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时期作为封建社会早期的特征
东汉末年以至魏晋,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表现了奴隶制社会开始转变为封建社会,一个最明显的迹象就是客的卑微化与普遍化。两汉时代特别是西汉,奴隶主是社会经济领域里最活跃的分子。手工业作坊主、种植园主和大商贾,大量使用奴隶和带有奴隶性的雇佣进行劳动生产和商业活动,占有奴隶的数量是衡量其财富的尺度之一。东汉时期,在流通领域内活动的奴隶主已经少见,魏晋时期就更其罕见。自给自足性的封建庄园在汉末魏晋人民流亡、战祸频仍的时代是相对稳定的生产单位,因为封建主可以利用他们在地方上的势力捍卫自己的利益。大量的流亡农民投靠封建地主以求庇护,脱离国家户籍的羁绊,成为“私属”,从魏晋南朝著籍户口的大量减耗就可以知道。在汉代国家关心的是奴婢数量的庞大,因此不时提出鲜有实效的限止和免放奴婢的法令。魏晋时朝廷关心的乃是投靠私家的客的数量,晋武帝禁止募客,“不得私相置名”。太康元年颁布的户调式,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佃客、衣食客的依附性;另一方面则是明确规定各级官员占有佃客、衣食客的限额。这个限额非常之小,比之西汉末期师丹建议限止的奴婢数额还要小得多。应当指出,从汉末以来,奴婢和客的界限是不清楚的,“奴客”、“僮客”、“僮仆”实际上往往是客。晋武帝的限客法令,曾招致一些人的反对,李重奏称“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1]。晋代从来没有限止奴婢,限止的是客,李重所说的“奴婢”实际上就是客,他们是封建田园中的主要劳动者。其实户调式中的占田制也限制土地占有的数量,李重所说的田宅乃是占田以外的封建大土地。汉代限奴,西晋限客,清楚地说明两种不同的剥削形态。
奴隶制的国家要限止奴婢数,封建制的国家要限止佃客数,似乎与国家的阶级性不符。我们认为国家的阶级性从两汉到魏晋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即由奴隶主国家转变为封建主国家,各自代表所属阶级的利益。不过国家政体形式却没有变,魏晋仍然是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保证了贵族、官僚多占土地,保证了限额内占有佃客、衣食客的合法性和私属性,保证了各级官僚和士族——他们不一定都是地主,但绝大多数是地主,最大的封建大地主也必是贵族、官僚——免役及荫族、荫客权利。与此同时国家并没有给予他们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地方行政、司法是由朝廷派遣各级地方官管理,甚至基层的乡官也由地方官任免。地方士族豪门以各级地方掾属的身份参与地方行政、司法,那是由地方官辟举的,他们本身并不具备这种权力。地主阶级可以指望依靠这个国家的专政机构来维护他们的权益,镇压农民的反抗,只有在国家力量十分脆弱的时候,才需要地方士族豪门组织武装,自己管理其势力所及的地区。
然而这里却存在一个矛盾。地主阶级指望国家维护他们的利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而国家的强弱,往往是依照它所控制的自耕农数量多寡而定。统一国家的基本赋役对象是自耕农民,统一国家庞大的官僚机构和中央、地方的军队都由自耕农民提供的赋税和徭役来维持。贵族官僚通常享受免役和免税、减税特权,他们庇护下的依附者就是逃避国家赋役的农民,因而国家必须维护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它不能容许农民无限制地流入私门。而且高级官僚是从贵族豪门中选出来的,本来士族豪门出于地方大姓,是一种地方势力,但是他们又往往被选充中央任命的官僚,一旦选充中央官僚,他们的利益便与中央政权一致,代表地方势力的色彩相对淡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愿意支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人所共知,魏晋时期的中央政权相对削弱,但体制上仍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它基本上具备了秦汉以来中央政权所拥有的权力,皇权仍然是至高无上的。曹操、曹丕都力图恢复统一的专制主义集权制。司马炎建立晋皇朝,也是努力加强中央集权,他在当时形势下使皇室成员充任朝廷宰辅,特别是充任拥有地方军政大权的都督,以使皇族凌驾于所有其他士族豪门之上,巩固司马氏的统治,本质上是加强皇权,削弱地方势力及各士族的重大措施。
魏晋时期另一个新事物是门阀制度的形成和九品官人法的确立。门阀制度是封建等级制的特殊形式,其内容主要是区别士庶,同时也在士族内部分别高卑。朝廷通过九品中正制,按照士庶以及等级次第选任适合其身份的出身官职,确定以后的升迁途径。九品官人法保证了士族在政治上的特权,而所以产生九品官人法,却又正与专制主义集权的国家体制有关。由于这种国家体制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网,国家必须在地主阶级中选任各级官僚。东汉时地方选举权实际由当地大姓名士掌握,他们品评人物称为清议,地方长官虽不是全部却大多要根据名士清议选任僚属和荐举秀才、孝廉。这种情况反映了地方势力与中央集权的关系。朝廷选举与名士清议有时一致,有时分歧,通过九品官人法,在野的名士清议变成官方委任的中正品第,中正照例是当地的大姓名士,同时又必须是中央官吏,中正人选由司徒府推荐,朝廷委任,这样就把东汉时期往往和朝廷(或地方)选举对立的清议归于一途。九品官人法是为士族服务的门阀制度的主要环节,但它又是中央控制选举的主要环节,也就是把东汉时期逐渐削弱的中央选任官吏的权力重新收回。
适应于封建社会初期门阀政治的思想是玄学。东汉时期,政治上推行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准绳的名教之治,学术上盛行章句烦琐并杂以谶纬的经学。东汉皇朝的衰亡,名教之治引起怀疑,汉武以来定于一尊的儒学也开始动摇。名、法、道诸家竞起,各自探求治国任官之道,也即是如何统治人民和选择人才的理论。三国初期,法家最受重视,魏晋之间,玄学兴起。玄学是一种本体论,探讨本末、体用之辨,作为政治哲学则是探讨道家倡导的自然与儒家名教的关系。玄学家们有的以道家的自然批判虚伪的名教,其主流则是力图“以儒道为一”,认为名教本于自然,或者名教即自然的体现。名教的再肯定则是由于封建统治者认识到儒家伦理道德学说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同样必要。在人生哲学上他们创立了“身在廊庙,心在山林”的学说,显然这是为门阀贵族服务的理论。学风上他们抛弃汉代烦琐章句之学以及谶纬之术,重视义理的反复探求,从而对于汉代传统学风起了净化作用。玄学本来在政治上具有现实意义,西晋以后,名教本于自然业已成为定论,玄学便成为一直为人们讥议的所谓虚远而不切实际的清谈,当官不问事蔚为时尚,以至后人有晋“以清谈亡国”之论。虽然如此,玄学终究对当时学理与学风带来了新鲜的空气。(https://www.daowen.com)
本来,汉末的大庄园主拥有大片土地、大量依附的私属,和由宗族、宾客(即私属)组成的家兵,在势力所及的地区内进行统治,很可以形成真正的封建领主。但是形势发展并不如此,哪怕天下三分,分立的三个政权都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皇朝,他们拥有的武装力量以各种方式,自愿的或者被迫的,转变为国家的军队,他们中间的头面人物被选拔为中央及地方官员,虽然丧失了领主型的政治军事权利,却换来了充任国家官僚的权利,剩下来的就是广大的田园与大量作为私属的劳动者——公开的或半公开的佃客。
如所周知,魏晋时期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三国时铸造货币很少,货币使用几乎绝迹,民间交换是以物易物,汉代纳钱的算赋更赋为纳绢帛的户调所代替。汉代那种为市场而生产的种植园主、私营手工作坊少见了,在一个时期内,过去繁荣的城市也不见了。自然经济是和封建生产的自给自足性相适应的。然而如此典型的自然经济只是暂时出现,到了三国末期特别是西晋统一后,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本来,自然经济的统治并不排斥有限度的商品交换关系,即使最封闭的封建时期,由于各地物产的差异,由于贵族和所有上层分子要获得奢侈品,总需要有商人进行活动。不过商业活动在封建割据形势下要受到种种阻碍,西晋统一,为各地生产品的交流创造了条件,实物交易已不适应当时形势,国家需要钱,贵族官僚们需要钱,市场贸易更需要钱。自然经济仍然居于优势(那是封建社会最本质的生产形态),但货币经济在一定限度内,由于统一国家的存在而有所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封建土地所有者拥有广阔的土地,和在土地上劳动的(法律认可的和法外投靠的)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客,然而广阔的土地固然可能部分出于皇帝的赏赐,却与封邑领地毫无关系。因此中外学者中有人认为这不能叫做封建制,其实,封建制的实质就是地主作为土地所有者对佃农进行地租剥削,和地主对佃农具有一定的人身占有关系,这些就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主要形态特征。
汉末魏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初期阶段,必然还保留大量前一时代的遗存。奴隶生产制在生产领域内仍然有一定的比重,特别是地主自己管理的田园内。这种情况一直延伸到以后很长一段时期。但是它毕竟是残存的事物,比重越来越轻,终归全部消除。我们看到唐代尽管还存在奴隶生产,但已经相当衰弱,宋代除了一些边远地区外就全部消灭。在中国,也许在全世界,奴隶制和封建制交替的绝对年代是不太明确的,因为奴隶与封建依附者(佃客或农奴)往往不明确,名称上也常常混淆。虽然不免含糊,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奴隶生产制终究作为残遗而归于消灭,不能由于封建前期二者并存或名称混淆而认为中国从来就没有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分野和交替。
还应当指出,汉魏之际奴隶生产制的瓦解和初期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是在阶级斗争极端尖锐化的情况下进行的。西汉末奴隶、小农的武装起义,特别是以破产流民为主体的东汉末黄巾大起义,都曾经严重动摇了当时的奴隶制国家。这些斗争既体现了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性质,更包含着奴隶生产方式下破产小农反对债务奴隶化的内容,对于推动汉魏之际的社会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的同志对之已有详论[2],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