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庸制及地、户税

一、租调庸制及地、户税

北魏至隋初,征纳租调以一夫一妇即一床为单位,那时已嫁妇女受田。隋炀帝免妇女、奴婢、部曲之课,当因他们不再受田,按照未受田者皆不课的原则,合予免除。唐代也不授妇女田,《赋役令》明确规定诸课口每丁一人输租粟二石,调绢二丈,布加八尺。[60]由此可知纳课与受田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不妨说均田是租调制的基础。我们从敦煌、吐鲁番两地所出户籍上见到所有附籍户口,凡是家有课口的课户全都有多少不等的“已受田”。[61]尽管宽狭乡之间每丁受田数额悬殊,一乡之间也有差异,比如西州实际授田情况是常田四亩,部田二亩(常田、部田有各种解释今姑不论)[62],十亩即算足额。沙州远远超过此数,但是大多受田不足,未受田远远超过已受田。又如以长安为中心的渭南地区,历来就地狭人稠,受田不足,贞观中新丰县灵口每丁受田只三十亩,也远少于应受田。至于狄仁杰所说“彭泽地狭,山峻无田,百姓所营之田,每户不过十亩五亩”,则更不待论。[63]虽然丁男受田数差距很大,但是征纳租调却假定每丁受田足额,一律按定额同等征收,因此租调只是据丁征纳。陆贽《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便说“丁男一人,授田百亩,但岁纳租粟二石而已”,即是假设每丁都受田足额。又说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租调据丁征纳,不问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多寡。因此国家财政收入的盈绌与课丁的增减密切联系,国家以严密的籍帐制度控制户口,主要是控制课丁,以保证财政收入。

武周以后,附籍人户大量逃亡。不但贫苦农民在繁重赋役和地主、商人、高利贷盘剥下被迫逃亡,甚至较富裕的农户也通过逃亡和各种隐匿手段以逃避加在他们头上的重担(主要是兵役和各种正课外的所谓差科),这就使国家丧失了大量课丁。根据吐鲁番所出唐西州诸乡户口账,我们看到唐初西州诸乡人户中,丁中比例较大,课丁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至少不低于20%。大约从武则天以后到中宗睿宗统治时代,课丁数字大幅度下降,当时曾有不少人提出户口逃亡问题,表明课丁的大量损耗并不限于西州一隅,而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64]我们看到高宗以后至玄宗天宝年间,户口数持续增长,但课丁在总户口中的比例却有下降的趋势。《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记天宝十四载(755年)户口数:

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原注: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口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原注: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

据此,天宝末年课户占全部户数的60%,这还不算突出。课口却在全部人口中只占15.5%,似乎可怪。日本日野开三郎氏在所著《唐代租调庸研究》Ⅲ《课输篇》(下)中对此作出解释,认为四千四百多万不课口中包括不输课丁在内,这是有理由的。吐鲁番所出《唐贞观十八年(644年)西州某乡户口帐》正是把不课口和课口不输合并计算。[65]《通典》卷六《食货·赋税》下载天宝末年租调所入,按课丁数计算,也是八百二十余万课丁,应亦不计不课口。不输课口包括卫士、兵募、杂任和各种色役,详见下文,这里暂置不论。但课口寡少不仅在于排除了不输课口,又在于大量课口隐漏,户籍不实。敦煌所出天宝间户籍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即女口远远超出男口。残存的《敦煌县龙勒乡天宝六载籍》中,女口约为男口的三倍,并在前籍后的三年间,女口增加十九人,男口仅增加一人。产生这样奇特的现象,即因男口隐漏之故。不但课丁隐漏,甚至为了防患未然,连中小男也通过谎报死亡或以男作女而大量隐漏。[66]由此可知,课丁实数由于隐匿谎报而大大缩减。我们还知道籍上有名的八百二十余万课丁中,有不少是所谓“虚挂”,这个数字的根据应为当年的户部计帐,户部计帐的根据是本年诸州计帐所列课口、课不输与不课口的数字,实际上业已死亡、没落、逃走、迁移的人户中的课丁在籍上并没有除名,他们承担的租调例由亲邻代纳,因此国家控制的课丁实际上还远少于八百几十万,对之下文还要详及。

户口不实、课丁相对减损是租调制难以维持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自从北魏施行均田制以后,租调便和受田有密切的联系,据丁征课的根据在于据丁受田。早在唐初,官府就从事调查每户占有田亩的情况,吐鲁番发现多种以记载田亩分配为主的簿帐。有的只记户主姓名及户内田亩数,有的除户主及田亩数外还记家口,但不记名字及丁中老小黄。这类簿籍关注的是田主与田亩的现状。我们发现至迟在武周时期,这种田主与田亩的关系已非常混乱。吐鲁番出有武周时期的西州勘田簿残片,内容是勘查籍、田、主三者的关系,对之近人多有考述。[67]残片所反映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田籍同”,应指三者符同;二是“有田无籍”,应指经勘查某人有此段田亩,但在本人户籍上却无记载;三是“有籍无田”,应指籍上有这段田亩,实地勘查却没有,当然是由于某种原因转易到他人之手,故对原户主来说,这段田亩徒存籍面,实已无田;四是“有籍无主”或“有籍无主田”,应指籍上登记的某段田亩并不属于籍上的田主,现在的田主也查不到;五是“无籍无主”,这类土地既不见载于籍,又无现主。以上几种情况的解释只是推测,不一定正确,总之表明武周时期籍、田、主三者的关系往往互有出入,籍上登记的某段田亩没有着落,籍上登记的田主并非现在的田主,十分混乱。前引王梵志《贫穷田舍汉》诗中的这位贫苦农民,“妇即客舂捣,夫即客扶犁”,夫妇都是“客作”以谋生活,显然没有田(或已典卖或本来未曾受田),但他却是课丁见输,仍然要交纳租调。上文谈到,附籍农民尽管受田多寡不等,但籍面上总有一定田亩,基本上没有无田课丁,然而事实上却有,而且“如此硬穷汉,村村一两枚”,并非个别现象。这种无田农民大概即属于勘田簿上的“有籍无田”。

玄宗开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年)曾经在全国大规模括客与检田,据称“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这次检田主要是检查所谓“籍外剩田”,属于勘田簿上所谓“有田无籍”或者“无籍无主田”。籍外剩田大概有两类:一是隐匿不报的熟田;二是新开垦的荒田。籍外剩田如此之多,表明籍与田不相符合的情况十分严重。尽管经历年月,籍、田、主三者关系发生异动,不再符合,但是新造籍帐往往照抄原籍,并未作相应的改动。日本山本达郎氏曾比勘开元十年(722年)籍草案与大历四年手实,发现两种文书所记田亩四至中的人名有十五人相同,其中确知开元时年龄的赵玄义、赵玄表二人,如果大历时还健在,则均逾百岁。另外还有十段地的四至未经改写就径从开元十年籍草案移录到大历四年手实中去,尽管它们的所有者实际上至少改变了两次以上。山本达郎氏认为这种怪事即由于照录旧籍使然。[68]这样,据丁纳课的租调制便往往脱离了与据丁受田的关系,也违背了“未受田者皆不课”的原则。这又是租调制难以维持的一个原因。

建中元年杨炎建议创立两税法,他陈述租调之弊说[69]:“开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宽仁为理本,故不为版籍之书。人户寝溢,隄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非得当时之实。”杨炎所说“玄宗修道德以宽仁为理本”,当然不是事实,姑置不论。他认为租调所依据的丁口、田亩、户等都严重失实,户部只是“以空文总其故书”,所谓“故书”即指旧籍。上文我们曾经说到基层诸乡户籍往往照抄旧籍,州据以造籍帐,申报户部,户部当然也就只能“以空文总其故书”了。

杨炎所言三端,丁口、田亩直接与租调征发有密切关系,户等高下主要是征发兵役、力役先后的依据,法令上与租调并无直接关系。不过江南租却是按户等高下折布征纳,所以也并非毫不相关。杨炎又云:

旧制,人丁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玄宗方事夷狄,戍者多死不返。边将怙宠而讳败,不以死申,故其贯籍之名不除。至天宝中,王鉷为户口使,方务聚敛,以丁籍且存,则丁身焉往,是隐课而不出耳。遂按旧籍,计除六年之外,积征其家三十年租庸。天下之人,苦而无告,则租庸之法弊久矣。

这里说的是戍卒死亡,户籍上却没有除名,王鉷认为“丁籍且存,则丁身焉往”,按旧籍征课的事。这类事例我们在敦煌吐鲁番户籍中数见不鲜。户籍在丁名下注明“金山道行”、“疏勒道行”等,追溯他们从征年代,则远在数十年前,有的征行未还,有的早已没落,但姓名却依然见于户籍。[70]王鉷据以征纳的就是这种户籍。由此可知,天宝时租调不但与均田脱离关系,单纯按丁征课,而且和课丁实际上也脱离关系,仅仅是据户籍按名征纳而已,所据户籍即是那种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的旧籍故书。无怪乎杨炎最后总括玄宗统治时期赋税混乱的情况时说:“租庸之法弊久矣。”

杨炎所说的“租庸”也就是指的租调庸。庸是交纳绢布以代力役的税目。力役从来就按丁征发,与均田本无直接关系。力役折庸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南北朝甚至西汉。汉代姑且不论,[71]南北朝时那是一种地方性的纳钱代役。《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称他曾将保海塘的服役“悉评敛为钱”,名为塘役钱。《周书》卷三五《裴侠传》记述他任河北郡守时“丁庸不取”的故事。北齐给予地方官员使唤的干,“输绢十八匹,干身放之”,也是纳绢代役。[72]但所代的都不是正役,南朝所代当为地方性的杂徭,北朝则为官府仆役的纳资代役,它在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中称为“杂任役”,唐代称为杂任,属于色役,所纳的称为“资课”,与庸有别。史载隋开皇三年“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功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开皇十年又下诏,“人年五十,免役收庸”。这是输庸代正役的开始。[73]但除非年满五十以上,只有官府不需要力役时才允许折庸代役。我们知道隋代户口颇盛,课丁所服正役,每年不过二十天,开皇六年、七年修筑长城之役,均是“二旬而罢”。开皇四年六月诏开关中广通渠,称“旬日之功堪省亿万”,则不过十天。[74]事实上开皇间除初年兴建大兴城、开凿关中运河以外,没有大工程。灭陈以后也没有大规模战事,似乎不需要在全国征发民丁服役。因此五十岁以下因驱役不尽而纳庸代役的课丁应当有相当数量。只是隋代折庸免役的具体做法我们还不清楚。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的《赋役令》规定:“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75]力役时间及不役收庸的办法系直接沿袭隋制。不过唐初力役仍以见役为主。《旧唐书》卷七〇《戴胄传》载贞观五年(631年)胄上表谏修洛阳宫云:“比见关中河外尽置军团,富室强丁,并从戎旅,重以九成作役,余丁向尽,去京二千里内,先配司农、将作,假有遗余,势何足纪。”贞观十一年,马周在上疏中亦极言力役繁重,“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76]。所谓“去京二千里内”,“往来五六千里”,范围很广,大致包括了北方大部分地区。在这样一个广大地区内,特别是所谓“帝京三辅”的关中地区,由于“差科非一”力役繁苛,“不役收庸”的丁男恐怕为数甚少,纳庸地区当主要在于“徭役全少”的“关河之外”,特别是“弥复优闲”的江淮、剑南。[77]

唐代前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纳庸代役及其与之相应的和雇制逐渐得到广泛实施,不仅那些侍奉官府的门夫、白直之类皆“举其名而征其资以给郡县之官”,而且部分军队官兵以及太常乐人等名目繁多的杂役,乃至因罪配没官府的番户、杂户,都逐步准许纳资代役。“诸丁匠不役者收庸”,也至迟在开元末制度化。[78]

更为重要的是,农民所服正役的不役收庸也在玄宗统治时期普遍化。《唐会要》卷五八记开元六年五月敕,庸调与租、资课并列为国家正税收入。《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载开元二十三年敕称:“天下百姓,正丁课轻,徭役所入,唯纳租庸。”《通典》卷六《食货·赋税》下所载天宝计账,庸调绢、布合并按课丁数计算,可知课丁皆纳庸绢、布,与租调同。唐代法令规定,丁男不役收庸,每日三尺,折庸绢六丈,为调绢二丈的三倍,可知在天宝计账年入七百四十余万匹庸调绢、一千零三十五万端庸调布中,庸绢、布占四分之三,约一千三百余万匹(端),足见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总之,当时由中央征发的所谓“正役”虽然还不能说全部不役,但至少已减省到最低限度。与玄宗时代纳庸代役普遍化相随共生的,则是和雇制的普遍化。

唐高宗永徽年间我们已见到大量和雇夫役筑城之事[79],以后见于记载的事例很多,特别是中叶以后的修筑陵墓之役。大致在玄宗时代,和雇制趋于普遍化。按筑城与修陵墓应属正役(包括匠役)。官府作坊中的工匠有“明资匠”,当然是给予工资的技工,所谓“巧手”。又有“长上匠”,那是留用的番上工匠,由官府支付工资,也带有雇佣性质。由于采用和雇方式,所以国家可以日益广泛地扩大纳钱物代役的范围,同时也由于纳钱物代役制的推广,使国家获得更多的钱物以和雇丁夫。见役转为代役,与和雇方式的推广有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早自战国以来,民间不论农业或手工业以至家庭仆役,雇佣制即已流行,人所共知,无待举例。但是国家力役采用和雇方式,却仅见于南朝。《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载梁武帝驳贺琛所上书有云:“凡诸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雇借”即雇佣,梁武帝所云“营造”,应指修建佛寺。修建宫室是正役已见前引《旧唐书·戴胄传》,修建佛寺也应是正役。梁武帝虽然只提到“国匠”,即官府所属工匠,但像修建佛寺那样大规模工程,当然必须使用一般丁夫,据此可知梁代正役(包括匠役)已采用和雇方式。

就整个力役制度而论,唐代较之过去的显著特点,便是和雇制和纳资代役的普遍化。这两种制度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但他们都是以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水平为基础的。

正役由见役转为代役,由部分代役转为基本上全部代役,这是役法上的一大变化,这一变化基于和雇制的推广,而和雇制如上所述,早已见于南朝。

按照法令,兵役力役都按照“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的次序征发。[80]这样的次序先后,在见役为主的时期是有意义的,但到了普遍纳庸代役时,按丁纳庸,这些先后原则便全是空文了。《唐律疏议》卷一六“应差丁夫而差遣不平条”称“应差丁夫”,丁指正役,夫指杂徭。杂徭征发及于中男,所谓“成童之岁即挂轻徭”[81],当然不能称“丁”。法令上的杂徭包括所有非正役的各种徭役,诸如临时征发的所谓“杂差科”和所谓“色役”,但通常指的是地方性的徭役。纳庸只代正役,杂徭仍是见役。事实上杂徭和杂差科非常繁重,而且限于本州、本县,能够征发的丁中数量有限,很难有“驱役不尽”的情况。由于杂徭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临时性,各地情况不同,服役项目亦因地而异,名目非一。比如吐鲁番出有在官府葡萄园服役的文书,服役的称“夫”,应属杂徭,显然这是西州的特殊项目。[82]

由地方征发的还有杂差科。我们还不太清楚杂徭与杂差科的明确区别。可能杂徭指经常性的劳役,杂差科指临时性的征发,亦即《唐律疏议》卷一三“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所称之临时别差科。[83](https://www.daowen.com)

杂徭、杂差科本来应该都是见役,我们从王梵志诗中看到唐代前期徭役的严重,所指基本上属杂徭与杂差科。为了逃避兵役和杂徭、杂差科,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很多投充色役。色役内容非常复杂,大致包括为两类:(一)吏役。渊源于汉代的少吏、小人吏,魏晋以降的杂职掌、杂任役,其地位介于吏和役之间。唐代所谓“执掌”和杂任中,不小一部分分番服役,可以纳资课代役,这部分便转入色役。(二)劳役。这一类大致由杂徭转化,原先均属见役,后来可以纳资代役,比如门夫称“夫”,又是经常性的地方劳役,应属杂徭,但后来却可以纳资代役,转为色役。也有由正役转化,例如屯丁。正役本来纳庸绢、布代役,屯丁在开元时似仍属见役,不知何时也纳资代役。

色役的基本特征是纳资代役和服役有番期。纳资代役与纳庸代役是历史倾向。总的说来,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国家和贵族官僚们乐于攫取更多的钱物而不是直接役使人身,所需要的人力可以通过和雇取得。至于色役都属番上,却只是因为从来征发劳役都有番期,劳役性的色役既多由杂徭转变,番上自不待言。吏役有的长无番期,比如佐、史、里正之类的杂任,这些大致有一定职务,一定名额,不能漫无限止地扩大,也不能纳资代替。而有番期的吏役如执仗、掌闲之类虽也有专职,实同闲散,虽有名额,却不妨随时增补,便于投充挂名。

按照法令,在役丁夫例免租调及兵役和本色以外的包括正役、杂徭、差科等各种劳役。成为不输课口的色役当然享受这种待遇。而且本色之役又可以纳资代替。于是投充色役成为避役的一条大道,队伍不断扩大。据《唐大诏令集》卷二《中宗即位赦》,早在中宗时期曾企图对色役有所限制。玄宗开元九年,宇文融奏请检查色役伪滥与括逃户、检籍外剩田并举。这类限制色役的诏书屡见不鲜。我们还不能确知玄宗时期投充色役者究有多少,据《唐六典》所载,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曾减省二十二万余人,其未减者当然远超此数。天宝五载废除给予地方官府和地方官服役的“白直”,诏书说此项色役,“一岁破十万丁已上”,仅白直一色已有十万丁,色役项目非常之多,合计恐当在百万以上。建中元年杨炎上疏要求实行两税,又云:“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杨炎所述为安史乱后情形,但“富人多丁”以色役免,玄宗统治时早已如此。色役也是役,但却是富人逃避赋税的渊薮。[84]

正役纳庸,部分杂徭转变为纳资的色役,表明了劳役制度的一大变化。

唐代法定的正项赋役租调都按丁征发,正役和杂徭本来应与户等高下为先后次序,但自纳庸普遍化以后,庸基本上也是按丁征发。杂徭则因见役丁中减耗,征发遍及下户,实际上也是按丁(中)征发。但另外有据田亩征收的地税和据户等征收的户税。《通典》卷六《食货·赋税》下记贞观二年(628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以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这是用以设置义仓的税目。隋代社仓,初由民间乐输社司管理,后转为官府管理后,便依户等征税。[85]唐代改为据地征税,以后高宗时还曾一度改为依户等征收,不久依旧据地征收。至开元二十五年定式,既有按亩课税,又有计户等征收,征收面有所扩大,征收方式也因宽乡、狭乡而异。地税所入的义仓粟自武后以后成为国库谷物收贮的重要来源。[86]户税大概也早在唐初就已有之。《通典》卷六称武太后长安元年(701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已下宜准往例税户”,既称“准往例”,可知先已有此税目,中间停废,至此恢复。户税依户等征钱,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当时天下诸州的户税征收“各有准常”,并区分为大税、小税、别税三种,各有其特殊用途。这些记载虽然不见于其他文献,但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却提供了有关户税征收的实际情形和新资料,日本周藤吉之氏《唐中期户税的研究》一文已作过深入研究,这里不再赘述。[87]

地税据田亩,户税据户等,都是“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地税“据青苗征税”,也就是据见营田征税,无论永业、口分、籍外土地以及佃种公私土地,一律据地征纳,户税也不分课户与否。而且都是标明“自王公已下”,至少在法令上免除正项赋役的贵族官僚也应承担这两项税目。

天宝末年地税和户税已是仅次于租调庸的国库大宗收入。《通典》卷六载天宝计帐:

天宝中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其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

据田亩资簿以征收租调是曹魏制度,曹魏“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田租计亩征收,户调虽每户定额同等,实际却是按资产分等,所谓绢二匹、绵二斤只是一个平均数量,责成地方官据本管户数按资产分别九品征收,平均达到这个数字,名为“九品相通”。“九品相通”或“九品混通”之制一直为晋、宋、齐及北魏均田制以前所沿袭。南朝到梁天监元年(502年),北方自均田制以后,始计丁征收。[88]西晋丁男课田五十亩,收租四斛,似乎改为计丁征收。但东晋时仍计亩征租。《通典》卷四《食货·赋税》上称:“成帝咸和五年(330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孝武帝太元二年(377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383年),又增税米口五石。”口税三至五斛,那是非常重的,马端临曾经提出疑问,他认为所谓“王公以下”也许不包括一般农民。[89]按上引称口税“唯蠲在役之身”,东晋徭役非常严重,范宁曾说“无三日休停”,非“在役之身”的一般百姓确实是非常少的。这问题今姑不论,据此则东晋度田收租之制在太元间曾改为按口收租。这里可能有误会。《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表述南朝赋税制度云:

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斗。

据此知田租按丁征收以外,仍然据亩征收。但是户调似乎不再计资,其实不然。《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九年(577年)五月丙子诏,即有“五年讫七年逋赀绢,皆悉原之”一条,列于夏调绵绢之外。那么在陈朝虽然在户调方面沿袭梁代陈法,却又恢复了计赀收绢的一项税目,《隋书·食货志》没有这一项,也许是漏掉了。由此可见,梁、陈时期,据田亩征租,据赀征调,与据丁征租调并行。唐代计亩征地税,据户赀征户税,与按丁征租调庸并行,与东晋南朝类似。

北方自永嘉乱后,十六国时期各个政权的赋税制度我们知道的仅有石赵和割据巴蜀的成汉,大体上仍遵循晋代遗制。直到北魏前期,户调仍是“九品相通”,按户等征收。石赵时不仅户调,似乎连田租也有迹象按户等征收。[90]北魏前期所谓“裒多益寡,九品混通”,是否也包括田租,不明。北魏自实行均田制之后,租调与受田密切联系,人年及课则授田,未授田者皆不课,凡受田的丁男丁妻(奴婢以及丁牛都受田),也都差别纳租调。经历东西魏、齐、周,大体承袭魏制,隋炀帝时妇女、奴婢部曲不受田,亦不承担租调,中男则齐、周时大概已不受田。[91]

关于北朝实行均田制以后的租调制无须多说,值得一提的是,史载孝昌二年(526年)十一月“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92]这也是度田收租,但限于京师,而且是临时权宜措施,以后绝不见有据田收税之事。北魏时期我们还见到分户等的记载。《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称献文帝时期因“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遂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但分户等只是区别输送租谷远近。这种户等制到了北齐时有了新的发展。《隋书·食货志》称高洋即位之初,“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这就将户等与赋税联系起来,当是唐代户税的渊源之一。只是唐代户税八九等户一概征钱,而不是“役其力”。所谓“富者”限于哪几等,我们不知道。从“贫者役其力”看来,富者纳钱带有纳钱免役的意味,但也可以说贫者以役代纳钱。这种税户制在以后河清令中未见记载,似乎是一时之制。河清令中有关户等差别大抵有两类:一是同魏制,以户等高下区别送租远近;二是与赋税有关。《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河清令云:

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

北齐义租也用以备水旱,有似唐代义仓粟,但并非地税,而是正租的附加税。所谓“三枭”即三等,却不再分九品。三枭差别承担远近运输,与魏制略同。同时又有所谓“赋税常调”,依多少定上中下户承担的次序。正项租调并无或多或少的分别,这里是否指临时征发,我们不清楚。可以明确的是北齐时期的户等除了沿魏制据以定输租道里远近之外,还据以征收正项租调以外的赋税。

周灭北齐,这种据户等征税之法业已废除,直到隋开皇十六年(596年)始诏社仓按户等高下征收谷物。社仓本来由民间社司劝课当社,“收获之时,随其所得”,出谷储存以备水旱。开皇十五年收归官府,大概先行于“边境诸州”,接着推广到内地,但那时还没有转为法定税目。至十六年下诏称“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93],规定按户等征收的数额,从此成为正规的税目。另一种户税是在没有课调或者户口寡少缺乏课调的州内“计户征税”,以供当地地方官的禄力。按隋代制度,刺史、太守、县令“皆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则其它有课调州县亦当有此项税目,但是否按户等征收不明。[94]

综上所述,按亩征租始于曹魏,西晋改为按丁,东晋又恢复据亩,太元之后改为据口,但据亩之法似乎未废。梁、陈时据丁征租与按亩征税并行。据户赀征调亦始于曹魏,历两晋、宋、齐相承沿袭,梁天监元年改为据丁征调,但陈代仍有“赀绢”,也是据丁与据户赀并行。据户赀征调分为九品,则按赀产以分户等也许魏晋时业已建立。北方自石赵以至北魏前期田租、户调大致沿用晋制,即田租据丁,户调按赀分品征收。北魏太和九年实行均田,十年颁布三长制,租调不分户等均等征收。魏末洛阳地区曾一度按亩征税,乃临时措施。北魏献文帝时始按贫富定户等为三等九品,但只用以区别输租道里远近。这种依据户等区别输租道里远近的制度亦为北齐“河清令”所继承。北齐时又据户等,“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并行用于临时征发。隋代社仓税据户等征收谷物,州县亦计户征税以供官禄。

唐代地税可以说远溯曹魏,近承梁、陈之制,户税也可以说远溯曹魏、两晋至南朝据赀发调之制,近则承用南北朝后期税户之制。

玄宗统治期间赋税制度正在发生变化,纳绢或纳钱(包括脚价钱)代役的普遍化,地税、户税在国库全部收入中的增重,表明与均田制联系的人丁为本的租调庸制业已和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一种新税制即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