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顾虑
1.对女大学生婚育的担忧
刚毕业的女大学生,正值婚育的年龄,很多企业担忧会不会随后面临结婚、生育、哺乳的问题。而这种现象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成本负担。大学生毕业,基本上是晚婚晚育,国家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即为晚婚,晚婚可享受的晚婚假为10~30天不等(含三天法定婚假)。国家硬性规定女性生育假期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产假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如果有医院的相关证明,可以按照病假处理。女性在生育期间,企业不仅承担着生产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负担着岗位空缺造成的额外成本。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对雇佣女大学生有所顾忌。
2.对女性身体素质的担忧
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性的体力、精力不如男性。女性在经期、孕期工作效率、体力精力更是低于一般人。男性可以适应经常出差、应酬、加班,而女性由于身体素质的限制,往往更适合偏稳定的工作。企业出于这样的考虑更偏向于男性从事关键性的岗位,这样也拉大了男女的就业质量差距。(https://www.daowen.com)
(三)大学生就业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现状
2015年大学生毕业大军达749万人,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到2017年已经达到795万人,增长率为6.14%。毕业人数屡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每到毕业季,招聘会现场人山人海,大量毕业生网上海投简历,经常会出现几十个人争抢一个岗位的现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长,而中国的经济增长遇冷,企业吸纳应届生的数量有限。这种情况给企业提高招聘门槛、设置性别限制创造了条件。即使存在职业性别歧视,雇主仍然可以找到合适的人选。在这种条件下,女大学生只有接受更低的薪资或放低要求才能找到一份工作,这种现状加剧了就业质量的性别差距。
(四)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男女性别平等的法律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这些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方面做了一些限制。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提到男女有平等的权利,却并未提及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责任人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提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却并没有提及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企业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的不健全也使得雇主在用人过程中,实施就业性别歧视并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