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力

更新于 2026年10月24日 版权声明
一、视力

视力即视觉敏锐度,又称中心视力,是指黄斑部中心凹的视功能,是人眼对外界相邻两点的分辨能力。视力检查,分远视力与近视力检查,前者是辨别远距离最小视标的能力,后者是辨别近距离视标的能力,反映了眼的调节功能。远、近视力检查,对于了解眼的功能和大致的屈光状态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一)视力表的种类及视力的表示方法

常用的视力表有国际标准视力表、对数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常用小数记录法、分数记录法表示视力,这种视力表存在着视标增进率不均,以及视力统计不科学的特点。对数视力表是我国缪天荣设计,以3画等长的E字作为标准视标,视标阶梯按倍数递增,视力计算按数字级数递减,相邻2行视标大小之比恒比为1.26倍,这种对数视力表采用的5分记录法。视力值分别为4.0、4.1、4.9、5.0、5.1、5.2、5.3。

(二)视力检查法

1.远视力检查

(1)注意事项:将视力表挂在日光灯照明或自然光线充足的墙壁上,检查距离为5 m,表上第1.0行视标与被检眼向前平视时高度大致相等。检查时两眼分别进行,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检查一侧眼时,以遮眼板将另一侧眼遮住。但注意勿压迫眼球。如戴镜者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2)检查方法:嘱被检查者辨别视标的缺口方向,自视标0.1顺序而下,至患者不能辨认为止,记录其能看清最下一行的视力结果。正常视力为1.0以上,不足1.0者为非正常视力。(https://www.daowen.com)

若被检查者在5 m处不能辨明0.1视标时,则嘱被检查者逐渐向视力表移近,至恰能辨清为止,按公式:视力=被检查者与视力表距离(m)/5m×0.1计算。如被检查者在4 m处看清0.1,则视力为4/5×0.1=0.08。

若在0.5 m处不能辨别0.1时,则嘱被检查者背窗而坐,检查者置手指于被检眼前,由近至远,嘱患者辨认手指的数目,记录其能够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数指/30 cm。若在最近处仍无法辨别指数,则改为检查眼前手动,记录其眼前手动的最远距离。若手动也不能辨别,则在眼前以灯光照射,检查被检眼有无光感,如无光感则记录视力为无光感。

有光感者,为进一步了解视网膜功能,尚须检查光定位,方法是嘱被检者注视正前方,在眼前1 m远处,分别将烛光置于正前上、中、下,颞侧上、中、下,鼻侧上、中、下共9个方向,嘱被检者指出烛光的方向,并记录之,能辨明者记“+”,不能辨出者记“-”。

(3)标准对数视力表:对数视力表检查方法与国际视力表相同。如在5 m处仅能辨认第1行视标者,记为4.0;辨认第2行者,记为4.1……辨认第11行者,记为5.0;5.0及5.0以上为正常视力,表中共14行视标,最佳视力为5.3。记录时,将被检眼所看到的最小一行视标的视力按5分记录法记录。

2.近视力检查

常用的为标准近视力表。检查时需在自然光线充足或灯光下进行。将标准近视力表置受检眼前,距离30 cm,两眼分别进行检查,由上而下,若能辨别1.0以上,则该眼近视力正常;若不能辨别者,可以调整其距离,至看清为止,然后将视力与距离分别记录,如0.8/25 cm、0.2/35 c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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