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吸收优秀传统本土法律文化,曾多次在公开讲话中强调要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对我国传统文化有深厚的认识,多次主持参加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并对传统文化的精髓和当代作用进行深刻阐述,如“要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要把握传承和创新的关系,学法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文艺创新的重要源泉”。[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学研究和发展理论也深受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滋润,是对我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法不阿贵、德主刑辅等思想的新时代解读。
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在我国漫长历史的不同时期,历代中华哲人都对此做出过精辟论述,典型观点有“敬天保民”[5]“民惟邦本,本固邦宁”[6]“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7]“善为国者,爱民如父母之爱子、兄之爱弟,闻其饥寒为之哀,见其劳苦为之悲”[8]等。中国古代在以封建地主阶级剥削为前提的封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冲击之下,民本思想逐渐演化成为一种口惠而实不至的政治口号。在中国共产党批判继承历史遗产的基础上,民本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重新绽放出光芒,其思想内涵所折射出的为民作主、为民办事、为民负责、为民服务、为民谋幸福的观念才真正得到实践。习近平自其少年时代就将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做实事树立为人生目标,他的著作《之江新语》中收录的《为民办实事成于务实》《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等文章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民本思想的精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国家在新时代进行的各项建设和改革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法学研究和发展是法学学科自我革新的内在要求,而其根本也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法治的需求。(https://www.daowen.com)
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思想,也是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刑”,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则有两层基本的意思:一是“为政以德”的“德”,指与“法”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措施,即执政者治国的措施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同,符合民众的利益;二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指一种社会规范,即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9]德主刑辅的理念在中国古代始终是官方指导思想,从商周时期倡导的“明德慎罚”,到春秋时期孔子倡导的“为政以德”,而后西汉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再到宋明时期朱熹等人所开创的“明刑弼教”,虽然历朝统治者对德治与法治的主次轻重关系的认识有所差异,但是主张德刑并用、引礼入法,重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10]清末以来,西法东渐,中国在法治近代化的进程中以继受西方法律为主,逐渐与传统中华法文化脱钩。[11]然而,外来的法律在治理中国社会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排斥效应,诚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12]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历史成败得失经验后,提出了全新的论述,他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1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古代“重德轻法”和西方“法律至上”中做出平衡,强调“法治”和“德治”是互为表里、并行不悖的双轮驱动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法学研究和发展理论中对新时代法治人才的要求也必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和扎实法学根底,即德才兼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