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学研究与发展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理论成果,直接推进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取得了重大法治成效并推动了社会的长足进步。新时代法律人应当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以此作为指导思想,贯穿于法学研究与发展的全领域。
第一,对理论法学研究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和法史学两大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新的历史决议,站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进一步推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这为理论法学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明确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蕴含着公平、正义、权利、秩序等法的基本精神和要义,而且立足于中国实践勾勒治国理政的法治中国图景,这为法理学研究继续深化法的一般理论提供了中国样本,呈现出法理中国的鲜明品质。[18]也为法史学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近代法制变革提供了清晰的价值导向。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创造性的运用法治思维,开辟了党法关系论、法治系统论等全新研究领域,对理论法学的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第二,对于立法学研究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非常注重立法工作,多次谈及立法的重要性,“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19]“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法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20]“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21]。立法学研究者应为此提供智识资源和理论基础,围绕如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中心点,一方面,在宏观上展开立法“立改废”、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部门法系之间相衔接、建构科学立法体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在微观上对系统立法技术与规则、民众参与立法实施路径、立法保留与立法授权、地方特别立法的司法适用与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化的理论研究,从而推动立法学科的发展与进步。
第三,对于行政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阐明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宏观战略的同时,提出了依法行政要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要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并擘画了具体途径,如,“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22]“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高执法质量”[23]。如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建设有为、有效、有力的法治政府,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强度、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准,无疑需要行政法学界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实践,深入研究行政机构设置的功能预设及其内在规律,以探求行政权力配置的规律;探究权责法定在当前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中的清晰定位;理顺法治政府与党的领导、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有效处理全面反腐与行政不作为和“懒政”之间的内在关系等。
第四,对于民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和实施,专门从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五个方面进行论述。[24]民法学界要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25]
第五,对刑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推进刑事立法特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法律的完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观点。[26]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如何完善刑事立法和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论述:“废止劳动教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27]“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8]“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29],等等。刑法学界应纠偏在法制移植过程中照搬西方经验与理论的现象,诚如有学者指出:“不应当也无法沉醉于自我之中,而应当更进一步关注现实,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30]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中国刑事法立法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与本土法治特色,形成中国化的刑事法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