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缩改预备立宪时间正误
1910年11月4日,清廷颁布上谕,宣布缩改预备立宪的时间。那么,清廷由原定的九年到底缩改为几年,现人撰著史书记述不一。许多著作皆认为清廷是将预备立宪期限缩短为五年。如清政府“迫不得已允许缩短预备立宪期,将九年改为五年”;[167]“迫不得已允许缩短预备立宪期,将九年改为五年”;[168]“迫不得已答应将预备立宪期限,由九年为五年”;[169]“宣布将九年预备立宪期限改为五年”;[170]“宣布将期限改为五年”。[171]但也有著作认为是三年,“清廷宣布把原定九年的预备期缩短为三年”。[172]以上种种记述均有误。
清廷曾于1908年8月27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颁谕:“自本年起,务在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173]并核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自1908年至1916年的九年间,应逐年筹备事宜的清单。此后,各省咨议局及在野立宪派,自1909年11月至1910年11月,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速开国会请愿运动。1910年11月4日,清廷警怵于“危迫情形,日甚一日”,“人民代表吁恳”,“内外臣工强半皆主张急进,民气奋发,众论佥同”的政治压力,颁谕“著缩短为宣统五年(即1913年—引者注),实行开设议院”。[174]自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五年”,共计六年,因此清廷预备立宪的时间实是将九年缩改为六年。
清廷之所以要无视立宪派,乃至以东三省总督锡良领衔,计有18名总督、巡抚、将军、都统等联名吁恳以1911年(宣统三年)为召集国会之期的奏请,原因有二。(https://www.daowen.com)
其一,清廷认为仿行宪政“应行筹备各大端,事体重大,头绪纷繁,计非一二年所能蒇事”,[175]须再预备三年,即延至1913年(“宣统五年”)方能将各项预备事宜“一律完备”。也就是说,清廷不肯放弃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中,立宪年限“至速固非三五年所能有成”[176]的既定政治方针。
其二,清廷在各省代表第三次大规模请愿的政治背景下,被迫缩短了立宪期限,本能地感到其权威扫地,深恐立宪派由此受到鼓舞,触发起要求再次缩短立宪期限的请愿激情,担心“无知愚氓,藉词煽惑,并希图破坏,或踰越范围”,[177]“扰害”清廷控驭下的预备立宪,故而在《缩改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谕》中特别强调:“此次缩定期限,系采取各督抚等奏章。”然而,清廷对地方督抚势力尾大不掉的情势,同样怀有不可言喻的隐忧,所以在同一上谕中又特别申明,缩改立宪期限之事,系“由五大臣等悉心谋议,请旨定夺……缓之固无可缓,急亦无可再急,应即作为确定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178]力图以此显示预备立宪进程的操纵权仍掌握在中央政府,最终,最高裁可权仍在大清皇帝之手。这淋漓尽致地表露出清统治者在其政治统治风雨飘摇、危迫窘困之际,企冀牢牢控驭预备立宪进程与趋向的颟顸惶恐心理,使人感到颇有点阿Q精神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