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律令法体系的继受
中国的律令法体系传播至周边各国而为其仿效,此众所周知。关于日本律令,也有众多论述谈到其继承了唐制或唐以前的制度,不过尚未有学者思考为日本古代所继受的律令法体系在日本国内经历了怎样的发展,与中国的发展关系如何。换言之,就是日本如何接受会典法这一问题。顺便提一句,朝鲜李氏王朝早就进行了会典法的编纂,成书于1486年的《经国大典》早于明代的《正德会典》。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也是朝鲜法制史上另当考察的问题。另外在越南,1843年编纂的《大南会典》也是受清会典影响的产物。
在日本,没有进行会典法的编纂。《大明会典》自室町时代舶入,《大清会典》1719年(享保四年)舶入。后者为德川吉宗所关注,由深见久太夫作了部分翻译,但这不过是吉宗获取知识的对象。[11]
无须赘言,日本法制史上重要的问题就是武家法的存在,进而就是武家法与律令法的关系。
征夷大将军属令外之官,由天皇任命。江户幕府时代,将军的换代要接受天皇的任命。征夷大将军握有包含刑罚权在内的独立权限,可以通过汉代以来将军的历史获得了解,[12]它是被包含在传统中国律令法之中的例外。在此意义上,征夷大将军的权限具有律令法的基础。
另一方面,日本任命官吏的辞令——所谓位记的格式,最初是根据养老位记式,但自延喜式发生变化,其“五位已上位记式”的依据就是唐的制授告身式。江户时代的诸大名即将军的家臣们,通过将军的推荐而从天皇处得到官位,其位记也是延喜式的位记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明治修改之前。
由于日本继受的唐律令法体系因武家政治的存在而无发展必要,与中国的发展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会典法,既无继承的必要,也无内在的需求,其外在的实效性一直保持到明治之前。
[1]中田薰:《法制史论集》第4卷,岩波书店,1964年,第68页。
[2]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岩波书店,1952年,第65页。
[3]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4]本书第二篇第二章《简牍中的汉律令佚文》第五节《令的条文编号》。
[5]本书第三篇第六章《汉代决事比试论》。
[6]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7]内藤乾吉:《唐的三省》,《中国法制史考证》,有斐阁,1963年,第14页。
[8]大庭脩:《唐告身的古文书学研究》,《西域文化研究三 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料(下)》,法藏馆,1960年。
[9]神田喜一郎:《八思巴文字的新资料》,收入《东洋学文献丛说》,二玄社,1969年。
[10]本书第二篇第一章《云梦出土竹书秦律概观》。(https://www.daowen.com)
[11]大庭脩:《德川吉宗与〈大清会典〉——享保时期日清交流史之一斑》,《法制史研究》第21号,1971年。
[12]本书第四篇第一章《西汉的将军》第二节《将军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