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附注
研拟本案有关资料,附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留学国外(暂指美国)专才之分类:
甲类:大陆退出以前,即留国外教学或工作者。
乙类:近十年由台自费或奖学金留学者。
丙类:联合国或合作总署等专案派出者。
丁类:各机关因自身业务需要派出者。
以上丙、丁两项人员,为数不甚多,亦大都能按原定期限,回国服务。目前问题,为如何能使为数特多之甲、乙两项专才,回国服务。
美国对于甲类人员,因其系大陆沦陷前离国,故优予居留方便。对于乙类人员,原须于学成后离美回台,
惟在大学任教者,多允其长期居留,其任职工厂为技术人员者,其服务机关,亦可为向美政府申请长期居留。此外在美结婚生有子女者,亦可长期居留。
乙类人员,大多数于大学毕业后,续修硕士学位,或在校任助教,同时兼修硕士学位,或半工半读,既得硕士后,又可一面在业务机关工作,一面续修博士学位,只要每周上课两三小时(夜课亦可),在学校有学籍,则美国仍承认其学生身份,准其继续居留。
二、居留国外之情况:
在美国居留已久,习于美国生活。
在美国易得固定之教学或研究工作,或待遇较好之实际工作,个人才能可以发挥,经济相当优裕。其家属在台者,尚可得资挹注。一部分已有室家子女。(https://www.daowen.com)
近来赴美人员,年有增加,亲戚师友渐多,不愁异国羁旅之岑寂。美国对华人较少歧视,尤其对学人,易于相处。
三、对于回国服务之见解:
回国任教虽有机会,但学校设备环境,或不尽合理想。
研究机会少,研究机构尤少新式设备。
实际工作机会虽多,但恐不能发挥其才能,深以用非所学为虑。
回国后一两年,如不再出国,即恐知识落伍,不能追随时代。
传闻国内机关办事手续,繁复迂缓。私人机关有规模及基础者又少。
政府机关、教育研究机关,以及事业机关,待遇菲薄,不足以仰事俯畜,与在美所得及其生活水准相差悬殊。
甲类人员,如未来过台湾,或在台无至亲好友之联系者,对于自由中国情形,过于隔膜,难免冷淡。
乙类人员,除年事稍长,或父母妻子在台,经常与亲戚师友保持联系外,其余在外日久,对祖国亦渐冷淡。
在台家长方面,愿意其子女继续留美者多,鼓励其早日回国服务者少。
(四十七年八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