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真实说
2026年01月26日
(二)法律真实说
与客观真实相对的是法律真实,指的是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必须是客观真实情况,而是法官在诉讼程序中使用证据判定的,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的事实情况。依据法律真实说,法官认可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照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使用证明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后得到的事实情况。(https://www.daowen.com)
针对这两种学说,笔者赞成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虽然曾经主导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为其支持者相信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能够被司法审判所完全发现,即我们能重新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但实际上,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到达客观真实。而法律真实说更接近民事诉讼程序,更贴近民事诉讼本身。法律真实原则更接近民事诉讼程序,更符合民事诉讼本身。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我们说民事诉讼是允许且鼓励相对真实的,因为当事人陈述的民事案件的事实范围实际上是由其本身控制的,法律也承认这种控制是合理的。其次,法官作为人类,认知能力受到当前现实的客观条件制约,对于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我们不可能完全再现,只能依靠现有证据进行合理推测及判断。最后,民事诉讼受到诉讼成本的约束。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不可能不受时间限制地去研究可疑的情况。我们必须考虑效率问题,毕竟现实的发现是需要支付经济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