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至北魏前期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
自从西晋末年大乱,北方人民成批迁徙到江南以及东北、凉州等地,拥有大片土地的大姓豪门也抛弃了他们的田园。随着各族政权的更迭和无休止的战争掠夺,尚在北方的汉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也被频繁地强制迁移,或由南而北,或自东徂西,纷错往来,全视各个割据政权的统治需要而定。十六国时期见于记载的大规模移民竟达五十余次,[50]这一方面造成农业劳动力的游离状态(加之战乱和迁徙过程中的死亡),使北方农村中劳动力缺乏,生产停滞,大片土地荒芜;另一方面又使黄河流域的土地所有关系发生急速的变化,土地所有权乃至使用权都非常的混乱和不稳定。
我们知道坞堡组织在十六国时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永嘉之乱以后,北方原有地方机构遭到破坏,新的统治秩序又还没有建立起来,根基深厚的宗族乡里是当时最活跃和最可靠的社会基层力量。因此留在北方的汉族豪强,都纷纷集合宗族乡里,结坞筑垒以自保,一时黄河流域坞堡林立。无论是晋朝在北方的残余势力,还是北方各族政权的统治者,都不能忽视这些坞堡主的力量,往往根据其势力的大小而分别授予所占地区的地方官头衔,坞堡主之间也根据各自力量的强弱相隶属,这样就形成坞堡组织部分取代原有地方行政系统和基层组织的局面。
当时的坞堡组织大抵可分两类。一为本地大姓豪门在其家乡附近所建。《晋书》卷八八《庾袞传》称西晋末大乱,“袞乃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在那里“峻险厄,杜蹊径,修壁坞,树藩障,考功庸,计丈尺,均劳逸,通有无……量力任能,物应其宜,使邑推其长,里推其贤,而身率之”。“及贼至,袞乃勒部曲,整行伍”,进行抵抗。兖州高平人郗鉴在永嘉之乱时率千余家到邻郡鲁郡的峄山避乱,后被东晋遥授辅国将军、都督兖州诸军事。在本土结坞自保的广平大族游纶,则被石勒署为将军。另一类坞堡是流民组织,即所谓流人坞主。《晋书》卷六三所列诸人大抵都是这种流人坞主。如平阳人李矩被流徙的乡人“推为坞主,东屯荥阳,后移新郑”;东郡人魏浚先与“流人数百家东保河阴之硖石”,再屯洛北石梁坞;余不备举。此外如刘琨之在太原,祖逖之据谯,虽然都具有晋朝地方军政长官的身份,实际上也类似于流人坞主。
无论是本地大姓豪门就近择险屯守的坞堡,还是保聚异乡的流人坞堡,都是战乱时的一种特殊组织。坞堡主对于统率的群众,既是家长,又是领主。所有群众都是他的领民,又是包括子弟宾客的家族组成的武装即家兵和部曲。他们在坞堡主统率下从事战斗和生产,所实行的大抵是屯田制。本乡就近建立的坞堡尽管没有离开本土,但也无法完全保留原有的土地占有关系,因为在屯田方式下,土地名义上为坞堡组织所共有,实际上由坞堡主支配。流人坞堡组织既脱离本乡,自然丧失原来的土地占有关系,而在新的地方建立坞堡后,又必定要占据土地,组织生产。如上面提到庾袞先在邻县的禹山结坞,后见时局恶化,流徙到林虑的大头山立堡,而在大头山下耕种田地,实际上是在武装保护下的屯耕。《晋书》卷六三所载流人坞主邵续在与割据青州的大坞堡主曹嶷的对峙中,曾被嶷“破续屯田”;李矩曾派他的部将郭诵到阳翟“阻水筑垒,且耕且守”。又如刘琨在太原,“百姓负楯以耕,属鞬而耨”[51],拿着武器从事生产;祖逖在谯“佃于城北,虑贼来攻,因以为资,故豫安军屯,以御其外”。收获时“丁夫战于外,老弱获于内”[52]。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谈不上土地究竟归谁所有。而且流人坞主迁徙不定,在长期混战中兴灭无常,彼此掠夺人口或者被兼并者强徙居民的事常有发生,这就更加造成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巩固。至于《苻健载记》所记以流民大都督屯田,所耕屯的当然也是无主抛荒之田。
自刘、石之乱到北魏统一的百余年间,中间固然有相对安定的时期,比如《石勒载记》所说的“司冀渐宁,民始租赋”,以及前后燕占领河北,苻秦统一北方和后秦时期。但都为时不长,遂即大乱。在这短暂的和平中,国家户籍上的户口,大致还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从上节所述前燕户口可证。但由于战祸旋即发生,这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自然是不稳定的。
林立于黄河流域的坞堡组织随着北方走向统一,有的被消灭,有的自行解散。但坞堡可以消失,坞堡赖以建立的宗族乡里组织却依然存在。拓跋魏统一中原的时候,还是遍地可见这样的宗族集团。北魏前期不置乡官,而建立以宗族为基础的宗主督护制,正是对北方实际情况的承认,也是拖着氏族制残余的鲜卑拓跋贵族所能理解的基层组织形式。
关于宗主督护制的土地占有情况,没有具体史料可以说明。宗族成员应该各自拥有大小不等的土地,事实上当时北方的荒田也很多。其中大小地主从以后的均田制奴婢受田来看,可能比较普遍地使用奴隶劳动。豪强拥有荫冒户,在十六国时期的北方就十分普遍,所谓“百室合户,千丁共籍”。这种大户苞荫的形式正是当时坞堡组织的基础,若遇战争立即可以形成一支以宗族宾客亦即荫户组成的武装队伍。北魏宗主督护制同样是在大户苞荫的现实基础上建立的,但荫冒户与宗主之间的土地关系我们也不清楚。可能是带着土地投靠豪强,耕种的仍然是自己的土地;也可能是在豪强荫庇下垦种无主之田或佃种豪族的土地,于史均无具体例证。据《魏书·食货志》所载太和十年(486年)行三长制诏称,“富强者兼并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因而施行三长制时,“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充分表明豪强兼并的问题是严重的。值得注意的是直到太和改制前,宗主督护制还有短时坞壁屯垦的迹象。《北史》卷三三《李灵附孙显甫传》:“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显甫为北魏第一流高门赵郡李氏,他所集合的族人达数千家之多,则赵郡李族聚居恐怕将近数万家。显甫所开之李鱼川应即是垦荒,大概显甫以宗主身份主持土地的分配,甚至是集体屯垦。魏末葛荣起义,显甫子元忠“率宗党作垒以自保”[53],显然元忠继承了其父的宗主地位。诚然那时宗主督护制已废,但大姓实际上自有其宗主,这种宗族力量是不能消除的。《通典》卷三所载《关东风俗传》称魏末齐初,“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这种情况自然在以前即是如此。(https://www.daowen.com)
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状况一直延续到太和改制以前。李安世上疏建议均田,说到流移人家返乡争田,而“年载稍久”,甚至“事涉数世”,故难以判明。又说争地者“远认魏晋之家”云云。[54]可知返乡所争之田是数世以前他们祖先因流徙而抛弃的,长期以来归属不明。李安世的上疏表明,这些久弃土地的归属问题引起了激烈而长久的争讼,同时也表明北方土地所有权长期不稳定的状况开始改变,正在趋于稳定。
十六国以至北魏前期,与土地所有权不稳定相联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存在大片的荒田。西晋末年以来的频繁战乱,使大量人民死亡、流移。留在北方的人民更是经常处于颠沛流离的过程中,大量劳动力长期游离于土地,致使黄河流域及关中的大片大片土地长期抛荒。北魏在统一北方的战争中,每下一地,往往将大批人户迁到代京一带。如拓跋珪天兴元年(398年),曾经一次迁徙河北各族人民三十六万,百工技巧十余万人到代京及其附近地区,[55]致使人口业已减耗的河北地区更为空荒。河南一带,永嘉乱后人民相率南迁,所谓“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直到桓温北伐,河南仍是满目萧条,史称“苍生殄灭,百不遗一,河洛丘墟,函夏萧条,井堙木刊,阡陌夷灭”[56]。破败荒凉的程度更甚于河北。北方统一后,战争趋于平息,北魏便企图从别处迁徙人民到河北等地填补空荒。如拓跋焘真君五年(444年)曾迁徙被征服的北部民到冀、定、相三州为营户,这次反魏的北部民有五千余落,杀死之外悉被迁徙,为数必不少。真君六年、七年又曾“南略淮泗以北,徙青徐之民,以实河北”[57]。拓跋宏延兴年间(471—476年)又两次迁徙敕勒部落于冀、定、相、青、徐、齐、兖诸州为营户,暗示黄河流域大量荒地的存在。直到孝文帝迁洛之后,还在黄河南岸开辟广阔牧场。《魏书》卷四四《宇文福传》称:
迁洛,敕福检行牧马之所。福规石济以西、河内以东,拒黄河南北千里为牧地。事寻施行,今之马场是也。
那时(太和十七年,493年)均田制早已施行,黄河两岸却还容得下如此广大的马牧。十六国时期石赵、苻秦以及中原地区的坞堡组织曾以屯田方式垦荒生产,北魏早期也曾在五原屯田。《魏书》卷二《太祖纪》登国九年(394年)条载,“使东平公元仪屯田于河北五原,至于棝阳塞外”。其地当今河套的北套地区,规模颇大。直到均田制施行之后,我们还看到北魏“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屯田。州郡民的十分之一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这样大的屯田规模,足见北魏境内国家掌握的无主荒田面积之广。至于南北交界的两淮地区,直到魏宣武帝景明正始之际,还在广开军屯,“诏缘淮南北所在镇戍,皆令及秋播麦,春种粟稻,随其土宜,水陆兼用,必使地无遗利,兵无余力”[58]。总之,即使在均田制施行后的北方仍有大量的未垦荒田。而大片国有荒地的存在,正是均田制得以推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荒田和无主之地的相当一部分被强宗豪族所占,上引李显甫开李鱼川即是一例。《魏书·李安世传》说,由于饥荒,民多流移,豪强多有隐占。豪强广占土地接纳流亡是南北朝的共同现象。但南朝的隐丁匿口不上户籍,北朝的荫附户“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如上节所述,自十六国以来即是如此。然而十六国的坞堡制以及北魏前期的督护制下,这些隐附户口似乎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北魏前期户租重至三五十石,实际上即是对北魏一家三五十户的一种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