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一般需要通过询问或讯问获得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感触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这种人的陈述由于瞬间即逝,往往需要笔录予以固定,形成如证人证言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尽管这些笔录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质仍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样态、方式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既包括以实物样态存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又包括通过书面材料、照片、绘图、摄影等手段获取的实地察看、检验、调查等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根据证据外在形态、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以及表述事实的载体不同而作的分类。也有学者将其分为人证与物证,但它们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

言词证据是以人作为载体,通过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内容比较形象、生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深刻性、全面性,又因人的陈述能够将案件的发生原因、过程、结果等具体情节描述得较为清晰,一般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明显的关联性。言词证据查证属实后,能够直接揭示案件事实情况,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的内容与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物证本身相比,以人作为载体将其他事实的内容转化为语言使之具有一定的“故事性”。但是并非所有以人作为载体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如人身遗留的伤痕,尽管人是载体,但不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具有可变性。言词证据作为人的陈述,往往会受自身条件(记忆力、理解力、表达力以及诚实等)或客观环境的影响,对于同一个事实陈述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差异性既包括本质差异也包括非本质差异,应当通过一定的询问程序予以揭示,再通过质证查实或实物证据验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言词证据是以语言的方式提供的,其内容具有复杂性。由于语言本身具有多义性和人们对语言理解的差异性,尽管表达得正确,但在某些方面也会因人们理解的不同产生一些歧义。因此对言词证据的认识、理解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语境之中,不可借题发挥,进行创造性想象,不可轻信。(https://www.daowen.com)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载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比较客观,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少,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实物证据一般为间接证据,具有被动性。这种证据仅仅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段,通常情况下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它也不会主动证明案件事实,只有借助于其他证据并结合推理,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实物证据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或因自然的影响而遭到破坏。同时,由于实物证据收集方法的非科学性以及科学技术的有限性或人类自身的弱点,收集到的实物证据有可能会导致与原物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种变化只要符合规律性,即使发生了变化,人们也能够从变化的规律中发现真实,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