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陪审团
第三章 刑事陪审团
刑事陪审团的普遍特征/数据表明,陪审团的裁定与它的组成人员无关/影响陪审团的方式/抗辩的风格和影响/著名律师的说服方式/陪审团对哪些性质的罪犯比较宽容,对哪些性质的罪犯更为严厉;两种罪行的性质/陪审制度的作用,法官取代陪审团会带来的危险
在这里,我无法研究每一种类型的陪审团,所以我只研究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即刑事法庭陪审团。这类陪审团是实名的异质群体的绝佳例子。我们将看到,它会表现出很容易受暗示、缺乏理性能力的特点,它容易受群体领袖的影响,尤其是受无意识情绪的引导。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我们还将看到一些有趣的例子,会发现那些不了解群体心理特征的人可能会犯的错误。
陪审团的例子首先为我们证明了,对裁定结果,群体中个体的智力水平毫不重要。我们已经知道,当要求议会审议一个技术性并不强的问题时,智力毫无用处。就像一群科学家或艺术家聚在一起,仅仅因为他们是一种群集,他们对一般性问题做出的判断与一群泥瓦匠或杂货店老板做出的判断相比也没有多大差别。很多时候,特别是在1848年以前,法国司法部对陪审团成员的挑选非常谨慎,规定只从知识分子阶层,包括教授、公务员和作家中挑选陪审员。现在的陪审员全都来自小商人、小老板和他们的雇员。但是,令专家大为惊讶的是,无论陪审团由什么阶层的人员组成,其裁决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使敌视陪审团制度的法官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结论。刑事法庭前庭长贝拉德·德斯·格拉热先生在他的回忆录中谈到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今天,陪审员的选择实际上掌握在市议会手里,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政治和选举需要,将人们列入或移出名单……他们选出的大都是商人,还有政府部门的雇员,身份的重要性已大不如前……很多陪审团成员都是徒有热情的门外汉,坐在庭上的法官和那些最热心公义的人士一样,其身份和专业知识都不再有用。陪审团的精神从未改变,他们的裁决一直那样,既没有变好,也没有变得更糟。
对上述内容,我们只需要记住它正确的结论,而不是它无奈的论述。对这种无奈,我们大可不必感到惊讶,因为律师和法官大都对群体心理学一无所知,所以对陪审团也一无所知。在上面的事例中,我还找到了证明这一观点的证据。格拉热先生说,拉肖先生是刑事法庭最杰出的律师之一,他充分地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抗辩,指出了陪审团整体的不理性。但是我们仅仅依靠经验就很容易认识到,这样的质疑根本无用。事实是,在今天,公诉人和律师,甚至整个巴黎律师界,都已经完全放弃了对陪审团的质疑权;正如格拉热先生所说的那样,“裁决一直那样,既没有变好,也没有变得更糟”。
与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受情绪的影响很大,受法庭辩论的影响很小。一个出庭律师写道:“他们无法忍受孤儿或哺乳期母亲受审的场景。”格拉热先生说:“一个女人只要有好看的外表,就足以赢得陪审团的好感。”
陪审团成员对自己可能成为受害者的犯罪行为绝不怜悯——而且,这种罪行对社会的危害也最大——相反,陪审团对激情犯罪则相对宽容。他们对杀害婴儿的未婚母亲,或者向始乱终弃的男人泼硫酸的少女,也很难做出严厉的裁定,因为他们本能地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轻微[1];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保护被遗弃的少女时,她为报仇而犯罪,这不仅无害,反而有益,因为这可震慑潜在的诱奸者。
陪审团在法庭
陪审团,全称为公民陪审团。1670年,贵格会会员威廉·佩恩和威廉·米德因在格雷斯丘奇大街上向非法集会的民众布道而遭受审判。图为爱德华·布谢尔等十二名陪审员拒绝对佩恩和米德做出有罪裁决的场景。
陪审团和所有群体一样,也深受威望的影响。格拉热庭长说得很客观,虽然陪审团的组成很民主,但他们的喜好却很贵族:“地位、出身、财富、名望和是否雇请著名律师,一切出众的或者能为被告带来光彩的东西,对被告都极为有利。”
好律师的首要任务是调动陪审团的情绪,像应对所有的群体一样,要少说理,或者只使用最简单的推理。一位在法庭上一直成功的大律师,曾经很好地阐述过律师应该在法庭遵循的准则:
在进行辩护时,要密切关注陪审团,这样才能找到最有利的机会。律师要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从陪审员的脸上读出自己每句话的效果,并做出结论。第一步是确定陪审团中哪些成员已经在支持自己的主张,然后,把注意力转向那些对被告怀有敌意的成员,并努力找出他们怀有敌意的原因。这是律师工作中最微妙的地方,因为在正义感之外,认为被告有罪的理由还有很多。(https://www.daowen.com)
这寥寥数言,道出了庭辩艺术的全部技巧。我们已知道,为什么事先准备好演讲稿的演讲效果很差,因为我们在演讲时,更需要根据听众的反应随时调整措辞。
律师不需要使陪审团的所有成员都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是要争取他们中灵魂人物的支持,因为他将影响大家的意见。就像在其他所有群体中一样,陪审团里也有少数人是其他成员的引导者。前面那位英国律师还说:“根据我的经验,其中一两个威望高的人一定是带动陪审团其他成员的人。”因此,很有必要以巧妙的暗示征服那一两个人。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取悦他们。已被取悦的人很容易被说服,你说什么他都愿意接受。在对拉肖先生有趣的描述中,我找出了下面这段轶事:
众所周知,拉肖在每次法庭辩论时总会特别注意两三个他认为有影响力却又固执的陪审员。通常,他总能成功地争取到这些顽固的陪审员的支持。但是有一次在外省,为争取一个陪审员,他用了三刻钟巧妙地进行推论,却没有一点效果。这个人是第七陪审员,坐在第二排的第一个座位上。当时,案子的进展很令人绝望。但突然,拉肖在一段充满激情的辩护中停了下来,对法官说:“您是否可以让人将前面的窗帘合上?”那时,强烈的阳光正直射第七陪审员的两眼。听他一说,那个陪审员脸红了,朝他笑了笑,以示感谢。最终,拉肖赢得了那场辩护。
许多作家,包括一些最杰出的作家,最近发起了一场反对陪审团制度的运动,但面对这样一个实际上常犯错误但又没有制衡的阶层,陪审团制度仍然是保护我们权利的唯一有用的制度。[2]其中有作家主张,陪审团成员应该完全从文化阶层中挑选;但是,前面我们已经证明,即便这样,陪审团的裁决与现行制度下产生的裁决并没有多大不同。另一部分作家以陪审团所犯的错误为依据,主张取消陪审团,而以法官代之。
很难理解这些想成为改革者的人怎么会忘记,他们归结于陪审团的错误其实是司法人员在初审时犯下的。当被告人被带到陪审团面前时,他已经被警官、预审检察官、公诉人、预审法官认定有罪了。显然,如果被告的罪行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裁定,那他就失去了唯一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陪审团的错误首先是司法人员的错误,所以出现严重错判的责任一定在法官。比如最近对L医生的有罪判定就是这样。
一个半疯半癫的女孩指控L医生为了30法郎给她做了非法手术,结果检察官以极度愚蠢的罪名起诉了这位医生。如果不是激起了公愤,迫使最高法院下令将其释放,他会被送去接受刑罚。本市几乎所有的人都认可这位医生品格高尚,这才使指控他有罪的错误不证自明。法官们虽然也承认了这一点,但是出于对自己所在阶层的考虑,他们仍竭力阻止释放令的签署。
在所有类似的案件中,面对自己不懂的专业细节,陪审团当然只能听取检察官的意见。他们认为,毕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调查案子,法官自然有能力搞清楚那些最复杂的问题。那么,到底是谁错了,是法官,还是陪审团呢?
我们应当大力支持陪审团制度。或许,正是这一制度造就了不被个人取代的群体,只有它能缓解法律的僵硬。因为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从原则上讲,法官必须无视任何特殊的个案,他只针对事而不针对人。法官是严肃的,除了律条,他不应该让其他因素影响他的判断。他对那些杀人越货的盗贼,对那些被诱奸、被遗弃、被迫杀害婴儿的可怜少女,都应以同样的律条处以极刑。但陪审团不一样,陪审团会本能地认为,被诱奸的少女其罪恶比诱奸者要轻很多,法律既然没有惩罚后者,那么她们就应当得到宽恕。
在充分了解了各社会阶层的心理以及其他类型群体的心理之后,如果是我,当我被错误地指控有罪时,我宁愿求助于陪审团,也不愿意求助于法官。因为在前者那里我有申辩的机会,能让他们认识到我的清白,但在后者那里则不可能。群体的力量是可怕的,但某些职权的力量更可怕。群体愿意改变信念,阶层则绝对不愿意。
[1]顺便说一下,陪审团本能地把犯罪分为有社会危害和无社会危害两类,这样做并非不公正。刑法的目的显然是保护社会不受危险犯罪的侵害,而不是对危险犯罪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法官原则,尤其是在法官的头脑中的原则,仍然浸透着古老原始法的复仇精神,“复仇”(源自拉丁语的“Vindicta”,有“起诉”的意思)一词仍在日常中使用。法官有这种倾向的证据是,他们中的许多人拒绝使用贝伦格法,该法律允许被判刑的人不必服刑,除非他是再次犯罪。但是,没有法官否认对初犯进行刑罚后必然会导致受罚者进一步犯罪,因为统计数据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法官认为缓释被判刑的人,罪犯就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他们宁愿为社会制造一个危险的反复犯罪者,也不愿意宽恕罪犯。——原注
[2]实际上,法官是唯一的行动不受管制的行政官员。民主的法国尽管经历了种种革命,却没有拥有一部像令英国人引以为傲的《人身保护法》那样的法律。我们驱逐了所有暴君,却在每个城市任命了一个法官,让他可以任意处置公民的名誉和自由。一个微不足道的预审法官(在英国没有准确对应的这种预审法官),刚大学毕业就拥有令人作呕的权力,只要他认为他们有罪,他就可以把地位很尊贵的人送进监狱,而不必向任何人说明理由。他可以以调查为由,把这些人关押六个月,甚至一年,然后释放他们,不用赔偿或道歉。在法国,“传票”如同“敕令”,区别只在于后者只有身居要职的人才能申领,虽然它使君主制受到了谴责。传票则是掌握在某个阶层成员手里的工具,而这个阶层却并不开明,也不独立。——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