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5 防火管理专业(工程技术方向)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附录5 防火管理专业(工程技术方向)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防火管理专业(工程技术方向)校企合作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在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引导作用,以学生为本,建立起来的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加强学院与企事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实训、顶岗就业、订单式培养、菜单式培训和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申报、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合作模式。

其校企合作联盟是自发的民间协作组织,不接受任何组织派遣任务。

第三条 联盟宗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原则,联盟成员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技术革新、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多模式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优势、人才优势、智力优势以及企业技术优势、生产优势和设备资源优势,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校企各自更好发展。

第四条 联盟活动方式:通过定期工作会议,不定期研讨联谊、参观考察、技术交流、相互授课的方式,加强校企间的联系,增进校企的相互了解,促进校企合作深入开展。

第五条 联盟成员加入:遵守本章程,在意向书盖企业章,经校企合作联盟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校企合作联盟成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形式:成立防火管理专业(工程技术方向)校企合作联盟建设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人,学院、企业各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七条 学院主任委员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企业单位主任委员由联盟企业协商推荐产生,副主任委员由联盟委员会推荐产生。秘书长由学院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联盟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条 联盟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确定联盟委员会及运行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联盟委员会工作年会。

(三)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相关系。具体负责日常联络、起草联盟活动计划等工作,每年向联盟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联盟工作委员会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人才交流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成员相关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由秘书处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人员交流、技术培训、对口考察等活动,为联盟成员之间创造合作、发展的机会。在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招生就业、技术开发、人员互派、信息互通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联盟成员联谊会,商讨联盟工作计划,不定期、多形式召开信息通报会和组织经验交流会等,为联盟成员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共建技术研发中心。学院为参与联盟成员单位在职培训、在职进修提供支持。学院利用实训研发中心、仪器设备面向成员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产学研合作。学院将聘请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我院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根据需要学院每年向联盟成员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要参与指导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机制建设等活动,使学院的教学更切合联盟企业人才规格实际需求。

第十六条 创建完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联盟成员根据自愿原则可成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并聘请联盟成员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需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联盟秘书处联系,介绍本单位的相关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联盟成员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受聘顾问或客座教授可受邀参加联盟有关工作会议,听取联盟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并对联盟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一)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的权力。

(二)获得联盟活动信息,可根据联盟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可优先获得由联盟成员提供的技术及科研成果转让权。

(四)优先与学院共同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教研技术合作。

(五)优先挑选专业毕业学生。

(六)合作定向培养人才并以企业冠名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八)享有利用联盟资源培训企业员工的权利。

(九)联盟成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学校教师的实践锻炼、学生顶岗实习等活动。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有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有为本联盟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的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的资助。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联盟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或成员间分配。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联盟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如涉及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防火管理专业(工程技术方向)校企合作联盟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关于校企联盟其他未尽事宜由校企联盟委员会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防火管理专业(工程技术方向)校企合作联盟委员会。

2012年5月

本企业同意参加校企合作联盟(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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