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运动中的官商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洋务运动中的官商关系

各种矿厂企业无论是采取官办,还是官督商办,抑或官商合办、完全商办的经营方式,其实质都是官与商的政治、经济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官府控制、利用商人及企业的不同方式和手段。既然洋务运动就其发生的动因而言,是清廷传统军政、矿厂商务政策的延伸与演化,其经营方式又是清廷传统矿厂商务经营方法的沿袭与发展,那么,洋务运动中的官商关系同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主要表现在清廷对工商业的某些鼓励扶植与严重压抑盘剥两个方面。

在洋务运动中,清政府洋务派对一些工商企业的兴办,无疑在思想观念上发挥了一定的倡导作用;在经济上提供了部分垫款,给予了某些减免税厘的优待;在政治上给予了一定的庇护,防止了封建顽固派的阻挠破坏,减轻了外国侵略势力的排挤倾轧。

但是,清政府对企业的盘剥与压抑同样是极其严重的。许多洋务企业之所以效益不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企业的产品不能作为商品全部投放市场,而必须服从清政府的某些特殊需要,并在经济上受到清政府的盘剥勒索。例如,开平煤矿的煤炭必须优先供给轮船招商局和天津电报局;轮船招商局又要无偿或低价为清政府运兵运械。时逢营运旺季、船只不敷之时,尚须自出高价另租外轮“协运”等。这就必然造成企业生产与市场消费间的脱节,使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利润和发展。

此外,清政府对洋务企业经济上的强勒逼索,表现得更为严重突出。例如,天津电报局自1882年至1902年二十年间,被以“报效”的名义勒索了124—143万两之多;开平煤矿利润的10%,被清政府以“官利”的名义掠去;漠河金矿每年纯利的30%,被充作军饷,仅1892年至1895年,就被勒索了85万两之多。另外,若逢慈禧太后、清帝寿诞之日,或饥灾之年,各矿厂还需要随时“报效”或“助捐”。以轮船招商局为例,1878年向清政府提供“赈捐”18000余两,1879年缴付“筹防捐”15000两;1890年输江浙“赈捐”20000两;1904年慈禧太后60大寿,被指令“报效”55000两等等。

凡此种种,举不胜举。这些种种无端的,或者巧立名目的勒索,也并非19世纪60、7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新现象,而同清廷传统矿厂商务政策有着一脉相承的密切关系。

清代前期,清廷对矿厂业也曾采取过某些扶植措施。清廷不但对某些矿厂采取“官发工本,招商承办”的方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富商间的竞争。如乾隆朝曾规定:某矿经某商开采后,若因资本不济而停开三个月,可由其他殷商顶替,原商不得借称从前费有工本,妄冀分肥争控。如有“阻挠滋衅者,杖八十,枷号一月,递籍收管”,[53]以免原商把持垄断,坐弃地利。(https://www.daowen.com)

道光帝也曾降谕各省督抚,对于开办矿厂的商民,应予鼓励扶持,“务在禁其扰累,去其烦苛,使民乐于从事”。如若有矿务委员饰词阻挠,或张扬抑勒,或以课税无多为词,或假手书吏,侵吞渔利,各督抚即应将其“随时撤回,指名参奏,仍另派妥员实心筹办”。[54]1849年议定的《云南矿厂章程》规定,凡属商民举办的矿厂不宜管制过于严苛,务须使商民“沾有利益”;务须削减各种浮费,商民“少一分剥削即多一分沾润,应晓谕删除浮费,庶不至畏累不前”。[55]1849年,林则徐、程矞采也曾明确提出:对开矿卓有成效者,应“遵照朝议,商给优奖,官给议叙”。[56]所有这些,对发展矿厂开采业,促进商品流通,刺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下,清廷对矿厂业的压抑仍是十分严重的。清传统矿厂政策规定,清政府要对各矿厂按二八,甚至三七的比例抽收矿税,大部分产品要“归官收买”。[57]乾隆朝曾委派总理、兼管厂员、书记、课长、巡役等,严密监视和控制各矿厂的全部生产过程,凡商民采获若干、抽课若干、给价收买若干,都要由驻厂委员“按月通报,季底总理造册,送司核请汇题”。[58]因清廷课税较高,产品又大多被清政府以低价收买,致使许多商民“不敷工本,观望不前”。[59]所有这些同洋务运动中许多企业产品为清政府无偿或低价占有,商人“一闻官办,动辄蹙额,视为畏途”的情况,又何其相似乃尔。

清代前期和后来的洋务运动期间,各种矿厂企业之所以会出现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商办的多种经营方式及所有制关系,而不是清一色的官办,其原因在于清政府虽欲完全官营官办,但又力所不及;虽希望将民间资本完全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但事实上又不能完全如其所愿。官府不能完全控遏工商,工商也无力抗衡官府,官商始终处于既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的关系之中。

企业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及维持怎样的官商关系,主要取决于清政府对工商控制能力的强弱。但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又往往依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好恶为转移,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矿厂企业既可由官办、官督商办逐渐转变为民办、商办(这在洋务运动中不乏其例),也可能从民办、官督商办转变为官办。例如云南铜矿,原来多为商办民采,“听人取携”;但康熙年间,起初变为“官为经理,岁有常课”;继而变为“官给工本”;再变而为“收铜归本官自售”。[60]直隶的磁州煤矿,原来由“小民自备工本开采”,[61]但后于1875年经李鸿章奏准,开办为清政府的官办煤矿。

清政府对工商业的某些扶植,采取官商合办或完全商办的形式是为了对其进行利用,是无形的、潜在的经济规律在起作用;而清政府对工商业的压抑,采取官办、官督商办的形式,则是为了对其加以控制,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性在起作用。鼓励与压抑,扶植与盘剥,是封建官府同工商资产者间政治、经济关系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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