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并用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指出,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25]
中国古代早有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讨论。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采用的治国理念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都带有严重的人治痕迹,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法治。那时社会依据的法律规范,都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因而,我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大都过分强调道德治理,而忽视法律约束。封建社会的经济生产方式大多是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存在,这为“人治”提供了条件。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及其规则不能也无需作为统治阶级治国的首选方式。儒家提倡的道德观念客观上能起到协调人际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同时也节约了管理成本因而很容易被人们接受。
西方国家关于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主辅地位也有争论。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16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主要依靠宗教和道德手段,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主要依靠法治;哲学家尼采认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是强人意志的表现,即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却把它说成是人类大众的意志;亚里士多德主张法律治国,他认为,社会治理一定要让民众参与进来,实行民主决策,但法律必须取代人治。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在逐步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法治前提下的以德治政、以德治吏,以制度建设为契机使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在我国历史上,德治一直比法治更有市场,法治只是作为道德规范的补充方式而存在。事实上,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都是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范畴,对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际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人类不可能存在只有德治而没有法治的治国之道,作为政治规范方式,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彼此支撑和互补,两者都不可或缺,其中任何一方本身都无法单独承担人类社会秩序的规范和调节职能,政治权力只有同时运用这两种方式,才可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从某种角度说,道德与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是法律制定的价值基础,法律是道德实现的手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同构的,二者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就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体现为三个层次:(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必须体现一定的伦理精神,这是法律诞生的根本依据。强调法律,不仅意味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要将法律置于至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法律是公平之法,是正义之法,是良法,即法的“合道德性”。否则,会影响法律发挥的效力。
第二,在规范层面上,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在规范调整的范围上,道德显然广于法律。一般认为,伦理道德既包括价值观念又包括行为规则,既规范行为又约束意识;而法律规范仅仅作用于人的行为,调整的是有意识的行为。在行为和意识领域,道德规范的对象是无限的,而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有限的。法律针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治表、治标;道德针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治里、治本,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社会有机整体。
第三,在秩序层面上,以法律手段为主,道德手段为辅。从宏观角度看,道德治理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其自身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发挥作用。因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还是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补充德治,二者相互作用于现代化国家治理。
正如文件中所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6]。我们必须认识到:一方面,市场经济促使社会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弹性和自律性导致其难以单独适应治理国家的要求。法律则以其确定性、强制性,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建立离不开道德秩序的支撑。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其滞后性的特点决定了人是靠外在约束才去服从法律的模式,而且,执法必严的高昂成本会不断增加社会运行的负担。道德却是自律的、全面的,这决定了道德能够培养人们自觉履行义务的理念,这是法律得以贯彻的前提。
从上述意义上说,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只有当法律服从社会认同的道德取向时,才会产生实际效力;如果法律的制定同道德价值相背离,法律就会成为无实际意义的文本。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于国家治理,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正如原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所说:“硬约束用外部的强制力量规范行为,而软约束则侧重于解决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法律和道德共同协调,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