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兵制的差异
以上我们分别概述了东晋南朝和十六国北朝的兵制,不难看出,南北兵士的来源和身份显然不同。
东晋南朝继承三国西晋的世袭兵制,兵士(包括武吏)身份卑微,子孙相承。其来源除了世袭以外,可能出自强制征发,但不是经常情况,还有罪人或逃亡罪人的家属。一人入军,全家从役,称为“营户”或“军户”,不属州郡。世袭兵是东晋南朝中央和地方的基本队伍,同时也有召募。东晋以来,随着军事需要,往往听将帅召募。召募对象主要是逃亡农民,即所谓“山湖人”。著名的北府兵则召募北来侨人组成。应募士卒成为主帅的部曲,他们随从主帅征镇,并从事主帅私人的力役。部曲对主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封建依附关系,但既非世袭,也不一定终身服役,和世袭兵不同。南朝召募制推行日广,逐渐成为主要的军队建置形式,到了梁代,甚至“太半之人皆为部曲”。虽然所说部曲可能不尽指募兵,但至少可以看到被称为部曲的募兵较多,从东晋南朝兵制的发展看来,是世袭兵转向募兵。
概而言之,东晋南朝兵制的特点:一是兵士身份卑微,包括世袭兵和某种程度上带有封建依附性的出于召募的部曲;二是东晋南朝的农民没有普遍征发的常规兵役;三是东晋南朝的兵制的发展倾向是由世袭兵转向募兵。
北方自永嘉乱后,各族先后建立的政权大致都以本族人和附从各少数族人组成主力部队,本族人是核心和骨干,特别是禁卫军,基本上以本族人组成。汉族人只有在大规模战争时才行征发,通常只提供力役。北魏前期也是这样。献文帝元弘占领青、齐、徐、兖、淮北诸州,我们开始见到征自农民的南边番上戍兵。以后东魏的十五丁兵,西魏的六丁兵,北周的八丁兵、十二丁兵,都是这类普遍征发的服役丁男,也即是受田百姓。他们承担的兵役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征行作战之外,通常番上防戍,丁兵从来不是军队的主力。应当说明,番上防戍的丁兵下番之后,仍然是州县编户,他们的身份不低于一般百姓。
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实际上只是十六国以来部落兵的继续。从北魏以至齐周的军队主力都是鲜卑部落兵,因此军令用的是鲜卑语。《隋书·食货志》记载周武帝建德二年夏人即汉族人大量应募入军,他们本来是郡县户籍上登记的百姓,一旦入军,就全家入军籍,在府兵制下,有如《北史》卷六〇传论所云,“自相督率,不编户贯”,也就是府兵不编入州县民籍。直到隋文帝开皇十年,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民异籍分治源自鲜卑人当兵,汉人务农,种族界限这时基本上业已消除,建德二年(573年)已经“夏人半为兵矣”,军民分治也就顺理成章地随之革除。
概括言之,北魏兵制的特点有三:其一,北朝以鲜卑人及鲜卑化各族人组成的军队为主力,这种军队带有部落军性质,身份不低于平民和一般部落成员,由于鲜卑是统治民族,又由于军功是致身贵显的途径,军人身份甚至更为高贵。其二,北魏中叶以后,汉族百姓有经常性的番上征戍之役,这种兵役是力役的延伸。其三,北魏兵制的发展倾向是军民分治即鲜卑汉族分治的革除。
南北兵制的差异是显著的,差异的原因在于东晋南朝是三国西晋旧制的继承和发展,而北朝则是部落遗风的继承和发展。此外,东晋南朝户籍上编户寡少,而北朝中叶以后,特别是孝文帝改革以后,著籍户口远过于南朝,因此得以普遍征发百姓番上防戍,而南朝却不可能。
[1]参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收入何著《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晋书》卷七五《范汪附子宁传》;《文馆词林》卷六六七晋孝武帝《霆震大赦诏》;《宋书》卷五三《谢方明传》。
[3]《宋书》卷二《武帝纪》。
[4]《宋书》卷五二《袁湛附弟豹传》;《梁书》卷四八《范缜传》。
[5]关于吏役,详见上引拙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
[6]田著《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3页。
[7]《宋书》卷八《明帝纪》;《南史》卷七〇《郭祖深传》。
[8]《宋书》蔡兴宗、沈勃诸传;《南齐书·武帝纪》及李安民、垣崇祖、王广之诸传;《陈书》周文育、陆子隆、程灵洗、胡颖、蔡征诸传。
[9]《陈书》卷一三《荀朗传》。
[10]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17页。
[11]关于征发民丁及奴客为兵,详见上引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
[12]各见《晋书》载记。
[13]《晋书》卷一〇一《刘元海载记》。
[14]《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
[15]《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卷一一四《苻坚载记》。
[16]《宋书》卷七七《柳元景传》。
[17]《魏书》卷七七《高祖纪》。
[18]《魏书》卷六四《张彝传》。
[19]《魏书》卷五八《杨播附弟椿传》。
[20]拙撰《北魏南境诸州的城民》,收入拙著《山居存稿》。
[21]拙撰《北魏的青齐土民》,收入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22]《魏书》卷一九中《元澄传》。
[23]关于资绢亦见于《北齐书》卷二八《元孝友传》,此处不详考。
[24]参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5~220页。(https://www.daowen.com)
[25]从李冲建言实行三长制,三长分别享有复免户内一至三丁征戍之役的特权,以及李彪建言取州郡户十分之一屯田,免其征戍杂役,可见戍兵征发的普遍性。见《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
[26]周一良:《北魏镇戍制度考》及《续考》,收入周著《魏晋南北朝史论集》,中华书局1963年版。王仲荦:《北周地理志附录三种》,中华书局1980年版。
[27]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267页。
[28]《魏书》卷一八、《北齐书》卷二八《元孝友传》均以《北史》补。
[29]按族四闾,则二十五家为闾,闾二比,但二十五家何以平分?而且据以合算所省之丁数亦不符。又元孝友所说赀绢,过去我认为即是调绢,是错误的。
[30]《北齐书》卷二四《杜弼传》。参见日本滨口重国《东魏的兵制》,收入所著《秦汉隋唐史研究》上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
[31]《周书》卷二《文帝纪》下。
[32]《周书》卷二《文帝纪》下,《北史》卷五《西魏文帝纪》。
[33]《周书》卷二《文帝纪》下,《北史》卷五《西魏文帝纪》。
[34]我们还看到大统三、四年东西魏交战时,所虏东魏“甲士”都被留,所谓甲士亦即骑兵,多半是鲜卑或鲜卑化的他族人,而步兵或遣返或被杀。大统四年留在长安的东魏兵作乱,也就是这些甲士。被留甲士大抵被改编入伍,成为鲜卑部落军的一部。见《周书》卷二《文帝纪》。
[35]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5~279页。这类乡兵是否纳入府兵系统,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看法,这个问题尚待探讨。
[36]《隋书·食货志》记此事无“兵”字,按此字不宜删。
[37]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267~274页。
[38]拙撰《山居存稿》第399~410页。
[39]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47~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