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定人

(三)鉴定人

鉴定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②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③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事精神疾病鉴定的鉴定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和经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人是依法登记被编入鉴定人名册并被公布的有资格鉴定的人。鉴定人本身除了应当有专门知识外,还应当依法被登记、编入名册并予以公布。鉴定人依法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被列入鉴定人名册并被公布后,有权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我国对不同的鉴定机构采用不同的登记办法。对于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实行审核登记,均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并公告。未进入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的鉴定人不属于司法鉴定人。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尽管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在鉴定之前没有资格限制,但在法庭上仍审查其是否具有专家能力。

鉴定人是自然人。鉴定人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这是因为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只有自然人才能掌握,为提出鉴定意见所进行的观察、调查、分析、判断等一系列活动也只有自然人才能完成。在鉴定实践中有些鉴定以单位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名。这种鉴定意见是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因无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人不同于证人。鉴定人和证人均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法庭上就特定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人,但鉴定人和证人毕竟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证据方法,存在诸多不同之处:①陈述的内容不同。证人提供证言是证人对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故只需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可作为证人。鉴定人是补充法官认知能力不足,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人,其陈述鉴定意见则并非如证人般单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事项提供判断意见,故鉴定意见在内容上需要对案件事实有分析、判断。②感知案件事实的阶段不同。证人在案件发生时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鉴定人在案件发生时通常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其仅于受法院指定作为鉴定人时,才了解案件事实。如果鉴定人在案件发生时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其就应当作为证人,而不能作鉴定人。③是否适用回避不同。证人必须是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且只要知晓案件的事实情况就负有作证义务,故证人是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的,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而鉴定人与具体诉讼的联系仅基于法院的选择。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法定有碍公正鉴定的情形,其就不能作为法院指定的鉴定人,鉴定人适用回避的根本原因在于鉴定人是可更换和替代的。④陈述的规制不同。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真实性,法官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仅在必要情形下才能让几个证人同时出庭互相对质。鉴定人陈述鉴定意见则可以共同进行。⑤主体范围不同。证人只能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故不能作为证人。鉴定人原则上也应为具备专业知识的自然人,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https://www.daowen.com)

鉴定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些领域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独有的制度。《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对专家辅助人作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从该项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特征:首先,专家辅助人是在某些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其次,专家辅助人是以其对专门性问题的判断辅助当事人进行陈述的人,其陈述意见仅是协助委托人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说明;最后,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意见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是不同的。其一,专家辅助人并非一定是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主体,其可以是法定鉴定主体以外的人;其二,专家辅助人均是基于当事人之委托而参与诉讼,并非由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由此观之,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证据法上的专家证人,但范围要比专家证人小得多。

鉴定人的权利:①有权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为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②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参加检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活动;③有权拒绝鉴定;④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⑤有权请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

鉴定人的义务:①鉴定人接受鉴定任务后,除有正当理由外,必须按时到庭陈述鉴定结论;②鉴定人必须忠实地进行鉴定,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科学的实验、分析,做出科学的判断;③鉴定人必须接受审判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所鉴定的内容、结论提出质询,并应给予科学的回答和说明;④要遵守鉴定纪律,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的材料;⑤对鉴定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