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从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中,我们可以知道,国家产生于社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道德治理必不可少。道德治理是权力主体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发挥道德示范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其实,无论是政治手段,还是道德手段,都是能够反映特定物质生活的意识形态,但是它们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道德手段是利用社会上已经约定俗成的规则,或者是类似社会舆论这样的客观力量,以及人们主观的自律精神而实现的。道德自律是一种无须通过专门的强制机关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活动进行推行的方法。
道德发挥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对全社会加强道德培育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它能够为社会的思想道德体系提供适宜的生长条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成为道德的底线。也就是说,对于权力主体,道德发挥作用的底线就是法律标准。执法者忠于国家、不徇私情是法律至上的具体体现,这是对权力行使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不能被执法人员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然而为了应付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状况,法律都为执法人员设置了自由裁量权,即执法者拥有一定的判断空间,使其操作灵活。为了避免执法人员把自由裁量权当作捞钱的工具,在利益的驱使下中饱私囊,应当对执法人员严格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对执法人员加强道德培育。在现实生活中,当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以情代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要通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让法律成为道德行为坚守的底线,让道德成为法律运行的目标,以此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
罗国杰在其著作中曾说过:“道德的本质是一种价值。”[18]他指出,道德可以为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指出哪些行为是理想的,哪些行为是值得肯定的。马克思认为,价值产生于个人对外界物的需要。[19]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类的政治理想与道德追求密切相关。万俊人也说过:“政治与道德是人类生活中两个密切相关的价值领域。”[20]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这种性能反映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并且只有在与主体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每个人的活动都是带着目的进行的,而指导具体行为目的的则是个体价值目标。它反映了个体对自身和他人、群体和社会间相互满足的总体看法,是对人类生存根本意义的认识。而权力主体采用的道德治理就是让社会成员主动发挥道德的价值存在作用,以教化教育的方式,对社会成员施加影响的活动。道德治理主要表现为道德说服和舆论引导。与法律治理不同的是,它是通过柔性的教育方式展开的,潜移默化地培养社会成员的道德人格、规范成员的道德理想。现代国家治理不可避免地要采用道德治理方式加强对社会秩序的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在中国的历史上,以德治国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伦理道德的治国方式,但在封建社会条件下,国家治理还是集中体现为“人治”,真正提出以德治国、以德立国还是改革开放后的事。邓小平首次把“德治”提高到治国方略的层面。改革开放刚刚启动,他就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21]江泽民进一步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动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22]进入21世纪,胡锦涛进一步明确将以德治国纳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之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以德治国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工作充分展开,多个文件都明确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3]。
“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实际上是把德治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当中。市场经济依靠“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运行模式,仰仗西方文化中的法治资源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利益机制,然而有动力无稳定,社会就会出现不可控的动荡局面,进入一种无序状态。因此,社会发展必须建立自身的平衡机制,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缺一不可。其中,法律治理主要规范人们外在的社会关系,属于他律范畴;而道德解决的是人们自身行为规范,属于自律范畴。一般说来,法律应用范围相对道德要狭窄些,道德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制度化的道德;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坚持“依法治国”,保证社会生活有秩序地进行,同时,还要坚持“以德治国”,为人们提供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价值理念,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让德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指出:“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