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恶扬善乎?隐善扬恶乎?
一个做新闻记者,或准备做新闻记者的人,最常常碰到隐恶扬善或隐善扬恶的问题。隐恶扬善本来是我国传统上的教条,如果能够达成,也可以算得是一种美德。但在我国,教条尽管是教条,实践却往往是另一回事,尤其是新旧过渡时期的今日,旧日的迷信和果报已泰半丧失其对于人们性行的控制力;因此,我国另有一句流行语,就是:“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所谓“好事不出门”,就是指颂扬善举的人不多;所谓“恶事行千里”,则指隐恶的人太少。大抵人们多有嫉忌的性,对于他人的好事或美德,往往认为相形之下,自惭形秽,所以除了胸怀特别宽宏的人外,对于他人受人称颂之际,不免受了自己的好胜心所支配,不是说些风凉话,便是把他人实际的好处打了一个折扣。反之,听到批评他人的坏处,往往津津有味,有些人归咎于好奇心所致;也有些人说人性本恶,致不免有幸灾乐祸之举,实则我认为还是出于嫉忌的心情,因为传播他人的恶事,那个被传播者可能是平时一个卓有声誉的人,在怀有嫉忌心者,对于颂扬他人的好事,固非所愿,而在相反方面,则指摘他人的恶事,自然是所愿的。此外还加上好奇的作用,于是对于他人的恶事,不免更要渲染起来。
“文人相倾,自古已然”——这是我国流行的一句话,也可为人性嫉忌的一证据。既然相倾,自然不会宣扬他人的善。因此,尽管我国在道义上提倡隐恶扬善,而在扬善的实行上往往适得其反。至于隐恶一项,过去在提倡善恶果报之说者,对于传播他人恶行,破坏他人名誉者,辄认为死后当堕入“拔舌地狱”,因此迷信者还有一些顾忌,现在一方面破除旧迷信,一方面又没有接受新道德,所以为他人隐恶者日见其少,为他人扬恶者却日见其多。其流弊不仅对被扬恶的个人妨害极大,即对于一般社会亦大有影响。
假使我们把我国和现代的西方国家比较一下,他们虽没有像我国这般提倡“隐恶扬善”的教条,可是在行为上他们却远较我国人为积极。他们对于同时代的成功人物,只知羡慕,却鲜嫉忌。羡慕是敬佩所谓“成功人物”的成就,而企图迎头赶上,结果是积极的;嫉忌是对成功人物表示恶意,认为他们并没有成功,或者是成功不如颂扬之甚,而企图低估其成就,这是消极的。积极的对人对己均有好处,消极的则对人对己无一是处。这还是对于个人的,其对于社会的影响当更大。
隐恶扬善与隐善扬恶所以影响于社会者,因为人类具有模仿之性,社会多宣扬好人好事,使好人好事的风气弥漫而接触于人人的视听,则人人学好,蔚然成为一种良好的风俗。反之,社会上传播的都是坏人坏事,使坏人坏事的风气也弥漫于人人的观感,则对于意志薄弱的人们,难免不认为人人都可以成为坏人,人人都可以做坏事,为什么我独不能成为坏人而做坏事。所谓习惯成了自然,习非也可以成是。带着锋头主义的人,“不能流芳百世,也当遗臭万年”;因此对于坏人坏事的过分传播,定然会产生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在良好的社会风气之中,一个曾做坏事的人,在大众面前定然也反对人做坏事;反之,在恶劣的社会风气之中,那个曾做坏事的人,因为社会上给一片坏事弥漫了,觉得做坏事算不得什么一回事,不仅不会公然反对坏事,可能还要说些相反的话,只怪那些被传播的坏事做得不到家。例如贪污案件被过分宣传,使人误会无官不贪的场合中,对于某一贪污事件被揭发时,往往听到一般人不咎贪污者之可恶可耻,只说贪污者不够聪明,做得不周密,以致被揭发。其他案件,也可能有类此的品评,此一风气如果令其发展下去,社会前途真不堪设想。
对于隐恶扬善或隐善扬恶具有最大影响力的,无过于新闻记者。一般人对于扬善扬恶的行为,只能凭着个人的口舌,纵然可以转辗传播,但历时既久,范围也限于接触所及,不会太远;不过新闻记者,借其报章的流行,即日便可以散布到很远的地方和很多的人。因此,做新闻记者的人,意识到自己对于社会影响力之大,在下笔时不可不作审慎的考虑。(https://www.daowen.com)
首先谈谈新闻记者对于扬善或扬恶的报导。对于扬善的原则,深信任何一位新闻记者是没有不赞成的。老实说,这是因为此类好事与从事报道的记者本身并无利害关系,所以不致涉及嫉忌问题,只是由于好事可能不具刺激性,对于读者方面未必能引起兴趣,记者们为着业务关系,对其报道可能不太热心,报道也就不免平凡。至对于扬恶方面,从事报道的记者,在其本身苟无恩怨关系,自然也不涉及嫉忌问题,然因社会上对于具有刺激性的恶行宣传,多感兴趣,记者们为着业务关系,可能就借此而大加渲染。在对其忠于业务上本无可厚非,但其对于社会所负的责任,实有特别考虑之必要。
其次,谈到新闻记者对于隐善隐恶的报道,由于新闻记者所接触的事件甚多,其中绝大部分都与个人没有恩怨与关系,可能出自嫉忌之动机者不多,其主因想来都是属于业务的关系,即因其有无刺激性而断定其宣传力之强弱。大抵善的事件,多为中庸的,故所具有刺激性较弱;恶的事件,多为奇特的,其所具有的刺激性较强,因此隐善而不隐恶,大致都归本于业务的关系。
惟其如此,新闻记者对于隐恶扬善与隐善扬恶的事件,大多数不是根据个人的私见,而是为着所参加事业之利善,换句话说,说不上为私,也说不上为公,只为的是小公,而非大公。所谓大公便是指社会而言。假使新闻记者能够超脱自己所参加事业的小公,而注重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大公,那就他们当不难达到所谓隐恶扬善之理想。
(五十年十二月廿日为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第四组召集之记者研讨会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