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箱货货运流程与单证
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分为整箱货(FCL)和拼箱货(LCL)两种,有条件的货运代理公司也能承办拼箱业务,即接收客户尺码或重量达不到整箱要求的小批量货物,把不同收货人、同一卸货港的货物集中起来,拼成一个整箱,这种做法称作集拼(Consolidation,简称Consol),承办者称作Consolidator。
资料卡
承办集拼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集装箱货运站(CFS)装箱设施和装箱能力。
(2)与国外卸货港有拆箱分运能力的航运或货运企业建有代理关系。
(3)政府部门批准有权从事集拼业务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House B/L)。
从事集拼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于其签发了自己的提单,故通常被货方视为承运人,如果只经营海运区段的拼箱业务,则是无船承运人。因此其特征主要有:不是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权订立运输合同;本人不拥有、不经营海上运输工具;因与货主订立运输合同而对货物运输负有责任;有权签发提单,并受该提单条款约束;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而言,他是承运人,但对真正运输货物的集装箱班轮公司而言,他又是货物托运人。
集拼业务的操作比较复杂,先要区别货种,合理组合,待拼成一个20英尺或40英尺箱时可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舱。
集拼的每票货物各缮制一套场站收据,附于一套汇总的场站收据上,例如有五票货物拼成一个整箱,这五票货须分别按其货名、数量、包装、重量、尺码等各自缮制场站收据,另外缮制一套总的场站收据,货名可作成“集拼货物”(Consolidated Cargo),数量是总的件数(Packages),重量、尺码都是五票货的汇总数,目的港是统一的,关单(提单)号也是统一的编号,但五票分单的关单(提单)号则在这个统一编号之尾缀以A、B、C、D、E,以资区分。货物出运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按总单签一份海运提单(Ocean B/L),托运人是货运代理公司,收货人是货运代理公司的卸货港代理人,然后,货运代理公司根据海运提单,按五票货的托运单(场站收据)内容签发五份仓至仓提单(House B/L),House B/L编号按海运提单号,尾部分别缀以A、B、C、D、E,其内容则与各该场站收据相一致,分发给各托运单位银行结汇之用。
另一方面货运代理公司须将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给他的海运提单正本连同自己签发的各House B/L邮寄给其卸货港代理,代理人在船到时向船方提供海运提单正本,提取该集装箱到自己的货运站(CFS)拆箱,通知House B/L中各个收货人持正本House B/L前来提货。
集拼业务票数越多,处理难度越大,有时其中一票货的数量发生变更往往牵涉整箱货的出运,所以在处理中要倍加审慎(见图5-2)。

图5-2 拼箱货业务流程图(https://www.daowen.com)
注:
(1)A、B、C等不同货主(发货人)将不足一个集装箱的货物(LCL)交集拼经营人。
(2)集拼经营人将拼箱货拼装成整箱货后,向班轮公司办理整箱货物运输。
(3)整箱货装船后,班轮公司签发B/L或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给集拼经营人。
(4)集拼经营人在货物装船后也签发自己的提单(House B/L)给每一个货主(发货人)。
(5)集拼经营人将货物装船及船舶预计抵达卸货港等信息告知其卸货港的机构(代理人),同时,还将班轮公司B/L及House B/L的复印件等单据交卸货港代理人,以便向班轮公司提货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6)货主之间办理包括House B/L在内的有关单证的交接。
(7)集拼经营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凭班轮公司的提单等提取整箱货。
(8)A′、B′、C′等不同货主(收货人)凭House B/L等在CFS提取拼箱货。
资料卡:舱单24小时预申报规则
基于集装箱安全预检的要求,美国海关法专门针对驶往美国卸货的船舶的自动舱单系统(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AMS)做了规定。美国海关制订了船舶舱单中必须填写的内容、采用的格式以及船舶电子舱单的传送方式。任何驶往美国的船舶须在外国港口进行装货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报备所有相关货物的舱单。自动舱单系统适用于所有途经美国的货物,不论该货物是进口货物还是途经货物,要求船公司或者无船承运人在装港装货前24小时,而不是在最后装货港,将舱单在装船前用电子数据递交给美国海关,由其在货物装船前预先评价用海运集装箱走私武器的风险。
舱单申报的主要内容:按照自动舱单系统的规定,申报的舱单应当包括下述14项内容:船舶前往美国前离开的最后一个港口(即使在该港口船舶只是临时挂靠并没有进行装卸货作业);承运人标准代码(Standard Carrier Alpha Code,SCAC);船舶航次号;船舶预计到达美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承运人的提单号和货物数量;向美国海关申报的提单上显示的交货地点;准确的货物名称和货物重量;提单上托运人的准确名称和地址或者识别号码(识别号码是美国海关2003年根据“自动商业环境(The 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规定”分配的号码;提单上收货人(记名提单)、货主或者作为第一通知方的货主代表(指示提单)的名称和地址或者标识号码;船名、船籍和IMO号码;货物装上干线船的装货港;运输危险品时的国际危险品代码;准确的箱号;集装箱铅封号。
其中,有关货物的名称,申报人必须披露货物的详细信息,诸如“FAK”(Freight All Kinds)、“General Cargo”、“STC”(Said to Contain)、“Consolidated Cargo”、“Personal Effects”、“Food-stuffs”、“Chemicals”、“General Department Store Merchandise”、“Mail Order Merchandise”笼统的货物名称将不被接受。货物数量指最低的外包装单位的数量。集装箱和托盘不可作为舱单中的货物数量。例如:一个装了10托盘共200纸箱的集装箱的货物数量应记为200个纸箱。