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财政的半殖民地性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 晚清财政的半殖民地性质

早在甲午战争时期,特别是庚子赔款以后,清廷财政就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不过,这种危机表现为单纯的财政收支严重不敷(当然也有其财政体制与制度方面的原因),但辛亥年清廷的财政危机则突出地表现为其财政体制与制度本身的危机。辛亥年清廷军费开支的激增、全国性金融恐慌的冲击、巨额的外债赔款本息的重负等,仅仅是导致清廷财政崩溃的直接表面原因。清廷财政的半殖民地性质,才是其财政崩溃的致命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财政存在及方式,都要依赖并服务于该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存在与方式。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逐渐半殖民地化,决定了中国近代财政的半殖民地化。

清廷财政的半殖民地化,首先表现在其财政收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方面。

鸦片战争以前,清廷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地丁、钱漕、盐课等,其中地丁一项,几占全部岁收的三分之二;支出主要为兵饷、文武官员俸银养廉等,占岁出的三分之二强,为纯粹的封建性收支。直至1842年以前,清廷财政收支状况,基本上循守乾隆年间的旧额,稳定少变,且略有节余。[132]鸦片战争以后,清廷的财政收入除原有项目外,又新增了海关税、厘金和邮、电、路、航等官业收入。1911年海关税为3513万两;厘金为4318万两;官业收入为6265万两,[133]这三项新增收入达14096万两,几占当年清廷岁收的一半。

与此同时,清廷的财政支出也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御使熙麟于1899年就曾指出:清廷“近今之大费有三,曰军饷、曰洋务、曰息债”。[134]这种情形到了辛亥年更为突出,军政费达9749万两;洋务交通费达5502万两;赔款与外债本息达5263万两,分别占岁出的33%、19%和18%,共占岁出的70%。而行政经费仅为2606万两,尚不及岁出的9%。[135]其中军政、洋务交通等项支出,大多用于内政,或有利于强化清廷政权,或有利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赔款和外债,则极大地消耗了清廷的财政经济实力,十分明显地反映出其财政支出的半殖民地性质。

清廷财政半殖地化的另一表现是,它无力调整某些财政支出,无权自主支配财政收入。清政府的许多财政支出项目及数额(如洋关费、交涉费等),皆受到外国的影响和干预,赔款和外债的支出数额更要受到列强的强制。与此同时,清廷财政收入的某些部分(如海关税、常关税、厘金等),则多被指为赔款与外债的抵押,严重地受控于列强。

清廷财政的半殖民地化,还表现在中国无权自行调整关税以增加财政收入方面。(https://www.daowen.com)

自1869年至1899年,中外曾围绕“裁厘加税,切实值百抽五”的问题进行过长期交涉。由于列强不肯放弃其在华既得利益,始终未能取得结果。列强的在华协定关税权及中国海关的低关税,再清楚不过地反映出清廷财政的半殖民地性质。所有这一切,都使清廷丧失了平衡财政收支的自我回旋余地。

另外,清廷旧有财政体制的瓦解,新财政体制尚未建立的残缺状态,导致了清廷财政缺乏必要的应变能力。鸦片战争以前,清廷的户部为最高财政机构,统理一切经费的出入,掌军国支计。各省的布政使司为中央财政机构的分支,代户部分掌一省地丁杂税的收缴。各省藩库等同于户部部库的分库,地方官无权擅动藩库钱粮。地方上的各种常例开支,需经户部核准核销,项有定制,数有常额,“不准另请别项增添”[136],否则“于滥动各官名下着落赔补”[137],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权和全国财力统一调配权。

但是,太平天国起义后,清廷对地方大员奏请拨发兵饷之事力不从心,于是各省纷纷奏请截留丁漕各款,以“供本省军需”。[138]因当时军务紧急,势处非常,户部“亦不能以承平时文法掣之”,[139]故而形成“户部之权日轻,疆臣之权日重”,[140]中央财政调配失灵,地方财政割据的局面。特别庚子赔款以后,地方督抚承担起筹款上解之责,这不但使地方督抚繁兴苛杂,自行增收地丁杂税、盐课漕赋等更为名正言顺,而且使原隶属于户部的地方财政官布政使、盐运使等降为督抚的属员,形成了地方财政机制与系统。自雍正朝建立起的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而濒于瓦解。

面对这一财政现实,清政府度支部于1909年1月,提出了清理财政的六项措施:一、募借外债,宜归度支部主持;二、在京各衙门所筹款项,宜归度支部经收管理;三、各省银号,宜由度支部随时查核;四、各省关涉财政之事,宜随时咨部,以便考核,不准丝毫隐饰;五、各省管理财政的藩司,宜由度支部考核,各省财政,每季造册报告度支部;六、凡逾期不报各省预算、决算报表者,加重处罚。[141]由此可见,其主旨在于加强中央度支部对全国财政的监督控制,改变传统的量人为出及晚清量出求入的度支原则,建立起仿效西方国家制定预算、决算的新型财政体制。清廷于1910年和1911年编制的宣统三年和宣统四年全国预、决算案,即为其明显的例证。

同此前后,清廷还先后颁布了《银行通行则例》、《通行银钱票暂行章程》、《厘定币制酌拟则例》、《造币厂章程》、《兑换纸币则例》等,试图通过这些金融、币制等方面的改革,使之与新的财政体制相适应,互相促进。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清廷的新型财政体制在短时期内未能建立,更未能完善健全起来。

清廷的半殖民地化的财政,本来就缺乏活力,当此新旧财政体制交替之际,这种残损不健全的财政制度,就愈加显得缺乏应变的弹性,一旦遭遇严重的政治危机,自然就会一蹶不振,彻底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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