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六国时期
永嘉乱后,北方各族先后在黄河流域、关陇、河西以及辽河流域建立政权,其中不管哪个政权,本族成员总是军队的主力和骨干。
刘渊起事,选择在匈奴聚居的左国城,主要兵员来自匈奴五部之众。史称起兵两月,即有“见众十余万,皆一当晋十”。石勒初起,没有自己的部落可以依靠,但稍能立足便注意打出羯族酋帅的旗号,派人到羯族聚居的“并州山北诸郡”招附本族成员。前秦早在苻洪时即以关中群氐的首领身份拥有大量部族兵。姚秦的军事实力同样来自羌族。[12]可见诸入塞少数族起兵,均是依靠本族部落,保持在内地的部落组织是他们的基本兵源所在。诸如起于北方边境地区的鲜卑拓跋、慕容诸部,部落尚是他们的基本社会组织,故其军事力量更只能来自本部族。
但十六国时期的任何一个少数族,都不能仅仅依靠本部族力量,在汉族众多的中原地区建立政权,进行统治。当某一少数族在中原地区取得军事政治优势时,往往允许附从于己的其他部族保持部落完整,并要求他们承担奉命调发军队的义务。刘渊举兵反晋以后,影响日益扩大,史载怀帝永嘉二年(308年)徙都蒲子,“上郡四部鲜卑陆逐延、氐酋大单于征、东莱王弥及石勒等并相次降之”[13]。关中氐酋苻洪、羌族首领姚弋仲也先后归附。后刘曜被后赵击败,苻、姚又相继向石虎输诚。归附同时,归附部族也就负有向征服部族提供兵员的义务。少数族政权往往把这些附从部族作为自己军队的重要来源。由于附从部族保持自己的部落,对这些部落的征发,就只能通过其酋帅进行,刘汉、石赵、姚秦等政权中的单于台,就是为了保证对附从部族的管理和征发而设。(https://www.daowen.com)
在各族政权直接控制的区域内,汉人除交纳租赋负担差调外,通常只服力役,不服兵役。只有在发动大规模战争时才普遍征发汉族编户。例如前燕慕容儁准备大举南侵、前秦苻坚大举南侵时,都曾大规模地普遍征发民丁。石勒的军队中有为数不少的汉兵,其中有在将领率领下投降的西晋部队和放弃抵抗的流民武装,如“魏郡太守刘矩以郡附于石勒,勒使矩统其垒众为中军左翼”,北中郎将刘演部将临深、牟穆等“率众数万降于勒”。[14]有关史籍表明,石勒并没有将这些晋军降部分别编入部落军,而是令其单独成军。石勒败降雍州流民武装王如、严嶷等部后,大抵也是同样对待。除此以外,少数族军队的汉兵还有由坞堡组织提供的士兵。汉人坞堡主归附某一政权后,他们同统治者构成的关系,类似部落酋长同征服者的关系,坞堡主向征服族提供士兵和粮食,以换取自己的地位。石勒攻击魏郡、顿丘诸坞堡后,“假垒主将军都尉,简强壮五万为军士”。苻坚于淝水败后,被慕容冲军围困在长安,“关中堡壁三千余所,推平远将军冯翊赵敖为统主,相率结盟,遣兵粮助坚”[15]。
综上可知,十六国时期,建立政权的少数族无不以本族成员作为军队的骨干。以本部落民为基础,并有大量附从部落参加而组成的部落军,是十六国少数族政权的基本军事力量。无论是本部族,还是附从部族,均采取普遍征兵的方式。当兵是部落民的义务和权利,他们正是以所有部落民都有兵役义务的观点,来对待统治区域内的汉人,在大规模军事行动时普遍征发汉族民丁当兵。他们同样是用对待附从部落的办法,把投降的晋军、归附的坞堡主和流人武装皆视同附从部落,从中调发队伍参加作战。总之,十六国时期,魏晋的世袭兵制已经不复存在,代之的部落军,兵士身份至少不低于一般同族人,甚至更高。当兵的汉人在身份上除了民族歧视外,在兵役上也被视为部落或附从部落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