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科研经费相关业务的核算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2 《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科研经费相关业务的核算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发布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详细规定了77个财务会计一级科目和26个预算会计一级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主要账务处理等内容,明确了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并对单位通用业务或共性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财政部于2018年8月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对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明细科目设置、报表编制和说明、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以及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政府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财政预算改革的新要求,有利于系统、完整地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及时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部门预算和决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夯实政府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提升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https://www.daowen.com)

《政府会计制度》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要求凡在本期发生应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无论是否在本期已收到或还未收到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如学校科研事业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作预收处理,期末按实际工作完成量确认本期收入;凡在本期发生的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无论其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进行核算,如待摊费用等。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在《政府会计制度》下,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基于会计分期的假设,两种核算方式均要求收入与费用准确配比,正确划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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