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与商税
唐初承隋末大乱之后,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在恢复过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限的。那时,也可看到大商人活动的足迹,例如长安商人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尝谒见唐高宗,请市终南山树,山中每树绢一匹”,还用不尽他的财帛。[113]但这类事例在唐初尚属少见,而且是种很特殊的例子。高宗以后,社会生产有所发展。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的商业活动仍然遵循南朝的旧轨。早在高宗时就曾因江南私铸盛行而下诏禁止。《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载:
高宗尝临轩谓侍臣曰:“钱之为用,行之已久,公私要便,莫甚于斯。比为州县,不存检校,私铸过多。如闻荆、潭、宣、衡,犯法尤甚,遂有将船栰宿于江中,所部官人,不能觉察。自今严加禁断……”当时虽有约勅,而奸滥不息。
私铸表明钱币使用的广泛与市场上钱币需求的扩大,与商品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诏书指出私铸活跃的诸州都在长江中下游,我们知道私铸一直是南朝长期存在的问题。[114]武则天时,崔融奏疏指出:“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115]这里表明唐代水路交通的便利,同时表明沿长江一带商船昼夜往来不绝的盛况一如南朝。我们还见到蜀商宋霸子在长安曾进入宫中与武后赌博,[116]可以想见蜀中商业之盛,而这也是远有渊源的。
玄宗以后,中经安史之乱,商品经济继续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生产品作为商品流入市场。
一是商品粮,《房山石经题记汇编》所见买卖粮食的诸行名目,例如米行、白米行、大米行、粳米行等,[117]吐鲁番所出《唐交河郡物价表》录有米面行,标有散米、白面、北庭面的价格,[118]时间均为天宝时期,表明粮食诸如米、面等已成为各地市场上的重要商品。商品粮的来源不外两类:一是地主地租剥削所获取的谷物;二是农民必须出售部分收获物以获得各项日用必需的盐铁之类,以及交税所需的钱币(户税、运脚等)。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业生产品第二大类是经济作物,主要是茶,这是专为市场生产的商品。使用雇佣劳动的茶园在安史乱后非常发达,大概在乱前已经存在。其他还有漆、竹、木等也多见出售。[119]以上表明唐代农业领域内商品经济的活跃和发展。
第二,作为商品投入市场的手工业品。
这类产品为数甚多,《房山石经题记汇编》中所见的绢、彩帛、炭、生铁、磨、幞头、靴、布、油诸行,《唐交河郡物价表》中所述的帛练行、铛釜行等,还有洛阳龙门石刻中所见的彩帛行、丝行、香行等。这也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农村家庭手工业制成品,主要是绢布,同样为了获得其他不能自给的日用品与得钱交税而投入市场;第二类则是私营手工作坊的制成品,那是专为市场所生产的。唐代的徭役征发较之过去有所不同,一般工匠在官府“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的情况下,可以纳资代役,尽管这种制度实行得并不彻底,但仍然是一个进步的趋势,反映了封建官府对工匠人身控制的松弛。[120]唐代商品市场上手工业制成品的增多,与工匠身份的提高,“和雇”制度的普遍化密切相关。《旧唐书》卷一〇五《韦坚传》载天宝元年(742年)陕郡太守韦坚转市的“轻货”,大多是手工业制成品,诸如广陵的锦、镜、铜器,丹阳之京口绫衫段,晋陵之折造官端绫绣,会稽之铜镜、罗、吴绫、绛纱,豫章之名瓷、酒器、茶釜、茶铛、茶碗,宣城之纸笔,吴郡之方文绫等。这些“轻货”是以义仓粟转市而来,而非由诸郡官府作坊制作上供的,其中至少部分来自东南诸郡私人手工业作坊之手,与《房山石经题记汇编》、《唐交河郡物价表》、龙门石刻题记恰可相互印证。私营手工作坊在唐代相当发达,人所共知,定州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121]扬州某富人“宅基雄壮……复有广厦,百工制作毕备”,[122]崖州琼山郡守韦公干的私人作坊“有织花缣文纱者,有伸角为器者,有熔锻金银者,有攻珍木为什具者,其家如市”,[123]长安通化门长店的制车作坊“广备其财,募人集车,轮辕辐毂,皆有定价”。[124]这类手工业作坊有的规模很大,分工细密。市场上销售的手工业品多种多样,不外出于家庭手工业与私营作坊,这里无须详述。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还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民间自然形成的非官置集市的普遍化。
上篇我们已提到东晋南朝始见草市,或在都邑城外,或在津渡要口,大抵都在商旅往来频繁之处自然形成。唐初江南商业维持南朝旧况,推测这些草市继续存在。中唐以后,沿江草市多见记载,前人多有论述,不拟赘引。杜牧《樊川文集》卷一一《上李太尉论江贼书》中所述可见一斑。草市的扩大和繁荣,往往形成商人和与商业有关的人们集中定居的市场。杜牧所说“江淮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多居其间”[125],元稹所作《白氏长庆集序》称他于越州镜湖旁草市——平水市中“见村校诸童,竞习歌诗”[126],显然这些草市已初具市镇的规模。草市原本是自发产生的,并不设置官吏,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官府便置镇管理,有的最终转化为州县治所。[127]
除了津渡要口之处的草市以外,唐代还兴起了与产地相关的专业草市,如药市[128]、蚕市[129]、鱼市[130]、橘市[131]之类,这是新的发展。
唐以前,北方未见此种自然形成的草市。唐玄宗统治期间,我们看到北方陆路商旅往来停歇的店肆。《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条记玄宗时自长安往还太原、范阳、凉州、汴宋的陆道上馆驿所在,都有店肆供商贩饮食,“酒馔丰溢”,还有驿驴供客,倏忽数十里。设置馆驿之处大都在交通要道,按照规定只供官员食宿。商旅往来当然只能在驿旁店肆中食宿,商货也在那里寄顿。我们相信其中有一些馆驿所在之处已具备南方草市的雏形。《长安志》卷一一万年县记太宁驿即设在县城东草市,这个草市当是因馆驿而生。它表明随着北方商品经济的发展与陆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北方也正在出现自然形成的草市。据《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条说,由于天宝十载(751年)大举征伐南诏,沿路店肆不堪骚扰,大都关闭。我们还看到,为了防止泄漏政治及军事机密,玄宗曾下诏禁止驿驴(馆驿设置及道路修治本来都是为了政治军事的需要)。天宝末,安史乱起,北方再次遭到严重破坏,陆路上即将形成或业已形成的草市大都随之消失,但不久以后,我们仍然看到北方草市和店的记载。《全唐诗》卷二九九王建《汴路即事》称,在开封“草市迎江货,津桥税海商”,表明汴路一线存在草市。少数草市和南方一样也最终转化为州县治所。如《唐会要》卷七一《州县改置》下“河北道德州归化县”条[132]、《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载代宗大历七年(772年)于魏州顿邱县置澶州,以顿邱县之观城店置观城县,以清丰店置清丰县,并割隶澶州,以贝州临清县之张桥行市置永济县。[133]另据《太平寰宇记》卷三一“河北道干州”条载:德宗兴元元年(784年)移干州永寿县治于顺义店。这里所谓“行市”、“店”相当于南方的草市。五代后唐天成三年(928年)七月敕有“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麴酒户”云云,表明草市在各地为数甚多。石晋时期,我们又看到了滑州的草市,[134]后周太祖敕提到“诸州镇郭下及草市”,又说到“两京城内及草市屋宅店舍”。即使在今山西境内建立的北汉,其汾州城下亦有草市。[135]由此可见华北境内五代时草市十分普遍,反映出中晚唐时期北方的所谓“店”、“市”和南方草市一样也在发展。
第二,坊市制度的废弛。
唐代沿袭传统的坊市制度,城邑内制定商业区,称为市;与官府、住宅所在之坊不相混杂。所有作坊、店肆必须设在市内。中叶以后,坊市区别废弛,大量记载住宅区的坊也开设作坊店肆。这一变化历经近人考证,为人所知,无须赘述。这里只提出两点:一,根据吐鲁番发现的典质文书,我们知道早在高宗时,长安新昌坊内已开设有染坊,该坊的南半部还有钗坊里的匠师居住,则这里也似有某种金属冶铸作坊设置。[136]该文书还表明在长安的延兴门外置有店铺,证实早在唐初工商业店铺已不遵坊市制的旧规。二,南方城市规制本来并不像北方那样整齐,商业区之市当然与住宅区之坊巷有区分,但史籍记载并不严格。南朝市区和官廨、民居杂处的迹象已如前述。唐代南方都市内的店肆也应一如南朝。例如郢州城内有王卿的酒肆,“店近南郭”,[137]建康江宁县城内有王氏沽酒店,置于“县廨之后”,[138]苏州则有巷曲内的沽酒店。[139]虽大都为中唐以后的事例,想必唐初已经如此。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唐代,一方面仍然严格地实行了坊市制度;另一方面这个制度随着城市商业、手工业的发展正逐渐走向废弛。南方早已这样,北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和南方一样,不能维持严格的坊市分置之制。
第三,行会制度的兴起。
“行”作为市内依类相聚的行列,大概从来就有。作为一个组织形式始见于唐。唐代诸行分类具见《房山石经题记汇编》、龙门石刻题记、吐鲁番所出《唐交河郡物价表》及《太平广记》有关诸条。长安、洛阳市内行以百数具见《长安志》及《河南志》。行有行老、行首亦多见记载,日本学者自加藤繁至日野开三郎氏已罗列无遗,今不赘述。行的职能,首先是应付官府需求,官府供应往往责令行首、行老承办(通过“和市”手段征发),大概行首、行老摊派本行作坊或店肆。此外常平仓在荒年贱价出售粮食令行人粜货,禁用欠陌钱交易等事尝责令行首承办与检察。[140]其二是各行集资作某种活动,如造像刻经,具见房山、龙门石刻题记。还有行首率同行之人举行祭祀活动,具见《太平广记》卷二八〇“刘景复”条引《纂异记》。其三是受理工匠谋求雇佣事宜,当时工匠求雇有所谓“投行”。[141]行的职能见于记载者不外此三类,此外官府征税可能也责令行首申报,但未见记载。
行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同行中,主持分配所承担的官私义务,同行需要它,官府更需要它。
第四,货币在交换过程中的比重增长。
唐代仍是钱物并用的时代。唐代前期自然经济仍然居于主要地位,国家赋税主要征收实物,表现国库盈溢的是粮仓和左藏库的绢帛,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借贷物、雇佣券的雇价以及买卖奴婢、牛马等也主要是绢帛。长安豪富的绢帛储藏量是非常大的。[142]在这期间,我们也看到钱币的广泛使用,唐初官府已设置公廨钱,以商人为捉钱令史,这是营高利贷,捉钱的是富商,他们领官本,从事商业活动。[143]高宗时已出现钱重物轻现象,长江流域的私铸自如南朝,这些已见前述。玄宗期间,我们看到西州市公布的各项官定物价,以钱额标示,《通典》所记开元年间的物价也是这样。[144]钱是衡量物价的尺度。钱重物轻的现象在玄宗时更为严重,已见上述。安史乱后,除因战争破坏造成的物资短缺与重轮钱的铸造,[145]一度使物价腾涨之外,钱重物轻直至唐末成为经常提出的严重问题。那时两税中的户税以钱为额,买卖园宅等大笔交易都以钱巨额偿付,富豪储藏的财富,官僚各种俸禄总额、藩镇进奉都以钱计算,实物交换正在逐渐消失,铜钱的流通领域有所扩大。根据穆宗长庆元年(821年)九月户部尚书杨于陵所言:“大历以前,淄青、太原、魏博贸易杂用铅铁,岭南杂用金银、丹砂、象齿,今一用钱。”[146]表明在两税法推行之后,铜钱在广大地区普遍流通。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货币流通领域内金银在使用区域和范围上有所扩大。南北朝时,岭南和凉州都使用金银。《隋书·食货志》称梁代“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又称周代“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这种情况大致远承汉代,沿袭至唐。岭南、河西虽都用金银,却有区别。河西不产金银,使用的是西域金银币,这从考古发掘中早见古罗马、波斯所造之币。这种西域金银币随着西域商人输入。《周书》卷五〇《高昌传》说高昌“赋税则计输银钱,无者输麻布”。但迄今考古发掘从未发现高昌自铸银钱。大概均来自境外。随着商路的通塞,这类金银币的输入时断时续,流入内地的毕竟有限,不能广泛使用。南朝交、广两地的海外贸易日盛,当然也有外国金银币乃至金银块输入,但本地自产金银,用以交易流入内地的必多。也即是通过内地与岭南的商业活动,交易使用金银之风扩展到内地。同时,内地铜钱也通过商业活动流入岭南,甚至成为内地钱荒原因之一。早在东晋孝武帝太元年间,就曾禁止铜钱流入交、广,据说由于南方少数族铸造铜鼓,铜的需要量很大,官私商贾贪利,将钱以入广州“货与夷人”,输入之钱,熔化改铸。[147](https://www.daowen.com)
唐代自玄宗时已见银铤的使用。1957年西安发现的邠王宅遗址所见的由杨国忠、彭果等进奉的银铤,共四铤,其中一铤正面刻有“岭南采访使兼南海太守臣彭果进”,自必来自岭南;另一铤正面刻“郎宁郡都督府天宝二年贡银壹铤,重伍拾两。朝议郎权怀泽郡”等。检两《唐书·地理志》,郎宁郡即邕州,怀泽郡贵州,天宝元年更名,并属岭南道。另两铤正面刻杨国忠具衔为“专知诸道铸钱使兵部侍郎兼御史中丞”,背面分别刻有信安郡、宣城太守并专知官名。信安郡的标为“税山银铤”,宣城郡的则标为“和市银铤”。按信安郡即衢州,属江南东道,天宝元年改名。检两《唐志》,信安本不产银,何以有税山银,不明。宣城郡即宣州,其下辖宁国、南陵县有银(具见《新唐书·地理志》),此银铤或即和市而来。[148]
从记载中我们也屡见金银(主要是银)作为交换媒介充作各项用途。除了用作馈遗、赏赐、贿赂早见于前代之外,我们见到以金银(主要是银)购物、支付、酒食、旅费等用途。康骈《剧谈录》卷下“慈恩寺牡丹”条载长安权要子弟,与亲友数人至慈恩寺,欲设法夺取寺内牡丹,以“金三十两,蜀茶二斤,以为酬赠”;《大日本佛教全书·智证大师全集》第四载在弘传真言止观两宗官牒的起头圆珍的奏状中有云:
大中十年(856年)……六月初四日,得达国清寺。圆珍寻访旧事,祖师最澄大法师,贞元年中,留钱帛于禅林寺造院,备后来学法僧侣。而僧人遭难,院舍随去,仍将右大臣给圆珍充路粮砂金卅两买材木,于国清寺止观院,起止观堂,备长讲之设。又造三间房,填祖师之愿,即请僧清观为主持人。
又,《唐摭言》卷三《慈恩寺题名游赏赋詠杂纪》云:
新进士,尤重樱桃宴。干符四年,永乐刘公(刘邺)第二子覃及第。时公以故相镇淮南,敕邸吏,日以银一铤,资覃醵罚。而覃所费往往数倍。邸吏以闻,公命取足而已。
由上可以看到金银在购物、支付、酒食、旅费等方面的用途。使用范围虽大都限于贵族、官僚以及商人,但在地域上却遍及各地。[149]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安、洛阳、南京等地均有银铤、银锭和银饼的出土也证明了这一点。[150]我们认为唐代银铤基本上具有货币的职能,为宋代之先河。以金银作为交换媒介前代固然有凉州和交广两个区域,但唐代内地使用金银,主要是岭南的推广。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而兴起的又有“飞钱”、“便换”,[151]类似近代汇兑的新事物的出现,都与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第五,对外贸易的发展。
陆道丝绸之路自魏晋以至北朝从未断绝,但自永嘉乱后,五凉纷争,柔然、高车、突厥先后兴起,西域通道往往阻塞。隋代突厥归附,一度畅通,不久隋末大乱,直到唐初,玉门以西是西突厥的势力范围。贞观以后,直至玄宗时,唐朝声威西及葱岭,陆道丝绸之路仍然为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通道,商旅驼队往来不绝。安史乱后,吐蕃占领河西陇右,这条道路不能畅通,当时从陆道到内地的往往取道回鹘,中外贸易要道主要是海上的丝绸之路。海上贸易的国家之多、贸易额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当时的广州在海外贸易中的地位最为重要。日本真人元开《唐大和上东征传》记鉴真五渡日本,经广州见“江中有婆罗门、波斯、昆仑等舶不知其数,并载香药珍宝,积载如山,其舶深六七丈。师子国、大石国、骨唐国、白蛮、赤蛮等来往居住,种类极多”。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也说:“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师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足见当时广州港之繁荣。地处长江下游的扬州,不仅是唐代东南地区的一大都会和商业中心,而且也是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这里居住的大食、波斯商人竟有数千人之多。[152]泉州贸易港也在唐代开始兴起,南海的“蕃舶”常到此贸易,出现了“市井十州人,还珠入贡频”的繁荣景象。[153]福州、明州及苏州之松江等,也都是当时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适应海外贸易的发展,管理外来商舶的机构——市舶司(使)开始出现,亦为宋元时代市舶管理制度的先驱。与此相适应,唐代已开始向外商征税,史称“舶脚”,贵重物品收税10%,普通商品30%。[154]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代商税随之创立与增长。
南北朝时期,南朝商税在全部赋税中有相当的比重,北朝基本上没有商税,已见前篇。唐初承隋制,也没有商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有人建议征关市之税,遭到崔融的反对。[155]所谓关市之税即是行税和住税,乃商税的两大类。照崔融所说,古代关市之税止征商贾,这可以说“史籍有文”,但是秦政“舍之而不用也”,汉武“去之而勿取也”,大致是说即使像秦始皇、汉武帝那样的用兵,也没有收关市之税。而今“有司税关市事条”却“不限工商,但是行旅尽税”,实乃“不识大体”,有害军国。他又说“关为诘暴之所,市为聚民之地,税市则民散,税关则暴兴”。可见唐初本无关市之税。直到武后时也被认为是非正常的聚敛。这与北魏甄琛的见解相同。同时也反映商品经济那时正在发展,放弃北朝旧制,仿照如甄琛所云“伪弊相承”的“关廛之赋”,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了。
玄宗统治时,特别是安史乱后,行税与住税相继创立,逐渐形成为税收大宗。自此直到唐末,商税大抵有以下几种:一般正额商税;临时性的杂商税;盐、茶、酒税;藩镇所征的地方性的商税等等。
先看一般的正额商税。《通典》卷一一《食货》“鬻爵”条载至德二年(757年)七月,宣谕使侍御史郑叔清奏有云:“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所云“准令”应指最近修订的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然而令文仅此一语,很难断定究竟指的什么,很可能仍是户税。大历四年(769年)重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拥有邸店、行铺、炉冶的工商户准式在本户户等上加二等收税,也是一例征收的户税,而非商税。其中既包括本地拥有邸店、行铺、炉冶的工商户等,也包括另外的工商,如从事贩运贸易的行商等(本条诏书中所指的诸色浮客即包括这些行商)。建中元年(780年)颁行了两税法,原则上“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商人无例外也要纳税,而且还专门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156]。对此,《新唐书·食货志》的记载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贾税三十之一”。这却是连行商和坐贾都包括进去了。不管怎样,我们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行商和坐贾都是要交税的,交税的依据是他们资产的高低,税率是三十分之一。但两税不是商税,所说“商贾税三十之一”乃是承前户税而来,不能以为商税。真正的商税是建中元年九月出现的。《册府元龟》卷五〇四《邦计部·关市门》载:
德宗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条奏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千税二十文。二年五月以军兴,十一而税商。
赵赞建议征收的商税即包括过税(行税)和住税,税率为2%,即每贯约收税二十文。至建中二年(781年)因军兴,国用不足,复增商税为什一。《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建中二年五月丙寅”条下称:“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胡注云:“杨炎定税法,商贾三十税一。今增之。”按通鉴本条原文是对的,胡注实将这时的定额商税与两税法中对商贾所征收的户税混为一谈,故不取。总之,建中元年九月赵赞条奏中所言的是真正的商税。这时的商税税率还不算太高,但第二年即建中二年便增为什一之税。这种正额商税的税率后来有无变化,不得而知。[157]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杂商税的有增无已。临时性的杂商税和地方性的商税在安史乱后屡见征敛。《通典》卷一一《食货·杂税》末注云:
自天宝末年,盗贼奔突,克复之后,府库一空。又所在屯师,用度不足,于是遣御史康云间出江淮,陶锐往蜀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盖权时之宜。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上元中,敕江淮堰塘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
这里表明安史乱后商税的繁杂和沉重,既有中央政府的临时性的商税,又有地方节度使观察使所任意起征的商税(而且其税率较建中元年正额商税的税率出现得更早);既有资产税、住税,又有过境税,而肃宗上元中江淮堰塘所征的“埭程”显然是继承了南朝的传统。两税法颁行以后,各类杂商税和地方藩镇擅自征商税的事例不绝于史,无须赘述。
值得注意的还有盐、茶、酒税。其实三者征税并不相同。盐是自征税到专卖基本上没有变化。大体而言,唐前期所重视的是池盐,中叶以后几乎都是海盐。自唐初至于玄宗开元年间,盐官民均可采煮,未见征收盐税的具体记载。开元初刘彤建议请“盐铁伐木等官,各收其利,贸迁于人”。玄宗采取此议,才开始征收盐铁之课。[158]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仓部格》记蒲州盐池由州司监督,出租于“有力之家”营种,每年收课,“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屯田格》又记幽州盐屯、大同、横野军盐屯等,配以屯丁或屯兵生产,按制盐多寡而定奖惩。四川陵、绵等十州盐井九十余所,每年盐课收入八千余贯。若有闰月,则另外加课。[159]《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则记“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棣、海、沧、杭、苏等州,以盐铁市轻货,亦输司农”。所言十分含糊,“负海州”何所指,不明。而青、楚、棣、海、沧、杭、苏等州都在沿海,却又和“负海州”分开叙述,其中必有误植。尽管如此,却仍可知道,各州所产并属海盐,有的是征收盐税,有的以盐市轻货,分送司农。则在安史乱前,盐既有官营,也有私营。私营之盐主要是征税,但那时的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地位还十分有限。安史之乱爆发之后的干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对海盐、池盐、井盐一律实行官榷,那时一年的盐利收入达四十万缗。[160]刘晏充盐铁使之后,进一步整顿盐法,盐利由每年四十万贯增长到大历末年的六百万贯,史称“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161]。自此直至唐亡,盐利收入几成为唐中央财政中的重要支柱。
茶在唐前期不见征税的记载。《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载建中四年(783年)度支侍郎赵赞议常平事:“竹木茶漆尽税之,茶之有税,肇于此矣。”大抵是起征茶税的最早记载。兴元年间曾一度停征,[162]贞元九年(793年)复立茶税。[163]据称当时税茶额每年约得五十万贯。[164]此后茶税征收再未中断。穆宗长庆初,增加茶的税收,文宗时一度实行榷茶,但行之未久。宣宗时对于江淮茶商“皆加半税”,那时的茶税收入较之德宗贞元年间成倍增长,不过在整个财税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165]至于酒,唐前期甚至直到代宗以前只有酒禁,未见征收酒税。广德二年(764年)十二月规定“天下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公私,一切禁断”[166]。这是向酤酒户征收酒税的较早记载。大历六年(771年)分酒户为三等,按月征纳多少不等的酒税。建中三年(782年)“初榷酒”[167]。以后时而专卖,时而征税。文宗太和年间,全国榷酒钱高达一百五十六万余缗。[168]总之,盐、茶、酒税和其他商税一样在唐代赋税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盐税,成为国用的支柱。与此相关联的当然还有矿税,金、银、铜、铁之税亦见记载,[169]但收入甚微,不拟详述。[170]
以上我们叙述了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我们看到唐初江南仍然沿袭南朝的旧轨,进行商业活动。我们还看到表现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现象,诸如非官方市镇包括沿江的草市和北方的所谓“店”的兴盛,坊市制的破坏、海外贸易的发展、钱币乃至金银的广泛使用、商税的征收等都带有南朝的因素。不嫌夸大地说,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继承了南朝的轨辙。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生产早就南胜于北,我们只是说商品经济尤其是商业的发展水平早就南胜于北,因而有关商业的各种活动、规制继承了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