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人格障碍

二 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是指明显偏离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为方式,具有适应不良的性质,人格在内容上、性质上表现异常。由于这个原因,人格障碍患者常常很痛苦和(或)使他人痛苦,给个人或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人格异常妨碍了他们的情感和意志活动,破坏了其行为的目的性和统一性,给人以与众不同的特异感觉,在待人接物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人格障碍通常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部分人格障碍患者在成年后症状会有所缓解。

人格障碍可能是发生精神疾病的素质因素之一。在临床上可见某种类型的人格障碍与某种精神疾病关系较为密切,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很多在病前就有分裂型人格障碍的表现,偏执型人格容易发展成为偏执型精神障碍。人格障碍也可影响精神疾病对治疗的反应。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不能混为一谈。人格改变是获得性的,是指一个人原本人格正常,但在严重或持久的应激、严重的精神障碍及脑部疾病或损伤之后发生,随着疾病痊愈和境遇改善,有可能恢复或部分恢复。人格改变的参照物是病前人格;而人格障碍的主要评判标准来自社会、心理的一般准则。(https://www.daowen.com)

对人格障碍和疾病的区分很难做到,区分的关键是不正常行为所持续的时间。如果一个人原来行为正常,在后来生活的某一阶段出现异常,就可以认为是疾病;如果其行为由幼年起一直不正常,则说明是人格障碍;如果行为隐渐发生改变(偏执型精神障碍)则不易区分。

关于人格障碍的概念,过去曾有人认为人格障碍是精神病的轻症表现,与神经症是同一反应过程,但近年来的研究不支持这种见解,认为人格障碍是“行为的根深蒂固的适应不良类型”,在少年阶段或更早阶段即可发现,并贯穿整个生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