍实行的是弹劾式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有两个特点:第一,实行私人告诉制,不告不理。第二,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对等的。前者表明诉讼的提起,取决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人告诉之后,法官才对案件进行审理,告诉权由私人掌握。古罗马帝国时期确立的“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弹劾式诉讼形式的特点;后者则表明当事人双方都有证明责任,又都有义务接受审判。所以双方当事人要尽一切可能积极影响法官,使诉讼结果有利于自己。由于当事人双方无论在案件的实体利益上还是在诉讼地位上都是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所以,他们对案件的陈述往往是互相矛盾的。作为法官,以什么为标准去判断当事人双方陈述的真实性,便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