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分配,但却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学界对程序法事实是否作为证明对象存有争议,大致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其争论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诉讼法没有确立程序法定原则,深层原因是实体正义作为诉讼的目标,而没有看到程序问题对实体的制约、影响的功能。笔者认为,程序法事实应当作为证明对象,这样有助于保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体现程序法的自身价值。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①有关当事人适格的事实;②有关法院主管及其管辖的事实;③有关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的事实;④有关采取排除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⑤有关举证期间的事实;⑥其他有关程序事项的事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