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去自由判断证据,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案件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不要求证据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但是要求证据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真实,所以法定证据制度又被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人类意识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旧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西方各国在15世纪建立起封建专制国家,在16世纪到18世纪之间,法定证据制度发展到了全盛时期,其影响一直到19世纪中叶。当时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中,普遍规定了法定证据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意识也随之迅猛地发展。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人们摆脱了愚昧,发现了人类可以认识客观存在的事物,也摸索到了诉讼的一些内在规律,如被告人的真实供述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实的证人证言有其重要意义。人类凭借自己的力量能查明案件事实。神本身是一个虚构的抽象物,没有必要跪拜在神的脚下靠神灵的启示去解决争讼。另一方面人类意识的发展为否定神示证据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法定证据制度是确立封建经济制度、实现中央集权的必然结果。在封建制社会中,土地归地主阶级所有,农民成了固定在土地上的劳动者,具有极强的依附性,没有独立的人格。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属下的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在这种情况下,臣民之间的争讼不被认为是私人之间的事,臣民的犯罪更被视为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诉讼的形式以纠问式诉讼取代了弹劾式诉讼,无论是否有被害人告诉,国家司法机关都有权主动追究犯罪。当时西方各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自为政,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建立统一的法制,加强中央的权力,削弱封建主的权力,有必要按照皇帝的意志在法律中预先规定一些规则,要求各地法官遵照统一的法律去解决诉讼的问题。在诉讼上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司法权收归中央,以适应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