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高校科研经费内部监管存在缺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4.1.2 高校科研经费内部监管存在缺失

1.未形成闭环管理的体系,科研经费监管呈现碎片化管理模式

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机制和设计流程不够科学,没有处理好“防范风险”和“便捷高效”的关系,在关键环节、关键节点缺乏科学严谨的监控体系。项目申报、下达、立项、执行、结题验收等各环节之间所属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相对独立,未形成完整闭环监管模式。例如: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的调整等未传递给财务部门,造成结题审计时两部门预算不一致;审计部门一般进行项目后审计,审计问题没有反馈到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只负责采购、招投标等管理,未对经费支付进行跟踪管理。这些现象概括起来说就是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形成闭环的反馈机制,无法形成闭环管理[19]。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面临着项目和经费数量增减的压力,精力主要放在如何获取更多项目与经费上,对经费使用监管不太重视,主动监管动力不足,有时候甚至为调动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积极性,放松对经费的监管要求;财务部门一般只对票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支出相关性缺少审核,对预算执行缺乏跟踪;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管属于事后查处;院系分管科研领导和科研秘书主要负责科研后勤服务,经费监管手段有限。有些高校设置了由院系领导审签科研经费的关口,但由于专业细分不同、科研内情不了解等难以发挥监管效用。高校内部没有形成对科研经费的整体化监管,参与者多,管理分散,信息不共享且传递反馈滞后,造成科研经费监管有盲区[20]。(https://www.daowen.com)

2.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导致内部监督效力不强

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区分“违规”与“违法”行为,现有财政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规定大多是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然《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提出了相关处罚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现有科研经费监管惩戒措施并没有细化落地。

科研经费腐败行为因发生在校园内,有关部门就对其网开一面。例如:有的高校怕揭露“家丑”影响发展,以自查自纠代替处分;有的高校则功过相抵,大事化小,用处分代替刑罚。此外,高校缺乏科研经费腐败责任追溯机制,从一些科研经费腐败案件看,并不是每个参与者都会受到应有惩罚,对具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领导干部也没有追责。根据主观期望效用理论,作为理性的决策者会充分估计被惩处的主观概率,根据收益和成本来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当惩处概率和强度特别低的情况下,科研经费违纪行为成本就特别低,会使得科研经费违纪行为从偶发性向多发性转变[20]。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