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适用规则
2026年01月26日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适用规则
原始证据源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相对于传来证据能够保持更多原有的可靠信息。对于同一源的证据来说,当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并存时,应优先采用原始证据。如《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有观点认为,原始证据的证据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仅就同一事实而言,对此不可机械地理解或者僵硬地执行。原始证据也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应当说明其来源以及收集、固定、保存的方法或者方式,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来源不明或者存在疑问而无法证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https://www.daowen.com)
传来证据因其在传达、转抄、复制等诸多环节易于失真或者被污染的特点,在适用规则上有所限制,因此传来证据未能查明来源或来源不明的,或者传出源存在相互矛盾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传来证据,查明来源是第一要务。当存在相同的两个传来证据时,一般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的次数较少的或者与案件事实的距离近的,应当优先适用。传来证据存在疑点,能够被排除疑点的,可以适用;疑点不能被排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原始证据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传来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