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宣布建成社会主义与1936年宪法
30年代中期,是苏联建设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实现,根本改变了苏联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取得决定性胜利。较之以前相比,生产发展了,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富农阶级被消灭了。国家的基本财富已归公有。除了边远农村还有100万户个体农民之外,全国都是国营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农民的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确立。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了的新形势,需要制定新的宪法,使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前,苏联曾经制定了两部宪法,即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924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35年2月,全苏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宪法作相应补充、修改的特别决议。成立了以斯大林为主席,由31名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更加符合人民意愿的、更加适合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新宪法。
1936年6月,由斯大林主持的专门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了苏联新宪法草案,并在联共(布)中央全会和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得到通过。6月12日,新宪法草案在报刊上公布,供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吸取人民群众的创意,作了认真修正。该宪法是在斯大林的主持和领导下制定的,故称“斯大林宪法”。(https://www.daowen.com)
宪法规定:苏联共产党是劳动群众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苏联的经济基础;各级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是苏联的政治基础;各级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每个苏联公民在苏维埃选举中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宪法把已经形成的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1936年11月25日,为审查和通过新宪法,召开了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斯大林在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斯大林在报告中指出,在1924—1936年这一时期内,苏联经济生活方面的根本变化就是社会主义体系已经在国民经济的一切部门中取得了完全胜利。从工业生产方面来说,“资本主义已经从我国工业范围中完全驱逐出去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形式现在是在我国工业中独占统治的体系”。“在农业方面,我们现在已经不是处于无数技术落后的个体小农户形成的、富农到处横行的汪洋大海中,而是有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机械化的、用新技术武装起来的生产,即无所不包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体系”。“新的苏维埃的商业,没有投机者参加的商业,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业,已经产生而且发展了。因此,社会主义体系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的完全胜利,现在已经是事实了”[19]。
斯大林在报告中还概括了新宪法的六个基本特点:(1)苏联新宪法的基础是“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2)新宪法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3)新宪法的依据是“社会上已经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宪法所以需要,是为了把合乎劳动者愿望并有利于劳动者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4)新宪法具有国际主义性质,强调一切民族和种族在一切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5)信守民主主义,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6)新宪法按立法程序,把重点放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上[20]。
1936年12月5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新宪法。苏联新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宣告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也标志着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的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