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科研项目收入的核算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2.1 科研项目收入的核算

财政部于2018年8月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高等学校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高等学校在实施新制度时,应结合本校的会计核算系统、科研合同管理系统及学校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合同完成进度确定方法来确认科研事业收入,为了保持会计核算的连贯性,一旦确定了科研收入确认方法,不要随意变更。

高等学校主要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科研事业收入。科研人员申请纵向科研或获得横向科研项目时,一般会签订任务书或合同,任务书和合同会规定项目经费总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合同有效期等内容,但大部分高校的科研系统与财务系统都没有进行对接,合同数据没有共享,由于高校合同管理系统信息化程度不高,因此完全按照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可操作性不强。而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收入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定方法,需由专业测定机构或校内专门的测定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测定,虽然这种专业测定产生的数据最为准确,但是增加了高校科研成本,也不是高校确认科研收入方法的最优选择。目前,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科研收入(即通常所说的“以支定收”)是大多数高校的选择。“以支定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这种方法避开了合同管理系统信息化的要求,不需要跨部门、跨系统的协作,具备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可以通过账务系统设置科研收入确认的规则,在月底或者年底通过智能凭证生成。

(1)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收入核算(https://www.daowen.com)

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做法是“以支定收”,即以费用类科目加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合计数作为确认科研事业收入的基数(不含往来款科目的余额),此种做法的前提条件是固定资产科目和无形资产科目必须设置项目核算,保证科研项目收入数据的准确性。如果高校的科研政策允许项目结题后可以继续报销,那么应该在项目结题时将剩余经费一次性确认收入。项目款项到账后,财务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最终确认科研事业收入,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包含在科研事业收入中;预算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包含增值税税额的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由于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口径不一致,导致科研事业收入与科研事业预算收入总额不等,因此,年底需要通过编制“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的差异情况说明表”进行调节。

(2)科研项目增值税核算

采用预收账款核算科研事业收入的,增值税直接通过预收账款支出,不形成费用,预算会计直接计入科研支出。采用预借发票方式的,高校确认收入的时点(按照合同完成进度)与按照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增值税票开具时)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学校发生预借发票业务时,可以不作确认科研事业收入的账务处理,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扣缴的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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