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企业的经营方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洋务企业的经营方式

洋务派举办近代军事工业,全部采用官办的经营形式。而其举办的民用工业,则分别采取官办(如基隆煤矿、直隶磁县煤矿、湖北大冶铁厂、湖北织布局、兰州织呢局等)和官督商办(如直隶开平煤矿、临城煤矿、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的经营形式。因官督商办企业皆“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31]企业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32]官有权而商无权。再加上这些企业营私舞弊、挪用公款、人员冗杂、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等弊端,许多绅商视为畏途,于是出现了官商合办乃至完全商办的企业。也就是说,中国近代的企业主要有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商办等多种经营方式。

人们在论及上述诸种经营方式时,往往有意无意地给人一种印象,即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及商办等是在洋务运动中新出现的经营方式,在此以前的矿厂似乎皆为官办。如李时岳、胡滨先生合著的《从闭关到开放》中说:“‘官督商办’一词,最早出现在1872年6月20日李鸿章上奏的《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中,当时主要是针对开采煤铁等矿产而言的。同年冬天设立的轮船招商局,第一次采取了‘官督商办’的组织形式,1878年成立的开平矿务局使‘官督商办’制度渐趋完善,逐步形成为洋务派兴办民用企业的一种模式”,“于是,官督商办制度乃应运而生”。[33]苑书义先生等著《中国近代史新编》中册也说:“官督商办的企业经营形式初创于19世纪70年代初,风行于80年代”。[34]其实,采用官督商办等方式经营矿厂,并非是洋务派的首创新创,而是其对清廷原有手工矿厂及商务经营方式驾轻就熟的沿袭与发展。

清政府自视为整个社会的当然权威,故一切皆欲官办官督。地方政务有总督、巡抚等督之;军政有将军、提镇督之;教育有提督学政督之;漕运、海关、盐务、河道等,莫不有专官督之。但是,清政府政权力量再强,手再大,也难于独揽社会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中的一切领域。

一般说来,清廷对手工业、矿厂业的控制较明代要松弛些,其官营官办工场手工业主要是武器制造和钱币的鼓铸等,官营官办的矿坑也较明代少得多。

事实上,清廷在传统手工矿厂商务方面,早就采用了借资于商、官商结合的经营方式。例如在制瓷业,清政府曾实行“官搭民烧”制度。19世纪后清政府在盐务改革中,也出现了类似官督商办的“官督商销”、“官运商销”、“招商承销”等形式。

至于铜、铅等矿产的开采,则更早地出现了类似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以至完全商办的经营方式。早在康熙年间,清廷就实行“官为经理,嗣由官给工本”,或由私人经营,清政府“遣官监采”[35]的方法。康熙二十一年,清政府规定,可招富商雇工开采各种矿藏,由政府委员驻厂监收20%的矿税,其余所产,听硐主自由发卖营利。乾隆初年,又实行“官发工本,招商承开”[36]的方法。乾隆后期,更明确规定,凡属招商初次开采的小型矿厂,一般不设专员管理,而是由地方官“就近兼管督察”;凡开采有年、出产较丰的大厂,则由政府派员“总理厂务”。[37]

上述种种采矿方法,就其某些内容而言,显然与洋务运动十分相似,如由官方垫借部分资金筹建企业,部分产品被清政府以“官利”的形式无偿占有;商民以股份公司形式筹集资金,由官府委派督办、总办等监控企业;官督商办企业的产品要优先供给清政府官办洋务企业等。(https://www.daowen.com)

洋务运动以前,清政府的传统矿厂商务政策中,虽未明确使用“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字眼,但就其经营形式而言,却与洋务运动中“商为承办,官为维持”,[38]“官商合力,易于告成”[39]的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形式无甚差异。至迟在1849年3月,云贵总督林则徐、云南巡抚程矞采在《查勘矿厂情形试行开采折》中就明确提出,对于凡属易于纷争滋事的矿厂,“不妨由官督办”,“此次官为督办,亟应选择殷实良善者作为头人”。对于一般矿厂,则应“招集商民,听其朋资伙办,成则加奖,歇亦不追”的主张。认为只有如此,才可使“官有督率之权,而无著赔之累,似可常行无弊”。[40]

对于与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铁、煤等矿产的开采,清廷则采取了近似完全商办的弛禁政策(当然,清政府对各种矿厂的压抑与盘剥也是相当严重的,详见后论)。例如,乾隆初年曾实行殷富商民呈报官府获准后,可自行开采铁、煤等矿,并参照定例,明定章程课税的方法。后来,又采取“官招商办”的形式,即由官府“招一总商承充开采”,然后听任该总商“自招副商协助”,凡个人资本无多难于独资经营者,亦可“听其伙充承办”,[41]合股经营。乾隆三十年,广东省龙门县商民刘永和,事先并未呈报官府即自行开采煤炭,后经广东巡抚上奏,乾隆帝竟以该商每年认输饷银40两的条件而“准其开采”。[42]甚至有些“官山煤窑”,亦准商民“认充给帖,纳税开采”。[43]

鸦片战争以后的道光朝中后期,清廷对民资开采铁、煤等矿,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甚至有“虽稍稍税之,而卒不立铁官”[44]之说。1844年5月,道光帝颁谕称:“自古足国之道,首在足民,未有民足而国不足者。天地自然之利,原以供万民之用”。并明确公开承认,“官为经理,不如任民自为开采”;谕令各省督抚等官,今后开办矿厂,“断不可假手吏胥,致有侵蚀滋扰诸弊”。[45]同年12月,道光帝更明确谕知各省督抚,以后开办矿厂,无论采取“官办,民办、商办”,抑或别种经营形式,其如何统辖、弹治、稽查等,“朕断不为遥制”。[46]这与洋务运动后期商办厂矿需在官府注册,交纳一定课税的办法十分相似。由此看来,在洋务运动中、后期王韬所说“官办不如商办”;[47]郑观应所说“一归官办,枝节横生”;[48]郭嵩焘所说“天地自然之利,百姓皆能经营,不必官为督率”;[49]左宗棠所说“一经官办,则利少弊多”[50]等,亦不过是清政府曾实行或提倡过的某些矿厂商务政策在新形势下的再重现,就其主观动机而言,并不具有多大或多么深刻的政治或经济意义(其客观作用当然不容忽视)。

另外,洋务企业机构设置的封建衙门化、经营管理的官僚化、企业产品需为清廷特殊需要服务的非市场商品化等,无不受到清廷传统矿厂政策的严重影响。就连20世纪初清廷奖励官绅兴办矿厂实业的《爵赏章程》,也同清代鼓励商民开矿的矿务政策如出一辙。

1903年,清廷旨准商部奏请的《奖励公司章程》,对于集股5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兴办公司的人员,按10个等级,分别授予顾问官、议员等衔,并加授顶戴。1907年清廷颁布的《改订奖励公司章程》,将原授奖的集资额降为2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同时颁布的《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规定,按其资本大小和工人多寡,分14个等级予以奖励。稍后,农工商部奏准进一步降低了最低授奖的资本标准,“凡商人出资营业自一万元以至八万元以上,著有实效者”,即可发给七、八、九品三等奖牌。

其实早在康熙二十一年,清廷就曾规定:“凡有司招商开矿,得税一万两者,准其优升,开矿商民上税三千至五千者,酌量给予顶戴”。[51]只不过是康熙朝清廷给予顶戴的标准是缴税额的多少,而不是投资额而已。正因如此,洋务运动中出现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商办等企业经营方式,才会显得顺理成章,较易于为官和商两个方面所认可(当然官商矛盾是存在的)。从这一角度探讨问题,我们似可以说,洋务派举办近代军事、民用企业的诸种经营形式及政策,也是清政府传统矿厂商务政策的延续,只不过是在新的历史和近代机器生产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而已。正如清廷官员为清帝进讲时所说清前期列祖列宗有关开办矿厂的煌煌圣训:“非即为中外古今之讲求矿政者,示之准则欤?”[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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