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前的法与汉法

第三节 秦以前的法与汉法

关于汉律、令的特色以及汉律、令与后世的关系,上节已述其大要。在此有必要考察汉代与秦以及秦以前的关系。由于历来资料缺乏,因此相关讨论不得不束之高阁,但现在庆幸的是获得了珍贵的资料,这就是1975年12月自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第11号墓出土的,与秦律相关的1000余枚竹简。

这批云梦秦简具有以下值得关注的特点:一、出现了除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律文,涉及田律、厩苑律、仓律等27种;二、出现了无商鞅六律律文、在中国被命名为“法律答问”的涉及律文用语的问答书,即所谓汉代的律说;三、有可称为官府程序特别是案件调查书,或可称为“爰书”文例集,而在中国被命名为“封诊式”的文书群;四、在被命名为“为吏之道”的佚书中,引用了魏户律、魏奔命律律文各一条;五、不含秦“令”。[10]

首先关于第一点,即出现了除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律文,其重要性在于其中的田律、金布律之名以亦见于汉律而彼此相关。本来在汉律佚文中,尚存有萧何《九章律》以外的律名,但不清楚这些律名是汉代创始还是继承前代而来。而田律、金布律之见于秦律,表明包含此二律在内的多种律是袭秦而来,云梦秦简所见的27种律恐怕也存在于汉代,那么这些律是什么,则是问题所在。

第二点法律问答书及第三点《封诊式》的存在,可以证明历来所说的秦法网严密。在事例中使用甲乙丙等称呼并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表现手法,可以说将事例一般化的法律技术已相当进步了。

第四点,作为接近于秦律之前魏《法经》六篇时代的律文,魏律条文的出现是划时代的。该律文为:(https://www.daowen.com)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魏户律

这是王命直接成为律文。魏王治世超过25年的有4人,均为文侯以后之王,所以此当是李悝《法经》六篇成书后的王命。由此可以明确,这里的户律、奔命律均为《法经》六篇的追加法。这表明魏也与后世相同,法的追加通过王命进行,相对于“法”而将其称为“律”。而且以全文保留王命作为追加法法源所见,它与汉代追加法令文的处理方式几乎相同。

又,此魏二律的律文具有“教令”的性质,这又与以“令”为教的汉令性质相通。如此,可以考虑这样的可能性:云梦秦简的特点中第一点提到的27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追加法,秦对追加法也称为律。这又与第五点提到的无秦“令”之文这一特点相关。无秦“令”之文的原因,在于秦原本没有作为追加法的“令”以及将追加法称为“令”的制度。这一制度恐怕正是在汉代创设的。另一方面,27种律作为追加法已经被整理编纂,则其后的追加法也可能同汉一样,以“令”的名称存在。秦令的存在状况如何,这是将来应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魏编纂了法典《法经》六篇,正文称“法”,追加法称“律”。秦改正文之“法”为“律”,追加法也称为“律”。汉继承了秦六律与追加法诸“律”,但从追加法诸“律”中编纂了三篇加入正律而成《九章律》,其余诸“律”也全部继承下来。入汉后的追加法也有追加到律中者,但多数称为“令”。秦令的存在与否,目前尚不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