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多元内涵解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公平正义的多元内涵解析

何谓公平?何谓正义?古今中外的思想家莫衷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52]因此,无论人们多么努力,“都不可能找到一个能够为不同知识语境的人都完全认可和接受的概念”[53]。本书试图从西方语境下的公平正义问题探讨着手,揭示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公平正义内涵,以期为我国国家治理提供价值指引。

毫无疑问,在现实语境下,“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简称。但在中国古代和西方传统语境下,“公平”和“正义”的使用却是相同的。如中国古代就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这里的公平与西方语境中的正义就有相通之处,因为在西方语境中就有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54],这里的公平和正义都意指统治自然和人类的永恒精神及宇宙秩序。但在现代意义上讲,正义更多指的一种价值理想,它是至高意义上的善,它是由公平来测量的,正义和公平最终是由制度来保障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和公平是对一个社会和制度是否规范的评价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化建设上的价值。”[55]这就揭示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和正义,关键看这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是否是公平和正义的。

在西方思想史上,对公平正义的探讨常常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社会各阶级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安分守已。如此,整个社会就是和谐的、正义的。他还运用“四德”学说来阐述自己的正义思想,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他认为,统治者应具有智慧这种品德,凭知识和智慧进行统治。武士应具有勇敢这种品德,以履行保卫国家的职责。节制是第三等级(劳动者)的品德。按照柏拉图的观点,只有劳动者才为感情、欲望所驱使,因此需要节制。而正义就是三种品德和三个等级的和谐。因此,他说:“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56]但是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建立在人天生是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不同阶级只能从事不同的工作,社会的正义只能是每个人都自愿接受自己的命运。显然,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为他的等级制思想辩护的。[57]

亚里士多德集古希腊思想大成,发展和深化了前人的观点,认为:①正义即合法。他认为遵守法律是总的意义上的公正,即“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58]。②正义即平等。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两类:一是“数量相等”,即平等人之间所得的数量绝对相等;二是“比值相等”,主要指对为城邦做出不同贡献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前一类是把绝对平均视为正义;后一类实际上是把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分配视为正义。但亚里士多德又认为,这两种主张都不是绝对的正义,理想的平等(正义)应把两者结合起来,即“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59]。事实上,什么是平等的基础,亚里士多德是不清楚的。③正义是优良政体的核心原则。即是说制度的安排要围绕正义展开,任何依照绝对平等观念安排的政体都是不良的政体等。

古代思想家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为近现代社会构建公平正义的原则提供了理论先导。近代以来,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公平”“正义”这两个概念被思想家们纳入人权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同时也被纳入民主政治体制的架构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迅速积聚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阶级分化和贫富差距。在自由、平等、博爱口号的强烈感召下,人们的民主意识不断得到强化,由《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所宣誓的“人生而平等”随即成为那个时代的最强音,以洛克为代表的一大批平等主义思想家以“自然权利”为核心要义著书立作,对“公平”“正义”展开进一步论证。(https://www.daowen.com)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标志着“公平”“正义”的话题再度复苏。为了论述自己的核心理念“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的命题。第一个正义原则不仅强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强调了平等参与并突出了平等参与的公平价值;第二个正义原则要解决社会经济中的不平等,因为财富的不平等超过一定限度时,机会的公平就处于危险之中,可能导致不公平,因此进行收入和财富分配时,必须考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通过差别原则调节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使其达到公平正义。[60]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论在价值取向上,一是确保公民的平等自由,一是确保弱者的利益,坚持公平优于效率。

与罗尔斯不同,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提出了“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校正的正义原则”的持有正义来坚持和捍卫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至于社会中的弱者或曰“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由谁来保护,则不在他的视野里。可以说,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是个人竞争型的正义论,他不关心社会分配结果是否公正,只关心个人权利的产生、创造和维护;不关心社会的公平正义,只关心个人的功利和效益;不关心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只关心如何使人们保持自由竞争的活力;不关心弱者的利益,只关心强者的权利和效益。[61]可见,诺齐克“持有正义”原则的价值取向就是,一是确保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二是确保财产获得者的权利,坚持效率优于公平。

如何界定公正?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给我们提供了方向。尽管马克思没有一本专门论述公平正义的著作,但马克思有着丰富的公平正义的思想内涵,主要散见在他的经典著作中。马克思认为,社会公平、正义论是一种以物质生产关系为主题,以建构理想的社会制度为前提,旨在展开对当下社会的批判和建构的理论。作为唯物史观的发现者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者,在对个人发展进行考察时,极为重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重视国家制度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在阐释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尺度时,立足于物质资料生产这一唯物主义的立场,以辩证的、历史的和客观的态度展开,认为公平、正义就是人的解放,人性的全面发展、自由平等的充分实现。“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62]这就表明,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政治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因此,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来谈公平正义是毫无意义的,所以“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63]。

由此可知,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古今中外的历代思想家都留下了自己的思想精华,对于今天我们进一步构建公平正义的思想内涵提供了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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