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明方法
1.对神宣誓法
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证明方法。当事人或证人为了证明他们对案件的陈述是真实的,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神宣誓。因为当时普遍认为,欺骗了神是必定要受到神的惩罚,如果谁不敢对神宣誓或者是在宣誓中精神恍惚、吞吞吐吐,读错了誓词,或者在宣誓后显出某种受到神的报应的现象,那么法官就可以确认他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以此为根据判定其有罪或者败诉。对神宣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直接宣誓和辅助宣誓。直接宣誓是指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直接面对神灵发誓,从而排除对方陈述的真实性。被告人只要对神发誓,其答辩的真实性就可以得到确认,便可以得到胜诉的结果。辅助宣誓又称为保证宣誓,即当事人找出一定数量的保证人对神宣誓,以保证他品质纯正,不会犯被控罪行,或保证他对案情的陈述是可靠的,从而加大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2.水审
《汉谟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罪者应行至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问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该法典132条还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受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于河。用河水来验证其是否清白无辜,如果沉没则指摘之事真实;如果浮起,则证明她是无罪的,指摘之事是虚假的。日耳曼民族则与此相反,认为水最纯洁,它不接受任何污秽之物。使用冷水牢,被告人被投入河水中,如果沉没下去了,则证明纯洁的水神接受了他,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是无辜的,应当赶快搭救他;如果浮起了,则表明水神不接受他,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是有罪的。水审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的意志,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被告人是否有罪。水审可以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冷水审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水,看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是否真实和是否有罪。由于其民族传统不同,不同的民族判定的标准也不同。沸水审是令受审人用手从沸水中捞取某件物品,然后包扎好受伤的手臂,同时向神祈祷。过一段时间后,根据伤势好转的情况,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可靠。如果伤势日见好转,则被认为是诚实的;反之,如果伤势溃烂化脓,则认为是神对他进行惩罚,应判定其陈述是虚假的,他是有罪的。在古巴比伦,被告人如果被投入河中沉没了,则表明神要对他惩罚,表明被告人是有罪的,他的陈述是虚假的;如果被告人在河水中浮起,则表明他是无罪的,他的陈述是真实的。(https://www.daowen.com)
3.决斗
决斗是欧洲中世纪盛行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于诉讼中,用决斗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谁是犯罪人。决斗通常是在采用其他方法不能判明案情,或者是原告一方提出愿意以决斗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情况下,法官便指令当事人双方进行决斗。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为胜诉,失败的一方为败诉或有罪的人。如果被告一方不敢决斗,就被判定为败诉。每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对决斗都有明确的规定,有的规定决斗要进行到一方被杀死为止,活着的一方就是胜诉者。有的规定决斗时可以休息三次。有的还规定决斗的双方必须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不能进行决斗,对决斗使用的武器也做了严格的规定,不能违背规定。以古捷克为例,决斗只能在同一个等级的人之间进行,绅士对绅士、领主对领主、农民对农民。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属于同一个等级,不能进行决斗。而且不同的等级用来决斗的武器也不同。绅士、领主使用短剑和盾;农民或平民则无权使用短剑和盾,而只能使用棍棒来互相搏斗。
除了这三者神示证据证明方法外,还有火审、十字形证明、卜卦和抽签等。火审是用火或者烧红的铁器对被告人进行考验,显示神的意志,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比如9世纪法兰克人的有关法律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灼伤,即认为不能接受火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如果不为火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金,免处死刑。以受审者是否被火灼伤,来确定其刑罚是火审的特征。十字形证明是基督教式的神示证明方法,让当事人面对面站立,两臂左右平伸,两腿并拢,使身体呈十字形接受神的考验。以站立时间较久的一方当事人胜诉,被认为是神给了他力量,他的陈述是真实的,而保持十字形站立时间较短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卜卦和抽签是指当事人双方将争讼的事实向神祷告,然后进行占卜。法官根据签牌所显示的图像,判定谁是谁非以及哪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确定胜诉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