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一、南朝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从东汉以来,土地制度的历史倾向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进入东晋南北朝以后,这一总的历史倾向虽然继续得到加强,但在南方和北方却经历了很不相同的发展过程,从而使南北朝的土地制度各具特点,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早在孙吴时期,江南的豪门地主势力即在迅速发展壮大。《抱朴子外篇》卷三四《吴失篇》称吴国的大族是“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表明孙吴时期的江南即已存在规模巨大的封建田园。西晋征服孙吴后,正在发展中的江南豪门地主在经济上基本没有受到触动,后来的东晋侨寓政权更不敢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因此江南豪门的大土地所有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扩展。

永嘉乱后许多北方士族迁到江南,他们力图在江南重新建置田园,渴望获得土地的心情十分迫切。然而孙吴时期的江南豪门既已“田池布千里”,北来士族聚居的三吴一带又正是江南豪门势力最强大的区域,所以侨人士族想在那里无限止地发展田园而不触动原有势力,显然十分困难。他们之中居于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人物曾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例如王道就由皇帝赐给建康土地八十余顷,著名书法家王羲之、名臣谢安也挤在建康及吴、会地区“求田问舍”,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重建田园的愿望。但侨人士族中的大多数人却往往不能如愿以偿,有的甚至直到南朝后期仍无“一廛之田”,“悉资俸禄而食”。[35]充分体现了在三吴地区得田的不易。

我们知道东晋南朝的领域内还存在许多未垦土地。然而如湘赣以南是过于僻远了些;淮南一带自三国以来便十分荒旷,却因地当南北要冲,常为战地,不是安居乐业之所;另外如现在的镇江至常州一带,自孙吴以来就是个地广人稀的屯田区,家道中落的刁氏还曾在这一带重新建立规模巨大的封建田园。[36]但这里的风气素来尚武习战,和标榜礼法的高门士族习尚不合,因此那些第一流士族似乎不屑于枉顾。三吴地区的良田沃壤既已大部集于南方大族之手,侨人士族在这一地区获得已垦熟田的企图既然难以达到,所以他们如果一定要在这一地区求田问舍,就只有找过去未曾开垦或者土地使用价值较低的地区。事实上他们正是这样做的。如当时号称贫瘠的吴兴,有王羲之、谢安等第一流高门在那里置田立产,梁代徐勉的儿子则在姑孰买得“舄卤之地”。再远一点的会稽,郡城所在的山阴附近虽然土地肥美,却早已为当地的虞、魏、孔、贺诸姓大族占领,再加上北来士族插足其间,以致“土境偏狭,民多田少”,土地集中的现象十分显著。而同属会稽境内的余姚、鄞、鄮等滨海诸县,却还有大量的未垦湖田,需要劳动力去“耕起空荒”。《晋书》卷八〇《王羲之传》载羲之与谢万书云:“比当与安石东游山海,并行田,视地利,颐养闲暇。”当时习称会稽为东土,他到那里去不仅仅是游赏,而且还为了“行田、视地利”,即巡行田舍,视察可以开垦的土地。与王羲之结伴东游的谢安同样不是专为欣赏山水,在他遗留给子孙的田业中,就有分布于会稽者。谢家除谢安一支外,谢玄在会稽的田业也不少。《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称“灵运父祖并葬始宁县,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尽幽居之美”。他在《山居赋》自注中也说这个别业是他的祖父车骑(玄)“经始此山”。本传称灵运自己亦“凿山浚湖,功役无已。寻山陟岭,必造幽峻……尝自始宁南山伐木开径,直至临海,从者数百人。临海太守王琇惊骇,谓为山贼”。又称“会稽东郭有回踵湖,灵运求決以为田”。后因太守孟顗“坚执不与”,灵运“又求始宁岯崲湖为田”。《宋书》卷五七《蔡廓附子兴宗传》称“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封略山湖,妨民害治”。梁任昉《为齐竟陵王世子临会稽郡教》云:“富室兼并,前史共蠹;大姓侵威,往哲攸嫉。而权豪之族,擅割林池,势富之家,专利山海。”[37]总之,聚居于吴会地区的北来侨人在本地区获得已垦熟田的愿望受挫以后,遂以屯封别墅形式将封建田园向山林湖泽地区发展,这一点又似乎在会稽一带表现得最为突出。[38]

侨人士族中的上层集团挤在建康、吴会地区求田问舍,进一步加速了当地土地集中的趋势。而江南豪门也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扩大他们的土地占有。《宋书》卷五四《孔季恭附弟灵符传》:

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

作为会稽四姓之一的孔氏原本“产业甚广”,永兴所立田墅乃是新的发展。该墅含山带水,自系封锢山泽所立。吴兴豪族沈庆之则在娄湖辟有园舍。《宋书》卷七七本传称他:“以宅还官,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閈焉。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钱尽在此中。’身享大国,家素丰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江南豪门在原有基础上的扩大田产,也同样采取屯封别墅的方式向山泽进军。

在南朝大土地所有向山泽的进攻中,依仗特权的皇室也不落人后。《南齐书》卷二《高祖纪》建元元年(479年)四月己亥诏:“二宫诸王悉不得营立屯邸,封略山湖。”这种诏书当然得不到贯彻。后来齐竟陵王萧子良竟在宣城、临成、定陵三县“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梁宗室萧正德则“自征虏亭至于方山,悉略为墅”[39]。

由此看来,北来侨人重建田园的愿望主要只能通过占领山泽来满足,而江南豪门的土地扩展因北来侨人的挤入也只能走向山泽。我们看到在三吴地区与开发山泽相适应的是屯封别墅纷纷建立,它成为东晋南朝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种独特形式。

我们知道两汉时期就常常有豪强私占山泽,但法律上从来没有承认其合法,除非皇帝下令封禁,山林湖泊在原则上应对一切人开放。东晋以至宋初,政府曾经多次下令禁止私家封禁山泽,并声称要加重处罚。然而据《宋书》卷五四《羊玄保传》所载,这些禁令对于竞相私占山泽的南北大族并无多少约束力。所谓“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这从前文所述也可以得到印证。而且由于无法禁止大土地所有者向山泽的进攻,国家竟放弃自己对于山林川泽的传统权力,重新制定了若干条妥协性较强的法规。这些法规首先承认山林川泽的私人占有,只要对已占山泽进行过“加功修作”的,就准其占有。对于少占或未占者可以按品级补给,以保证利益均沾。无论旧有还是新占,国家一律承认私有,纳入财产项目,在赀产簿上登记。基于既得利益不予触犯和利益均沾的原则,政府满足了已占、未占或少占的各级贵族官僚对于山泽的要求以后,才宣布规定之外不得再占。这个文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山林川泽的私人占有,它标志着山林川泽这一块最后的国家“公有地”也通过屯封别墅的形式和大土地所有联系起来。这是汉末以来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一个重大进展。从此侨人士族以屯墅形式占领山泽建立田业,即“权豪之族擅割林池,势富之家专利山海”,成为一种公开而普遍的状态。(https://www.daowen.com)

东晋南朝的屯墅、田园作为封建大土地所有的组织形态在经营方式上表现出高度的自给自足性质,所谓“闭门而为生之具已足”。因此田园别墅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生产项目。如《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所载《山居赋》,描写他的别墅包括水陆田亩、竹林、果园、菜圃等。赋中说“春秋有待,朝夕须资,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自外何事,顺性靡违”。由于别墅几乎提供了一应生活所需,所以他完全可以“谢工商与衡牧”。田园别墅的主人偶尔也出售一部分自给有余的东西,但这在田园别墅的经济中是很次要的。

田园别墅的直接劳动者主要是佃客和其他各种名目的封建依附者,以及奴婢,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是出于避役逃亡因而丧失土地沦为私属的人民。大土地所有者为了使自己有足够的劳动人手,自魏晋以来就经常地争取国家的编户,使之成为自己的依附者。西晋给客制规定了官员按品级荫客的限额,同时又在法律上第一次规定了客的私属身份。东晋时我们又见到关于限客的规定。《隋书》卷二四《食货志》:“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下文具载按品占有佃客的数目。据《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南兖州条:“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所云“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是指永嘉乱后流移南境的人户自行投庇大姓为私客。“给客制度”就是为了限制大姓私占,重新颁布客的限额,把自行投庇的客纳入法律的轨道。《隋志》所载各级官员依品荫客限额,比西晋户调制的限额有所增加,第一、二品佃客无过四十户,以下每品递减五户,至九品五户。这大抵是太兴四年的给客制度。《隋志》明确记载客无课役,佃客分成交租,又说“客皆注家籍”,表明他们是合法的私属。然而合法的有限的私属并不能满足东晋南朝封建大土地的迅速发展,事实上还有大量的超额的私属即所谓隐丁匿口聚于私门。如上文所述,东晋豪强大量隐匿私附,山遐到余姚任县令,到县八旬,清查出豪强私附户口万余,后来还因此事免官。正如《晋书·庾翼传》所云:“大较江东政,以伛儛豪强,以为民蠹。”东晋末年刘裕当国时曾对豪强私附进行过一番整顿,但此后这种隐丁匿口的情况并没有改善。《南史》卷五《齐本纪·东昏侯纪》称:“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凡属名多不合役。”《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二年(570年)八月甲申诏:“其籍有巧隐,并王公百司辄受民为程荫。”所谓“属名”、“程荫”等名目,均是私附。我们还看到,随着南北豪门向山泽的进攻,他们以屯封别墅形式把逃亡农民重新附着于封建大土地上,使私属队伍急遽扩大。南齐虞玩之称“弥山满海皆是私役”,梁代贺琛说“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政府繁重的徭役也促使农民成批逃亡,投附私门,梁代号称“天下户口几亡其半”[40],“太半之人并为部曲”[41]。这都标志着大土地所有在与国家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不过屯邸别墅组织了广大劳动者,在对劳动者剥削的同时,也使山林川泽得到开垦利用,对江南的开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这主要是佃客等各种依附者辛勤劳作的成果。

讨论东晋南朝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还应该提到各种形式的官府土地。东晋南朝的军府和州郡县都有公田。东晋初应詹上表建议:“都督可课佃二十顷,州十顷,郡五顷,县三顷,皆取文武吏、医、卜,不得挠乱百姓。”[42]应詹的建言是否立即实施,我们不知道,但东晋以至南朝的军府、州郡县有田并且由吏耕种却是事实。王羲之曾在一封信上说:“此三顷田乐吴旧耳,云卿军府甚多田也。”[43]《晋书》卷八一《朱序传》载序“表求故荆州刺史桓石生府田百顷,并谷八万斛,给之”。此府即指荆州军府。关于州郡县公田,史载陶渊明在义熙元年因“彭泽去家百里,公田之利,足以为酒,故便求之”。受任彭泽令后,果得公田三顷,由吏耕种,[44]与应詹上表县课佃三顷取文武吏耕种正相附合。元嘉初始兴太守徐豁曾在上表中谈道:“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他认为这种苛重的吏役是造成民户“岁减”的主要原因。[45]《宋书》卷三《武帝纪》载永初二年(421年)二月制,称“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顷”,暗示中央官吏在此之前就拥有作为俸禄的公田。同书卷六《孝武纪》载孝建三年二月诏亦称,“内外官有田在近道,听遣所给吏僮附业”。更表明中央各机构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公田,而且一如地方州府军府,也是以吏耕种。

关于魏晋南北朝的吏役,我曾写过专文论述。[46]大抵东晋南朝时期地方的军府、州府以至中央官府都拥有为数众多的吏。如刘宋永初二年,荆州军州二府拥有的吏员经过裁减以后还有一万五千。一般散州小镇,吏额自然比不上重镇荆州,但也总是大大超过规定的员额。这些为数众多的吏虽然不全是从事生产,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军府公田上的劳动者。上述东晋将领朱序曾向荆州军府求得田百顷,谷八万斛,表明荆州军府田面积广大,而这些田必定是以吏和兵耕种。从上引《徐豁传》中所载吏役的苛重,我们有理由认为东晋南朝用于生产的吏实际上是魏晋军屯制度的继续。《宋书》卷二《武帝纪》载义熙八年刘裕平定江陵后下令,“州郡县屯田池塞,诸非军国所资,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州郡县吏,皆依尚书定制实户置”。一方面要求州郡县除掉那些“非军国所资”亦即地方官私自设置图利的屯、田、池、塞;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员额置吏,不要超过。实际上这二者是相关的,因为地方政府如果在规定的公田之外另置屯、田等,耕作屯、田的吏必然要相应超额增置。这段材料除了反映公田与吏的联系以及地方军政机构超额置吏的原因以外,还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即地方机构的土地经营与山泽占领的关系。

所谓屯在刘宋以后并非单指屯田,往往与开发山林有关,既有农业性开发也有手工业性开发。[47]刘裕令中要求罢除的屯、池等,正是地方官为谋取私利封锢山水所置。《宋书》卷四七《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发调工巧,造作器物。敬宣到郡,悉罢私屯,唯伐竹木,治府舍而已。”则宣城郡在属县山区立屯供“府郡费用”由来已久,后来有的官员另立刘裕令中所谓“利入守宰”的私屯,“造作器物”,敬宣到郡一律废罢,只留下那些所谓“军国所资”的旧屯。宣城郡开发山县所立之屯似乎主要是手工业性质,但刘裕令中是屯、田以及水产业性质的池并列。

官方开发山泽的情况刘宋以后似乎愈演愈烈。尽管严禁官私“封略山湖”的诏书不断颁布,但多是具文。直到梁大同十一年(545年)还在下诏处理各地所置“不便于民”的屯、传、邸、冶以及田、园等,[48]其中屯和田园都与官府的大土地占有有关。

上面粗略分析了东晋南朝各级政府机构和军府的公田及其经营,并涉及到公田以屯、田、池形式向山林川泽的扩展。这种公田,特别是各级官僚在规定之外私自置立的屯、田、池等,往往以各种形式与大土地所有发生联系,或者说滋长了新的大土地据点。《梁书》卷三载大同七年(541年)十一月诏:“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对于富家豪室以假赁形式占取公田后再以贵价转租给贫民,诏书既承认了已假者的既得利益,“特听不追”,又规定只要富室贷给贫民种粮,就不在禁例。而赤贫农民在无法筹措种粮的情况下又不能不忍受“贵价僦税”的剥削,因而这种限制只能是空文。

在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普通地主,他们不具有荫庇逃亡的力量,其土地上的劳动者可能是非依附性的佃农或所谓“十夫客”的佣工之类。[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