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问题所在

第一节 问题所在

从宏观上看,汉代的法制、制度研究存在以下问题。西汉制度在《汉书·百官表》中记载得较为笼统,而东汉制度在《后汉书·百官志》中记载得较为详细,基于这样的记载,此后的正史职官记载及《通典》、《唐六典》等唐代政书,或将汉制置于当时官制源流的地位,或将自身的制度与儒教的产物《周礼》所述周制相关联,以其时代存在定位汉制。结果变成不是用汉制自身的逻辑,而是用后世或《周礼》制度的逻辑来理解汉制。于是制度史被视为仅仅是以记述机构罗列与职官变迁为目的的、枯燥乏味且缺乏前途的领域。因此我认为,无批判地墨守传统政书的记载,就不会刺激人们的研究欲望,从而导致诸如较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显著发展而进步缓慢、对相关制度的理解有失肤浅的后果。这里所探求的,正在于发现汉制所具有的自身规律。

在这种情况下,当下汉制研究的一个问题便随之而来。这就是汉律令以及与其同时期的政书散佚,造成了资料不足。因此通过辑佚增加材料,以使原本不清楚的汉制得到一些研究,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即使这些研究所解决的问题还很有限。宋王应麟的《汉制考》为其代表,钱文子的《补汉兵志》与徐天麟的《两汉会要》进一步扩大了成果。清孙星衍对汉代政书佚文的收集,在基础整理上成果显著,清末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张鹏一的《汉律类纂》、沈家本的《汉律摭遗》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也属于同类的整理成果。时至今日,自传世文献中机械梳理汉代法制资料的尝试已达到极限,除去在敦煌、居延、武威汉简等被发掘出的同时代的资料中获得偶然性的增加外,难以有新的进展。因此我们的研究,就是归纳性地利用这些资料以复原当时的制度。然而在此之际,追求汉代的独特规律不可忽视。如前述汉律研究诸作已反映一二,那种或基于唐律或套用西方法概念的研究,即采用其他体系予以解释的做法,是不能正确理解汉律的自身规律的。在这点上,对荷兰何四维通过归纳法研究汉律所取得的丰富成果,应给予高度评价。[1]

即使在从传世文献中已不能发现超越前人的法制资料的情况下,如果把握了汉代的独特规律,传世文献也还可以提供新的资料。比如当原则性地归纳出汉代制诏的形态,并以此为基本原则重新审视《史记》、《汉书》的记载时,即可发现同类诏书被分载的情形;明确了立法程序,则可证实某个记载就是法律文本的事实,从而使新资料得以增加。[2]还有一个重要的视点,就是不能平面地理解汉制,而应当发现有汉一代的时代差异,有必要理清某一官署在西汉两百年间是如何变迁的。即使同为汉律佚文,若不分辨其为汉初律还是汉末律而同等对待,也不是历史的方法。本书的论述将避免这类做法。

有关总论汉代制度的著作,除去一般性的概述外,在我国少到只有《中国官制发展史》上卷[3]第二章,此并非过言。较之中国的政书类,该书的显著特点是以天子为机构设为一节,又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外设宫内官厅一节,下列宗正、少府、詹事三署。不过由于其叙述全面依据《百官表》与《百官志》,因而不免感到是官制的平面罗列。在这方面,陶希圣、沈巨尘的《秦汉政治制度》广引正史记载,辟文官制度一章而叙及任用、升降、考绩等内容,堪称汉制概说的范本。[4](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在依据《百官表》逐一考察职官时,仍有众多职掌不清的官名,因此还需要具体的基础研究。对在这一阶段滨口重国[5]、鎌田重雄[6]、严耕望[7]等做出的揭示汉制的研究贡献,应给予极高的评价。在此并无逐一介绍评论的余地,只想提出一篇对汉代制度史研究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章,这就是加藤繁的《汉代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并窥帝室财政之一斑》[8]。该文探讨了少府的管理事项与属下机构的职掌,研究相当详细。将这一方法用于其他官署的研究,就能够重新对汉制进行综合性的考察。我认为通过这种研究的积累,就可以脱离前文所指出的将汉制解释为唐或唐以后的官制源流,换言之是唐代官制投影的窠臼,进而探寻出汉代所特有的统治机构的规律。

本章的时代范围主要是汉初至武帝时期,论旨为中央政府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